贷款买车跑“滴滴”不料成“黑车”
◎文/图实习生易玥瑆首席记者付强
中国江西网讯2016年7月,九江80多名车主通过“江西速瑞实业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九江速瑞”,为滴滴出行代理商),以“以租代购”的方式高价购置了1.6L排量的轿车。2017年7月,《九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明确网约车辆许可条件为:5座燃油乘用车排气量大于1.6L或1.4T以上,轴距2650毫米以上;7座燃油乘用车排量不低于2.0L或1.8T。此政策一出,上述80多名购车人成了“违法运营者”。
就在此时,九江速瑞却人去楼空,法人代表也联系不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查询,记者获知,九江速瑞已经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为“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在此情形下,购车人可否解除以租代购合同?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人去楼空
以租代购跑“滴滴”排量不达标成摆设
“车子上路揽客挨罚,停在家里还要按月还贷款,这让我们左右为难。”近来,九江80余位购车人陷入烦恼之中。
购车人徐先生告诉记者,2016年7月2日,他通过以“以租代购”(每月向汽车金融公司缴租金,在租赁期满36个月后,车辆过户给司机)的形式,在“九江速瑞”购买了一辆东风标致301轿车(1.6L排量),并挂靠到这家公司名下跑“滴滴”。
根据双方签订的《以租代购业务合同》显示,租赁期间,司机必须在公司注册滴滴出行,车辆主要用于滴滴业务。据徐先生介绍,购买该车前前后后得花费9.3万元,比4S店同款车高出1万多元。“公司宣称是滴滴的合作伙伴,我们多花上万元以公司名义买车,就是想有一个合法的身份跑网约车。”徐先生如是说。
让徐先生没想到的是,2017年7月1日,伴随着九江网约车新规公布实施,购车人的美好愿望成了“泡影”。
根据《九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网约车辆许可条件为:5座燃油乘用车排气量大于1.6L或1.4T以上,轴距2650毫米以上;7座燃油乘用车排量不低于2.0L或1.8T。”也就是说,徐先生等80余位司机购置的车辆排气量均为1.6,不符合5座燃油乘用车排气量大于1.6L的许可条件。
由于公司指定购买的车型不达标,公司的80多名网约车司机成了“违法运营者”。“只要被运管部门抓到拉客,就得处罚1万元以上。”不少司机坦言,车子不敢上路揽客,只好放在家里当摆设。
而当购车人准备追究公司违约责任时,却发现合同中虽然写明,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违约费用,但至于承担多少违约费用,合同中并未明确,只写明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这让购车人陷入了维权窘境。
购车登记公司名下未办证被罚
同样,与上述购车人处在烦恼之中的,还有李剑云等多位购车人。
据李剑云介绍,2017年7月5日,在九江速瑞公司工作人员带领下,他们来到九江广州本田4S店购买了一辆凌派(1.8L排量),当场支付了12.58万元购车全款。由于车辆准备用于跑“滴滴”,李剑云等人将该车登记在公司名下,对方承诺会办好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平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然而,车子使用一年了,公司至今未办理好运营手续。
今年3月19日,李剑云通过“滴滴”软件驾车揽客时,被九江市柴桑区运管分局处罚了1万元。
一张九江市运输管理局柴桑分局出具的《违法行为通知书》明确:“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3月19日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约车运输经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4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李剑云说,与他有着同样遭遇的,还有其他几位车主。按照公司此前的口头承诺,上路罚款由公司负责缴纳。“我们多次拨打公司负责人电话,但一直无法接通。”
公司人去楼空法人代表失联
依据购车人提供的地址,新法制报记者来到位于九江市开发区九瑞大道229号的九江速瑞办公地址。
推开公司大门,只见这里早已人去楼空,办公室的地面上到处散落着文件和碎玻璃。随地捡起一张印有“滴滴出行九江总负责人”、九江速瑞公司总经理雷红卫的名片,记者多次拨打其电话,但始终无法接通;而在该公司另一办公地址——九江市开发区联信商务广场8楼I室,这里并不是速瑞公司,而是一家装饰公司。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查询,记者获知,九江速瑞公司已经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原因为“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据购车人介绍,由于分公司法人代表联系不上,部分司机因没有收入,无钱缴纳租金(还贷),不少车子被第三方汽车金融公司拖走了。“我们之前按月还2222元,已还4万余元,现在车子拖走了,该向谁索赔?”
