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警方侦破6起重大“套路贷”案件
山西新闻网6月29日讯(记者郝亚红)近期,山西运城公安依法严厉打击了一批“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打响了山西公安集中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第一枪”。截至目前,运城警方已打掉涉嫌“套路贷”犯罪团伙6个,刑事拘留33人,批准逮捕26人,暂扣涉案车辆345辆,落实报案人、受害人笔录200余份,移交工商部门依法处理违法违规经营的贷款公司20余家。
今年2月13日上午,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接到受害人刘某报警称:2017年12月,他通过运城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4万元,但实际到账只有3万元。此后到了还款日,刘某联系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员进行还款,但是业务员故意不接电话,导致刘某未能如期还款,随即受害人的抵押车辆被小额贷款公司偷走,并向刘某索要“拖车费”“违约金”“罚息”等各项费用共计51600元,威胁受害人不还钱就卖车。在受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该公司又要求受害人先后通过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及个人借款以贷还贷,在反复借贷中,受害人刘某不仅车被扣走,还欠下小额贷款公司10余万元的债务。
4月24日,盐湖分局又接到受害人家属崔某报案:其丈夫张某帮朋友李某在运城几个小额贷款公司共计贷款数十万元,因李某未能如期还款,贷款公司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微信视频等方式,频繁对受害人张某及其家属进行骚扰,还以张某家人安全对其进行威胁,同时收取张某高额的罚息,威逼利诱张某去别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转贷。在一层又一层的套路之下,张某的欠款达到近百万,因无力偿还,在巨大精神压力之下选择了自杀。
一系列通过“套路贷”实施敲诈的犯罪案件,迅速引起盐湖分局高度重视,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对近年来盐湖区涉车贷、房贷纠纷的警情进行全面分析研判,从中发现了一批涉嫌套路贷犯罪的重要线索。
通过对调查线索的研判分析,专案组发现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有如下特点:前期在受害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高额的手续费(即犯罪嫌疑人所称的“砍头费”),导致受害人实际到账数额与合同数额相差甚远,同时让客户签署虚高或空白合同,固定其所谓的“合法证据”;中期故意制造违约情形,以暴力、软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催收,并抢夺、窃取受害人的抵押车辆;后期在控制被害人车辆后,巧立名目,以收取“拖车费”“违约金”“罚息”等各项费用为由,对受害人进行敲诈勒索。
4月25日8时许,盐湖分局抽调刑警、经侦、网警、巡警、110机动队等组成的26个抓捕小组全面出击,兵分九路查办盐湖区26家以“车贷”“网贷”“信用贷”之名进行“套路贷”的公司。行动中,警方带回各类涉案人员423人,查扣各类机动车345辆,暂扣33台电脑主机、7台笔记本电脑、1个移动硬盘等电子设备。对涉案人员及相关证据,专案组民警进行全面梳理,结合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对案件开展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日前,运城市警方发布公告,责令曾经涉嫌参与“套路贷”的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呼吁广大民众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特别是呼吁那些“套路贷”的受害人,尽快到公安机关主动报案或依法提供有关受害情况的法律证据。
山西六起重大“套路贷”案件告破!快来了解有哪些“套路”
“套路贷”,是指违法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条款,进而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以此侵吞被害人财产的行为。
近期,运城市警方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了一批“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据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介绍,运城市警方集中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的有效行动,是山西公安机关集中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的“第一枪”。
案情回顾
案件一:2018年2月13日上午
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接到受害人刘某报警称:2017年12月,他通过运城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4万元,但实际到账只有3万元。此后到了还款日,刘某联系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员进行还款,但是业务员恶意不接电话,导致刘某未能如期还款,随即受害人的抵押车辆被小额贷款公司偷走,并向刘某索要“拖车费”“违约金”“罚息”等各项费用共计51600元,并威胁受害人说不还钱就卖车。
在受害人无力偿还情况下,该公司又要求受害人先后通过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及个人借款以贷还贷,在反复借贷中,受害人刘某不仅车被扣走,还欠下小额贷款公司10余万元的债务。
案件二:2018年4月24日
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又接到受害人家属崔某报案:其丈夫张某,帮朋友李某在运城几个小额贷款公司共计贷款数10万元。
因李某未能如期还款,该贷款公司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微信视频等方式,频繁对受害人张某及其家属进行骚扰,还以张某家人安全对张某进行威胁,同时收取张某高额的罚息,威逼利诱张某去别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转贷。
在一层又一层的套路之下,张某的欠款达到近百万,无力偿还的张某,在巨大精神压力之下,最后选择了自杀。
这一系列通过“套路贷”实施敲诈的犯罪案件,迅速引起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高度重视。为此迅速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对近年来盐湖区涉车贷、房贷纠纷的警情进行全面分析研判,从中发现了一批涉嫌套路贷犯罪的重要线索。
通过对调查线索的研判分析,专案组发现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有如下特点:前期在受害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高额的手续费(即犯罪嫌疑人所称的“砍头费”),导致受害人实际到账数额与合同数额相差甚远,同时让客户签署虚高或空白合同,固定其所谓的“合法证据”;中期故意制造违约情形,以暴力、软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催收,并抢夺、窃取受害人的抵押车辆;后期在控制被害人车辆后,巧立名目,以收取“拖车费”“违约金”“罚息”等各项费用为由,对受害人进行敲诈勒索。
针对这一新型犯罪的严重情况,运城市公安局对此决定:必须严厉打击这种新型犯罪,全力以赴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为此迅速组织了多警种协同作战的打击套路贷工作组。参战民警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切实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全面掌握了“套路贷”公司的违法犯罪事实。
经过长达3个月的缜密侦查,专案组在掌握“套路贷”公司大量犯罪事实基础上,积极与检察院、法院、工商、金融部门提前对接,进一步提高侦办“套路贷”案件的保障支撑力度,明确了打击和定性此类犯罪的侦办方向。
2018年4月25日8时许
