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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通则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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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贷款通则》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罪所指国家规定,违反应定罪

作者:初明峰刘磊

裁判概述:信托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信托贷款的发放工作,指导他人对尽职调查报告加以修改并审核,没有充分核实日成公司的还款能力,放任了日成公司资产虚假抵押,使其符合贷款条件,未履行对该项目的尽职调查职责,违反了《贷款通则》规定的严格审查义务,最终导致信托公司对外发放贷款不能收回,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情摘要:1.日成公司向金谷公司申请信托贷款,其为达到获取贷款目的,伪造土地及房屋抵押他项权证。

2.被告人杨鑫为金谷公司信托五部总经理,负责该笔贷款发放工作,但违反相关国家规定,未履行对该项目的尽职调查职责,最终导致金谷公司发放的5亿元信托贷款至今无法收回。

3.法院判决被告人杨鑫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争议焦点:被告人杨鑫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观点:经查,你作为原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谷公司)“金谷.铁刹山棚户区改造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负责人,负有对该信托项目的开发筛选、初步调研和立项、尽职调查、以及信托项目的经营管理等职责。在对该项目未进行深入的先期调研,在明知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成公司)以同样的建设项目在交银国信信托公司申请贷款未获通过、日成公司提供的数据存在虚报可能的情况下,违反公司操作规程,指导他人对尽职调查报告加以修改并审核,没有充分核实日成公司的还款能力,放任了日成公司资产虚假抵押,使其符合贷款条件,达到金谷公司上会审批的要求,是造成金谷公司错误发放贷款的主要原因。故此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实施监管。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当然也适用于对信托公司贷款业务的监管。虽然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银监会,对银行业和非银金融业务改由银监会实施监管,但对《贷款通则》的适用不因国务院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改革而改变。各商业银行和从事贷款行业的非银金融机构仍然必须遵守《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通则》第十条的规定,“除委托贷款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本案中,你的行为违反了《贷款通则》规定的严格审查义务,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故对此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索引:(2018)苏刑申108号

相关法条:《刑法》

第九十六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贷款通则》

第十条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实务分析:结合刑法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做称的违“法”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之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作为人民银行发布的命令,从表面理解不属于违法发放贷款中所称的“法”,行为人出现违反《贷款通则》的具体规定进行贷款发放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不能直接援引该通则定罪。但笔者梳理实务中的大量判例,认为部委规章和地方性行政措施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一些细则上的规定,也能以此确定行为的违法性,《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均在此列。

本文援引的判例对上述实务做法有进一步的突破,本判例中行为人信托投资公司实施的贷款发放行为,法院认为其实施的行为存在违反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之规定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刑事立案和处罚标准的,可直接援引《贷款通则》确定行为违法性并定罪。

贷不贷款都要了解的法律知识

日常贷款中应当了解什么法律条款?

(1)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是具有我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借款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

(3)借款人的权利:

①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前述条件取得贷款。

②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取得全部贷款,并在合同规定的使用范围内自主地使用贷款,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留存一部分贷款资金在本行,也不得提前扣除利息。

③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央行和银监会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④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例如贷款行或贷款具体经办人向借款人索取金钱、财物或免费服务等好处、回扣,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回报等。

⑤在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返还贷款的债务。

(4)借款人的义务:

①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各种资料,包括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资产情况的财务报告,其中年度报告须经适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单位或本人在所有银行的开户账号及存款余额情况,就涉及贷款的运用和资金的安全情况,积极地配合银行调查、审查和检查。借款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信证明。

②在尚未还清贷款前,应当接受银行对其使用信贷资金的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审查。

③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经贷款人的书面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的用途。

④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⑤将偿还贷款义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前,应当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⑥遇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不正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保全受到危险或威胁的财产。

(5)对借款人的限制:

①借款人不得同时向同一辖区的贷款人的不同分支机构分别借款。

②告知义务。借款人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生产经营的情况,以防止借款人利用虚假的生产经营资料借得与自己的偿还能力不相称的借款,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

③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的投资,除了国家另有规定的少数情况之外,我国公司法和有关企业法和企业登记制度都明确规定,当事人成立公司或其他企业(包括作为公司企业的股东),必须要有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金,在登记时,这些资金须附上有关银行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

④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方面进行投机性的经营活动。

⑤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房地产经营业务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⑥借款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作为中间商在原贷款价格(利率)上再加价转让,抬高融资市场利率,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⑦借款人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使用外汇贷款,在我国的人民币尚未完全实现可自由兑换前,国家仍然要对外汇资金实行监管及对从业(外汇)机构进行资格限制,用来保证国家外汇资金流向有序和安全。

商业银行掩盖不良贷款的表现形式与审计要点

中国市场订阅2018年33期邹乐

近年来中国实体经济经过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随着电子商务的盛行,实体经济已出现缓慢下滑的形势。借款人流动资金紧张,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导致各大商业银行新增不良贷款居高不下,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额呈现双升趋势,信贷违约风险增加,贷款形态迁徙裂变,商业银行为规避监管问责,优化财务报表指标,通过各种手段对不良贷款进行掩盖,导致监管当局无法全面掌握银行贷款风险。文章结合自身对商业银行的审计经历,透过现象看本质,深入剖析商业银行各种掩盖不良贷款的表现形式,简要阐述审计要点和方法,力争通过强化审计工作,还原真实信贷资产质量,为不良贷款的风险化解和清收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1商业银行掩盖不良资产的表现形式