李剑云等购车人担心:“我们是全款买车,但车登记在公司名下,一旦公司资不抵债,车子会不会被查封?”
4月20日,记者来到位于南昌市高新南大道888号魅丝寇大厦的江西速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瑞公司),公司亦是大门紧闭。
记者拨通了速瑞公司负责人俞清的电话,他表示,速瑞公司是滴滴出行的代理商,九江分公司系对外承包性质,雷红卫本人也联系不上了。“目前,很多车主逾期支付贷款,总公司已经为九江分公司垫付了75万元贷款。现在,公司资金链已经断裂。”俞清称,目前,总公司正在想方设法筹集资金。
而对于如何处理购车人纠纷时,俞清没有给出正面回应,称要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
九江速瑞无运营资质
作为网约车主管部门,九江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副处长刘伟峰受访时称,从事网约车业务,首先需要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依法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述“三证合一”,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业务。
刘伟峰进一步介绍称,目前,在九江范围内,获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有神州出行、江南出行等6个平台公司,速瑞公司至今未提供任何申请材料。由于该公司并非批复的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运管部门只得依法依规处罚,不宜介入其公司内部纠纷,建议当事双方自行联系二手车收购商整体回收或置换这批车辆,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黄永强律师认为,《以租代购业务合同》是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购车人高价购车,挂靠速瑞公司,只为通过公司取得合法网约车身份;而速瑞公司指定车型,并承诺办理合法运营手续,并要求租赁期间司机必须在公司注册滴滴出行,车辆主要用于滴滴业务,亦是为了从事网约车业务。当九江网约车政策出台后,因车型不达标,引发当事双方无法从事网约车业务,应视为不可抗力因素。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双方可以解除合同,确定机动车权属、评估损失后,依法协商解决纠纷。
律师建议依法终止合同并索赔
那么,九江速瑞“跑路”是否构成合同欺诈?
黄永强认为,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
从本案来看,九江速瑞并未主观故意,故不构成合同欺诈。在公司未获批之前开展招揽司机挂靠等业务,可认定为缔约过失行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行为。
针对李剑云等购车人可能面临的车辆被查封或处分的法律风险,黄永强分析称,李剑云等人可应尽快依法终止合同,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对于上述违法上路的网约车,运管部门“一罚了之”,以罚了事,这不仅使得有关危害得不到遏制,还不利于客运市场良好有序健康发展。黄永强建议,购车人通过民事途径,即依法起诉九江速瑞主张权利。同时,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贷款买车跑“滴滴”不料成“黑车”(图)
◎文/图实习生易玥瑆首席记者付强
中国江西网讯2016年7月,九江80多名车主通过“江西速瑞实业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九江速瑞”,为滴滴出行代理商),以“以租代购”的方式高价购置了1.6L排量的轿车。2017年7月,《九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明确网约车辆许可条件为:5座燃油乘用车排气量大于1.6L或1.4T以上,轴距2650毫米以上;7座燃油乘用车排量不低于2.0L或1.8T。此政策一出,上述80多名购车人成了“违法运营者”。
就在此时,九江速瑞却人去楼空,法人代表也联系不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查询,记者获知,九江速瑞已经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为“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在此情形下,购车人可否解除以租代购合同?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人去楼空