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抽调刑警、经侦、网警、巡警、110机动队等组成的26个抓捕小组,全面出击,兵分九路对盐湖区26家以“车贷”“网贷”“信用贷”之名进行“套路贷”的公司进行查办。
在这次行动中,带回各类涉案人员423人,查扣各类机动车345辆,暂扣33台电脑主机、7台笔记本电脑、1个移动硬盘等电子设备。对涉案人员及相关证据,专案组民警进行细致审查,全面梳理,结合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对案件开展进一步的调查核实。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及签署的各种“套路贷”“合同”,围绕车辆信息,积极联系受害人等措施,专案民警追上线、打网络、全力攻坚,夜以继日的对这一套路贷案件进行深入挖掘。
截至目前,运城市警方已打掉涉嫌“套路贷”犯罪团伙6个,刑事拘留33人,批准逮捕26人,暂扣涉案车辆345辆,落实报案人、受害人笔录200余份,移交工商部门依法处理违法违规经营的贷款公司20余家。
日前,运城市警方发布公告,责令曾经涉嫌参与“套路贷”的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呼吁广大民众,都要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特别是呼吁那些“套路贷”的受害人,都要尽快到公安机关主动报案或依法提供有关受害情况的法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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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违法犯罪的基本特征有: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在此基础上,要挟并勒索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这种“索债”,往往伴有“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是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以实现其侵占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本报记者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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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因债务连带责任被执行,以“名义担保”提异议遭驳
澎湃新闻记者吴怡实习生王宇航
“运城市人大代表景宇峰身为‘老赖’欠款2000万拒不执行法院裁决却在市人代会上提出解决执行难的建议”一事有了新进展。
近日,澎湃新闻(www.h.)报道的山西省运城市人大代表景宇峰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再获法院裁定:景宇峰因债务连带责任欠债千万,以“名义担保”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被驳回。
换言之,景宇峰在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中所提出来的“名义担保”这一说法未获法院采信。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晋08执异53号】。受访者供图
9月30日生成的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晋08执异53号】显示,经审理,法院认为: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宋平林强制(恢复)执行申请书后发出(2020)晋08执恢26号执行通知符合法律规定。尽管异议人提供了原申请执行人合盛公司两名股东作证,但本院无法从两名股东的证言判断合盛公司的行为,异议人的该异议事由涉及实体争议事项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综上,异议人异议所提事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景宇峰的异议请求。
这起纠纷的两位当事人——景宇峰和宋平林,本是生意上的伙伴。2014年初,景宇峰按照运城市合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合盛公司”)信贷业务的营销任务,介绍永济市海纳温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简称“海纳酒店公司”)在合盛公司贷款,并依合盛公司要求作为担保人签字。
贷款到期后,海纳酒店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合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6月10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被告海纳酒店公司对借原告合盛公司的1000万元无异议,被告运城市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海纳房地产公司”)、山西永济晋美油脂有限公司(简称“晋美油脂公司”)、景宇峰对该笔借款1000万元的保证责任无异议。
而这笔债款始终没有落实。同年10月,合盛公司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海纳酒店公司、海纳房地产公司、晋美油脂公司、景宇峰银行存款(到期、预期收益)116905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
2017年初,合盛公司在办理注销清算时,将此案1000万债权分配给了宋平林(930万)及另一位李姓股东(70万)。
了解到其他被执行人债务缠身,只有景宇峰尚且还有偿还能力,宋平林于今年再次向法院申请对包括景宇峰在内的所有被执行人名下的现金、存款、房屋产权、土地产权等财产继续查封。
6月30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了对被执行人景宇峰的执行:冻结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扛押、划拨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7月29日,法院作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景宇峰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二、承担本案诉讼费41685元、执行费77400元。
7月30日,景宇峰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并自称:当初合盛公司跟自己明确表示“你是被执行人贷款的介绍人和名义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不对你进行执行的要求已向法院说明,你签字只是让你联系督促海纳公司还款”。为此,景宇峰请求依法撤销人民法院对自己恢复执行以及查封股权等财产的行为。
9月30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景宇峰的异议请求:异议人异议所提事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据澎湃新闻(www.h.)了解,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本次异议驳回的执行裁定书。负责此案件的审判长程鹏向记者表示会继续按程序推进。
申请执行人宋平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科向澎湃新闻(www.h.)表示已于10月15日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对法院的判决没有异议。但宋科表示,景宇峰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还未执行到划拨景宇峰存款的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按照此条司法解释,目前法院对景宇峰的恢复执行仍然有效。
日前,景宇峰向澎湃新闻(www.h.)表示已经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依法撤销对自己的存款冻结等执行措施。
责任编辑:蒋子文
校对:栾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