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贷款,银行负什么后果
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贷款,银行负什么后果
1、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借名贷款,银行要负民事赔偿责任。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2、本人不知情,只能说明放贷银行操作不规范,审核贷款过程存在违规,另外贷款人签字肯定是伪造的。可以向银行说明情况,明确该贷款与你无关,放贷人存在重大过错。
3、如果银行不纠错,你可以报警处理。证明确实与你无关的话不需担责。
银行工作人员欺骗消费者,消费着该怎么办
1.就是直接到银行投诉,或者打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银行首先会顶不住压力的。
2.银行的业务人员的行为,直接去银行就可以。如果银行不表态那么态度要激烈一些,这些事情是怎么回事,银行心知肚明,只要你的态度表现得很坚决,银行通常就会直接把事情解决了。
3.如果还是没有人理会的话,可以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自己的名义帮他人进行贷款属于违法行为吗
1、如果用自己的名义和银行达成借款合同,自己就是借款人了,必须承担还款义务的。如果亲友到期还不上贷款,自己的银行信用就降低了,以后再贷款就不行了。
2、如果是别人在你不知情的情形下,去申请贷款,那么就是属于顶名贷款,是一种违法行为。用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贷款,看自己的名字落在哪个位置。
3、如果是作为银行的相对人,就是贷款人,自担责任。如果是保证人,那么在别人不能偿还贷款时保证人将承担保证责任,不过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贷款人有一个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骗取贷款罪辩护律师:银行明知提供虚假材料还构成犯罪吗?
(本文作者张永华、王菊红。张永华,金融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法学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师,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职务犯罪辩护律师、企业家犯罪刑事辩护和诈骗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王菊红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当事人在骗取贷款罪案中有一个常识性的疑问:贷款时,行为人确实提供了虚假资料,但是银行对虚假材料是明知的,根本不存在“骗”的问题,这也能构成骗取贷款罪吗?实际上,银行工作人员的主观明知也是刑事律师在骗取贷款案中作无罪辩护的主要辩点之一。
骗取贷款罪作为诈骗融资类犯罪,既然提供虚假材料是确认的事实,那么刑事律师在做辩护时,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骗取行为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二是骗取行为是否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所谓因果关系,主要判断骗取行为是否足以使银行产生错误认识以及银行是否基于该错误认识发放了贷款。简单来说,律师需要通过中断欺骗行为与放贷决定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阻却该罪成立,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本文将以案例引入,结合案例探讨骗取贷款罪中因果关系中断的问题。
一、案例
张某某骗取贷款罪案〔(2017)辽14刑终107号)〕
案情简介:2004年,为解决葫芦岛市金星村、干河村拖欠金星支行的贷款问题,金星支行与两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费直接用于折抵两村在金星支行的贷款。之后,金星支行将土地转包给张某某经营。为解决土地承包费及建设大棚的资金问题,被告人张某某在金星支行办理贷款,因当时个人贷款额度太低,被告人张某某以自己和李某某等17人名义贷款24笔,总计金额120万元。时任金星支行信贷员的刘某某明知张某某使用他人名义进行贷款,仍为张某某办理贷款手续,时任金星支行行长的张某洋,明知张某某系使用他人名义贷款,仍然批准贷款发放。135万元贷款发放后,其中人民币940500元由金星支行直接划扣用于抵顶张某某的土地承包费并用于偿还原金星村及干河村的在该行的贷款本息。剩余贷款人民币405000元由张某某进行生产经营使用。
张某某于2008年5月29日偿还利息62879.51元,2008年12月30日偿还利息11000元,2009年12月10日偿还利息10000元。后张某某以经营困难为由,未再向金星支行偿还本金及利息。2009年12月28日,经张某某申请,金星支行为其办理了转贷手续,将张某某将以其本人名义及他人名义办理的贷款135万元全部转贷至其父亲张绍某名下,后金星支行又于2010年10月31日,2011年7月29日两次办理转贷。将此135万元贷款转贷至张某某名下,张某某并未进行偿还。
一审法院:被告人张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张某某无罪。
二、主要争议
骗取贷款行为中,银行或银行工作人员明知行为人申请贷款时提供虚假资料,仍发放贷款,这种情况下,骗取贷款罪是否成立?