以租代购跑“滴滴”排量不达标成摆设
“车子上路揽客挨罚,停在家里还要按月还贷款,这让我们左右为难。”近来,九江80余位购车人陷入烦恼之中。
购车人徐先生告诉记者,2016年7月2日,他通过以“以租代购”(每月向汽车金融公司缴租金,在租赁期满36个月后,车辆过户给司机)的形式,在“九江速瑞”购买了一辆东风标致301轿车(1.6L排量),并挂靠到这家公司名下跑“滴滴”。
根据双方签订的《以租代购业务合同》显示,租赁期间,司机必须在公司注册滴滴出行,车辆主要用于滴滴业务。据徐先生介绍,购买该车前前后后得花费9.3万元,比4S店同款车高出1万多元。“公司宣称是滴滴的合作伙伴,我们多花上万元以公司名义买车,就是想有一个合法的身份跑网约车。”徐先生如是说。
让徐先生没想到的是,2017年7月1日,伴随着九江网约车新规公布实施,购车人的美好愿望成了“泡影”。
根据《九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网约车辆许可条件为:5座燃油乘用车排气量大于1.6L或1.4T以上,轴距2650毫米以上;7座燃油乘用车排量不低于2.0L或1.8T。”也就是说,徐先生等80余位司机购置的车辆排气量均为1.6,不符合5座燃油乘用车排气量大于1.6L的许可条件。
由于公司指定购买的车型不达标,公司的80多名网约车司机成了“违法运营者”。“只要被运管部门抓到拉客,就得处罚1万元以上。”不少司机坦言,车子不敢上路揽客,只好放在家里当摆设。
而当购车人准备追究公司违约责任时,却发现合同中虽然写明,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违约费用,但至于承担多少违约费用,合同中并未明确,只写明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这让购车人陷入了维权窘境。
购车登记公司名下未办证被罚
同样,与上述购车人处在烦恼之中的,还有李剑云等多位购车人。
据李剑云介绍,2017年7月5日,在九江速瑞公司工作人员带领下,他们来到九江广州本田4S店购买了一辆凌派(1.8L排量),当场支付了12.58万元购车全款。由于车辆准备用于跑“滴滴”,李剑云等人将该车登记在公司名下,对方承诺会办好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平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然而,车子使用一年了,公司至今未办理好运营手续。
今年3月19日,李剑云通过“滴滴”软件驾车揽客时,被九江市柴桑区运管分局处罚了1万元。
一张九江市运输管理局柴桑分局出具的《违法行为通知书》明确:“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3月19日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约车运输经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4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李剑云说,与他有着同样遭遇的,还有其他几位车主。按照公司此前的口头承诺,上路罚款由公司负责缴纳。“我们多次拨打公司负责人电话,但一直无法接通。”
公司人去楼空法人代表失联
依据购车人提供的地址,新法制报记者来到位于九江市开发区九瑞大道229号的九江速瑞办公地址。
推开公司大门,只见这里早已人去楼空,办公室的地面上到处散落着文件和碎玻璃。随地捡起一张印有“滴滴出行九江总负责人”、九江速瑞公司总经理雷红卫的名片,记者多次拨打其电话,但始终无法接通;而在该公司另一办公地址——九江市开发区联信商务广场8楼I室,这里并不是速瑞公司,而是一家装饰公司。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查询,记者获知,九江速瑞公司已经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原因为“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据购车人介绍,由于分公司法人代表联系不上,部分司机因没有收入,无钱缴纳租金(还贷),不少车子被第三方汽车金融公司拖走了。“我们之前按月还2222元,已还4万余元,现在车子拖走了,该向谁索赔?”
李剑云等购车人担心:“我们是全款买车,但车登记在公司名下,一旦公司资不抵债,车子会不会被查封?”
