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央行:银行机构可适当简化对借款人的审查调查以及贷中贷后要求
中证网讯(记者王方圆)记者9月29日从银保监会官网获悉,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指导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在提升动产融资风险管控能力方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除进一步明确强化动产和权利价值评估、落实担保登记公示要求、规范在押动产管理和第三方监管合作、拓宽动产处置变现渠道等要求外,还强调了以下内容:
一是实施分类信贷管理。对于发展成熟、管理规范、信用风险已明确转移的业务,如买断型保理、核心企业已经明确付款义务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银行机构在真实掌握核心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对借款人的审查调查以及贷中贷后要求。对于管理难度大、探索性强的业务,银行机构应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审贷时综合考虑客户的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业绩和整体实力,以及动产和权利交易现金流对还本付息要求的自偿性。
二是推进供应链融资“线上化”管理。对于供应链融资业务,可探索以线上为主开展贷款“三查”工作。支持银行机构将供应链信用评价向“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拓展,通过与企业生产交易、仓储物流等核心数据进行交互,与行内信息、企业信息、政府公共数据交叉验证,实现对动产和权利融资各环节信息的动态掌握。有条件的银行可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和大数据信息建模,对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贷款实行线上审批。
三是推进新技术在押品管控中的应用。银行机构应积极推动运用物联网、电子围栏、生物识别等手段,实现动产押品的智能感知、识别、定位、跟踪和监控,提升押品管理智能化水平。有条件的银行机构可搭建物联网数据平台,对物联网设备采集数据进行关联和建模,提升风控精准性、针对性。
农发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强化法律审查管理
来源:人民网-山东频道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严格审查审批对银行的风险防控具有重要意义。农发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强化法律审查管理,发挥法律保障职能,严把风险防控关,持续为各项业务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全力服务稳住经济大盘。
举办法律系列讲座,筑牢“合规意识”。依托“我来讲合规”系列活动,举办民法典及法律审查相关讲座,增强法治意识和合规意识,提升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讲座,邀请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监事长贾峻峰律师以“民法典对银行相关业务的影响”为题进行授课,从民法典的概述、框架结构出发,从民法典合同编和物权编中12个核心变化点入手,围绕与银行业务息息相关的借款合同和担保物权进行了深入解读。利用生动案例特别是反面案例,提示业务操作风险点,推动学习宣传民法典常态化、制度化,增强员工法治意识,维护金融安全。举办信贷法律审查培训讲座,邀请省行内控合规处副处长授课,围绕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信贷担保法律审查的要点逐项进行了系统解读,提示了审查中普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和风险点,对下一步的信贷调查和审查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做好法律风险提示,体现“合规智慧”。为充分发挥法律保障作用,及时为业务发展提供法律服务,防患于未然,制定《账户监管协议》,规范贷款资金到达下游企业之后的支付手续和流程,保证我行政策性贷款资金专款专用,避免资金支付过程中产生纠纷;编发《到期贷款资金筹集提示函》,督促到期贷款还款资金及时到位,厘清相关责任、促进履职尽责;编发《合规之窗》民法典风险提示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对银行业务产生的法律影响为主题,提炼、解读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款,梳理制度文件,并提出防控法律风险的要求和建议。
严把法律审查关口,展现“合规力量”。严格项目审查,夯实“专业化”、践诺“马上办”,从源头规范担保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加大考核力度,规范复审环节,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审查审批质效,全力配合“服务稳住经济大盘百日攻坚”活动,切实将“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落到实处。协助省行开展信贷项目及基金项目审查工作,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总结共性问题,积累审查经验,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严格规范使用、审查合同文本,监督总行新合同文本的使用,及时发现、解读、纠正各项新条款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合同签订合法合规,切实防范风险。本年度累计完成信贷担保审查及预审37笔,涉及金额96.1亿,出具意见及风险提示179条;协助省行完成信贷担保法律审查52笔,审查基金项目担保事项76笔;完成业务合同及非业务合同审查108笔,审查合同300余份。
一手防风险、一手促发展。加强法律审查管理,促使全行员工提高认识、全面领会、准确把握,扎实做好第二还款来源的落实,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服务业务发展的能力,提升信贷业务办理质效和风险防控水平,为农业政策性金融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朱贺)
银行员工最易触犯罪名——违法发放贷款罪剖析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名来源
现行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对违法发放贷款罪进行了定义。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则规定了违法发放贷款案立案追诉标准。
第三十七条〔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构成要件
任何一个刑事犯罪构成都需要有“四要件”:
主体要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目前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上存在争议。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为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为什么容易发生?
关键在于“国家规定”四个字。
现行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实践中,因为关于信贷管理的“国家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法院大多将其下延至“业务管理规定”,主要是指金融管理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甚至规范性文件,有的还将商业银行内部制度作为说理依据。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方便之门由此打开。
四、违法发放贷款罪泛化影响不容忽视
全国人大代表、郑州银行董事长王天宇在2021年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中小银行经营的建议,其中就包括完善违法发放贷款罪相关规定的建议。
王天宇认为,案件高发的原因既有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实践中扩大了此罪适用范围,被越用越多、越用越泛,影响了金融行业的正常发展。也存在违法之徒以此罪名为幌恶意报案,妄图逃废债务或侵吞国有资产,导致此罪名被滥用的情形。
为创造良性的金融生态发展环境,维护制度的权威和公信力,王天宇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优化完善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标准。他建议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应严格限定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应进行监督,避免扩大化使用“国家规定”的范围。另外,应审慎界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与违法的界限。王天宇建议,监管部门可责成金融机构内部问责、落实整改,较为严重的进行相应行政处罚。同时,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还是过失。王天宇认为,应明确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还是过失,非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不高的,不宜认定为犯罪。
二是提高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入罪金额标准。王天宇建议,司法部门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不高、金额低、影响面小的案件,通过民事途径推动化解。
三是赋予案件所涉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合法的民事效力。严厉打击企业通过刑事手段、地方保护向金融机构转嫁经营风险,恶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行为,依法保护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生态环境。
五、银行员工如何才能尽职免刑?
(一)熟练掌握制度规章,严格按照流程办事。熟练掌握国家关于信贷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如《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三法一指引”等,认真学习本行的内部操作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规章办理业务。此外,基层金融机构不宜将信贷实施办法或操作指引规定的过细过严;否则,在各类业务管理规定层层嵌套推演下,经办人员也有可能由此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嫌疑人。
(二)审慎进行贷前调查,落实关键财产信息。不管贷款有无办理抵押,调查人员均应审慎调查了解借款人、担保人实际情况、资金用途、还款方式等,对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保障贷款偿债能力方面的审查,尤其是对于借款人名下的土地、房产、股权等信息应查询核实,对于担保人的资质及其提供的各类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应逐一调查核实。
(三)按照流程严格审查,严守合法合规底线。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认定银行工作人员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要理由之一为“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审查不严”,因此,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等环节对于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制度流程进行审查;在放款和合同签订环节,应严格执行面签制度,谨慎核实债务人身份,确保担保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