1.1不良贷款非洁净出表

商业银行批量处置不良资产时,将个人借款或正常类贷款等不符合处置条件的信贷资产混同打包出售、零价格转让,或采取投资回购、私下承诺远期回购、提供担保、新增授信承接等方式进行“假处置”,未公开拍卖、低估资产价值。通过签订抽屉协议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实质风险并未真实转移,仍由商业银行承担。

1.2违规延长贷款期限

对于无法按期偿还本息的风险贷款,商业银行为延迟风险暴露,对贷款直接进行期限重定,直接延长贷款期限。对于贷款本金未逾期,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通过期限重定形式,允许借款人继续使用贷款资金。对于贷款本金已逾期的,采取不压缩额度或适度压缩额度的方式,对其进行期限重定,通过设定贷款期限并制订分期还款计划,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上述贷款期限重定行为实际上是违规延长贷款期限,属于商业银行贷款形式的不当创新,不符合贷款通则要求,对于贷款期限的设置随意性过大。只要借款人资金流转困难,向商业银行提出申请,银行为规避不良贷款风险,就会直接延长借款人贷款期限,签订贷款期限重定协议。

1.3不及时调整贷款五级分类形态

为便于风险管理,商业银行按照中国银监会印发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贷款五级分类应根据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和贷款风险状况按季度进行动态调整。商业银行为掩盖不良贷款的产生,对贷款本金或本息逾期90天以上应进行风险管理的贷款未调整为不良贷款,无法揭示贷款的实际状态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通过不及时调整贷款五级分类形态,达到隐藏不良贷款、少计提拨备、虚增银行资产、掩盖内部风险的目的。

1.4多次展期和借新还旧

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延期偿还贷款的行为,借新还旧是指金融机构贷款到期时,借款人通过办理一笔新的借款归还原欠贷款的行为。对于有偿还意愿但贷款已到期或逾期的借款人,因流动资金紧张,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过双方沟通协调,银行为避免产生不良贷款,为借款人办理展期或借新还旧,期限不应超过1年,且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但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借新还旧或展期到期后,借款人仍然无法偿还贷款本息,商业银行明知借款人财务状况,多次为其办理借新还旧和展期,以此掩盖不良贷款势头。

2不良贷款的审计要点和方法

(1)对于不良贷款非洁净出表的问题,主要审计方法:一是通过分析近三年财务报表科目余额变动趋势,对于超过20%变动的科目进行重点关注和调查;二是要求对方提供近三年来董事会决策记录、股东大会等重大会议记录、文件发放记录、主要追查决策过程相关书面记录。转让不良资产属于“三重一大”内容,必然经过决策审批,通过检查决策痕迹确定责任人;三是跟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进行谈话,了解转让过程,是否存在抽屉协议,要求提供资产转让的合同、贷款明细表等资料。

(2)对于违规延长贷款期限的问题,主要审计方法:一是筛选贷款借据表中贷款期限过长的贷款(剔除房屋按揭贷款),根据银行具体情况设置所筛选的贷款期限,询问贷款期限长的原因;二是翻阅贷款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查看贷款审批决议过程;三是翻阅信贷档案,查看是否违规延长贷款期限。

(3)对于不及时调整贷款五级分类形态的问题,主要审计方法:一是筛选贷款借据表中截至审计日本金逾期或欠息90天以上,或表外欠息大于0但五级分类仍为正常或关注的贷款;二是将贷款借据信息表中贷款按客户编号分组统计,筛选同一客户的贷款信息同时存在正常类和不良类贷款的情况;三是统计不良贷款的真实余额和少计拨备的金额;四是通过筛选以上数据核实贷款五级分类依据。

(4)对于多次展期和借新还旧的问题。展期贷款审计方法:一是从展期信息表中筛选各类贷款展期期限(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五年以上)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从展期信息表中筛选各类贷款展期期限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二是筛选展期信息表展期办理次数大于1次的借据信息,核查多次展期是否合规;三是将展期信息表与贷款借据信息表关联筛选展期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的借据信息。借新还旧贷款审计方法:一是根据借新还旧贷款最高五级分类不高于关注类的规定,在贷款借据信息表中根据贷款用途字段及贷款五级分类字段筛查借新还旧贷款的五级分类为正常的借据信息;二是在交易明细信息中筛查借款借据表中借新还旧类贷款客户的贷款利息偿还流水,审查其贷款利息支付是否正常,是否存在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情况。

3相关审计建议

(1)进一步加大贷款风险防控力度。一是要从存量化解、增量控制两方面做好不良资产压降工作,把清收压降目标层层分解,细化到岗,落实到人;二是要牢固树立审慎经营理念,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科学地设立、完善业务操作流程,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三是要高度重视贷款集中风险、集团关联交易风险和票据融资风险,科学决策信贷投放,严控新增贷款风险,防止不良贷款反弹。四是要继续完善并严格执行不良贷款监测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新增不良贷款监测台账,加强对贷款形态迁徙情况的监测和分析。五是要充分考虑宏观调控政策的时滞性和累积效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切实防止贷款形态向下遷徙。

(2)有效防止贷款质量深度恶化。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保全措施,实行一户一策或一户多策,大力清收、处置和保全信贷资产,有效防止贷款质量深度恶化。一是抵押物受损形成的不良贷款,借款人暂时无力偿还的,要求借款人重新评估办理转贷或重新提供抵押物;二是对抵押物受损形成不良贷款但又无法提供抵押物的借款人,要积极与担保中介机构合作,由担保机构为其提供担保重新办理贷款手续,以收回不良贷款;三是对有偿债能力,但又恶意逃避债务的客户,要诉诸法律,全力保全信贷资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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