4月20日,记者来到位于南昌市高新南大道888号魅丝寇大厦的江西速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瑞公司),公司亦是大门紧闭。
记者拨通了速瑞公司负责人俞清的电话,他表示,速瑞公司是滴滴出行的代理商,九江分公司系对外承包性质,雷红卫本人也联系不上了。“目前,很多车主逾期支付贷款,总公司已经为九江分公司垫付了75万元贷款。现在,公司资金链已经断裂。”俞清称,目前,总公司正在想方设法筹集资金。
而对于如何处理购车人纠纷时,俞清没有给出正面回应,称要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
九江速瑞无运营资质
作为网约车主管部门,九江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副处长刘伟峰受访时称,从事网约车业务,首先需要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依法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述“三证合一”,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业务。
刘伟峰进一步介绍称,目前,在九江范围内,获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有神州出行、江南出行等6个平台公司,速瑞公司至今未提供任何申请材料。由于该公司并非批复的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运管部门只得依法依规处罚,不宜介入其公司内部纠纷,建议当事双方自行联系二手车收购商整体回收或置换这批车辆,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黄永强律师认为,《以租代购业务合同》是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购车人高价购车,挂靠速瑞公司,只为通过公司取得合法网约车身份;而速瑞公司指定车型,并承诺办理合法运营手续,并要求租赁期间司机必须在公司注册滴滴出行,车辆主要用于滴滴业务,亦是为了从事网约车业务。当九江网约车政策出台后,因车型不达标,引发当事双方无法从事网约车业务,应视为不可抗力因素。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双方可以解除合同,确定机动车权属、评估损失后,依法协商解决纠纷。
律师建议依法终止合同并索赔
那么,九江速瑞“跑路”是否构成合同欺诈?
黄永强认为,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
从本案来看,九江速瑞并未主观故意,故不构成合同欺诈。在公司未获批之前开展招揽司机挂靠等业务,可认定为缔约过失行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行为。
针对李剑云等购车人可能面临的车辆被查封或处分的法律风险,黄永强分析称,李剑云等人可应尽快依法终止合同,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对于上述违法上路的网约车,运管部门“一罚了之”,以罚了事,这不仅使得有关危害得不到遏制,还不利于客运市场良好有序健康发展。黄永强建议,购车人通过民事途径,即依法起诉九江速瑞主张权利。同时,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S店偷拿车主“汽车合格证”向银行贷款 新车变“黑车”
【网事·微吧】
4S店偷拿车主的“汽车合格证”向银行贷款,新车变“黑车”,你怎么看?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6年第13期)
《中国经济周刊》2016年第12期刊登的《中消协约谈车企:不许4S店偷拿车主“汽车合格证”贷款》一文引起了网友的热议。许多消费者购买汽车时可能不会想到,汽车合格证会被无良车行抵押给银行进行贷款,直到无法上牌时才发现。但此时,消费者买到手的新车俨然成了“黑车”。这事儿你怎么看?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
《中国经济周刊》2016年第12期《买车时千万别忘了要“汽车合格证”》
新车变“黑车”,愁死我了
@萌神七爷:这两天我弟就为这事发愁,他买车都快一个月了,牌子还没上……现在是有车也不敢开,这给人愁的……
@雄关漫道:我也遇到过,第一次买车,哪里知道在正规的4S店买车都这么多坑啊。一直上不到牌,4S店以各种理由拖延。那段时间,心头各种忐忑不安。后来才晓得,合格证不在,根本上不了牌。
罪魁祸首是谁?
@鬓风卧云:汽车经销商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融资方法明显是违法的,应该严惩!
@这个叔叔不太猥琐:其实应该怪银行,为什么汽车合格证能抵押贷款?车辆合格证根本就不具有财产属性,不能用来抵押贷款啊。
@Mi:消费者真的是弱势群体,维权成本太高了。归根结底还是“有关部门”这个神秘的部门监管不力。
谁来保护消费者?
@hw631:直接找法院解决!消费者付了款取得该车的一切权利,销售商4S店与银行和生产厂家等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都不得对抗购车者,只要法院按此伸张正义就行了。
@雯子:政府部门应及早起草及完善相关的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多多举办普法活动,让市民懂法、知法,防止上当受骗。
@TANGJIPING的故事:关键还是政府监管,如果没有合格证,就不能买车,顾客投诉一起立即处理一起。可采用提车时无合格证的双倍及以上赔偿并可以选择退车,同时对4S店采用扣分制,扣到12分就降级。关键的关键还是政府愿不愿意管。
(中国经济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