三、刑事律师评析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骗取贷款罪作为诈骗型融资犯罪,其犯罪逻辑和诈骗罪其实很相似,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具有放贷决定权的人陷入认识错误→做出放贷的财产处分决定→行为人获得贷款→银行的贷款遭受风险。从以上逻辑来看,认定“银行基于行为人申请贷款时提供的虚假材料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发放贷款”这一事实,对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至关重要。
本案二审法院之所以改判,除了“张某某2006年行为时,刑法尚未规定骗取贷款罪”,即法不溯及既往之外,应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还对因果关系进行说理。二审法院认为,骗取贷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是要具备欺骗手段,且该欺骗手段必须足以使金融机构产生错误认识,并在此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发放贷款。本案中,张某某使用他人名义进行贷款的行为,无论是信贷员还是负责审批贷款的支行行长均明知。且后续由张某某向金星支行支付相关利息,金星支行亦直接向张某某催收欠款,以及后续贷款到期,金星支行配合张某某办理转贷等事实,足以认定金星支行对张某某以他人名义贷款的事实是明知的,没有产生错误认识。简言之,张某某虚构借款人身份这一事实没有使金星支行产生错误认识,金星银行发放贷款不是因为受骗,所以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一般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审核贷款申请时,会对借款人身份、贷款用途、偿债能力、担保情况等进行审核,若借款人为企业,还会对企业财务结构、经营状况、还款来源、担保实力等进行审核。基于信贷资金安全的考虑,银行会严格审核以上资料并决定放贷与否。不过,金融犯罪辩护刑事律师从相关案例中发现,部分银行会因为业绩、指标等要求,在明知申请材料虚假的情况下仍发放贷款,甚至存在银行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放松审核的情况。如纪某潮骗取贷款一案〔(2020)鲁13刑终53号〕,农业银行为了促成借新还旧从而发放贷款500万,法院对该笔骗取贷款的事实并未认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诈骗罪的逻辑,骗取贷款罪必须以有放贷决定权的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发放贷款为前提。显然,“明知材料虚假仍发放贷款”这一事由能阻却骗取贷款罪成立的情形关键在于具有放贷决定权的人是否明知虚假。司法实务中,存在一般工作人员与借款行为人勾结串通,而银行具有放贷决定权的人仍受骗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因果关系不能中断,骗取贷款罪仍成立。
综上,骗取贷款行为中,“明知虚假仍放贷”的情形有如下几种:一是所有审核经手贷款申请的人员均明知材料虚假仍发放贷款,此时,银行全员意思表示一致,均是为了银行的利益所为,其没有因受骗而处分财产,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二是负责初审的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材料虚假仍推进贷款进程,致使最终具有贷款审批权的工作人员受骗而发放贷款,银行因受骗而处分财产,构成骗取贷款罪。三是银行具有放贷决策权的工作人员为谋个人利益明知虚假而发放贷款,此种情形下,普遍认为该决策者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不代表单位的意志,故银行等金融机构仍然受骗,仍构成骗取贷款罪。
四、写在最后
以上所述银行在贷款过程中的明知阻却犯罪成立,是骗取贷款罪的主要辩护点,也是刑事律师最容易取得无罪辩护的方案之一。另有比如(2020)晋01刑终121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骗取贷款罪其构成犯罪的前提必须具备欺骗手段,且该欺骗手段必须足以使金融机构产生错误认识,并在此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发放贷款。在上诉单位高科公司无力偿还清徐农商行营业部“2000万元”贷款的情况下,清徐农商行营业部与上诉单位高科公司签订了续贷1960万元的贷款合同,且有美锦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对于高科公司经营困难,贷款及对外担保均出现逾期无力偿还的情况,清徐农商行营业部是明知的,没有产生错误认识,故指控上诉单位高科公司、上诉人田某巴构成骗取贷款罪的现有证据不足。
与此相类似的还有(2019)鲁05刑终139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平安银行对长丰公司的贷款目的、担保人的状况应是知情的,并未陷入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长丰公司相应获取贷款的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吴某作为主管人员亦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作为诈骗型犯罪,刑事律师在做辩护时,一定要抓住该罪“诈骗型犯罪”的特点、本质来进行辩护,从事实出发,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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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征信出现担保记录?教你这几个方法,有效避免“被贷款”
现代社会是信用社会,人们对自己的信用记录越来越重视,因为信用就是我们行走社会的“第二张身份证”。但是,我们有时候也会看到新闻报道,有人莫名其妙地“被贷款”,本人对贷款毫不知情。那么普通人应该如何避免遭遇这种情况,维护好自己的信用记录呢?这里分享几个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注意保护个人信息
有的朋友对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并不敏感,这里一定要注意了。互联网时代,我们的身份证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密码等登录信息,都有可能被有心之人拿走进行不法的行为。所以,大家在办理各项业务,例如租房、签订各种协议的时候,注意使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仅限于办理xx业务”,避免复印件被冒用。
另外,建议大家不要使用公用电脑登录个人金融账户,有网友说,银行营业厅里经常有公用电脑,能用吗?一般情况下,银行设置的公用电脑在隐私信息保护上做得是比较完善的,大家可以放心。但是网吧等场合的公用电脑,最好不要留下涉及个人金融账号的信息。另外,在设置账号密码的时候,避免使用和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重复的密码,设置复杂程度高一点的密码。另外,大家也要小心“熟人作案”,因为和你熟悉的人更有可能知道你的手机密码、电话号码,建议大家手机解锁密码和支付工具密码不要设置为一样的。
谨慎接受各种“分期业务”
一位网友就遭遇了这样的情况,自己买车的时候被销售员告知可以免息分期,还可以赠送各种优惠券、礼品,就办理了分期,没想到自己办理的实际上是信用贷款,在征信上留下贷款记录。大家在办理车贷等类似业务的时候,一定不要大笔一挥,随便签署各种各样的合同,了解清楚合同主体、合同条款,再决定要不要签。
定期查询征信
有网友说,经常查征信是不是会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对征信有负面影响的是贷款机构在短时间内多次查询,如果你恰好需要办理银行贷款,那么银行可能会认为你比较缺钱,在许多小额贷款平台尝试借款。
个人查询信用报告,建议一年1-2次,如果发现“被贷款”的情况,建议收集好证据,及时和上传征信的机构沟通了解情况,同时可以向央行征信中心反馈,以免影响个人的正当权益。
以上就是关于征信的几个注意事项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