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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放大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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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该如何应对不良贷款的持续增长?

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

(编者按:这是作者6年前撰写的文章,今天看来依然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意义,现发布出来供读者分享,希望对读者有所启发!)

商业银行2015年财报相继出炉:不良贷款增长近五成,不良贷款余额升至12744亿元,较2014年底大增51.2%不良贷款率1.67%;银行业利润增长趋缓,商业银行净利润15926亿元,同比仅增2.43%。

年报数据反映出了商业银行经营正陷尴尬困局:一边是利润增长下降至个位数,“躺着赚钱”的日子一去不返,资本公积、呆账准备金等蓄积能力逐渐下降;一边却又受经济下行大环境影响,导致产能过剩、企业整体效益下滑,引发不良贷款大面积反弹,“经营无风险之虞”已成过眼云烟。当然,目前商业银行经营陷入尴尬境地是对经济新常态的正常映射:一方面,银行业应对此保持正常心态,正确面对存在的困难,消除无所作为倾向,从逆境中寻找出路,则有迎来“柳暗花明”明天的可能;另一方面,正视眼前经营陷入困境现实,认真分析导致目前经营结局的原因,树立高度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在困境中砥砺“品行”,则逆境求生完美结局有可能出现。

而要让目前经营不利局势转危为安,必须把精力集中到如何应对不良贷款持续增长上来,因为不良贷款对商业银行经营成败至关重要;如果不良贷款持续上涨态势得不到有效控制,或存量不良贷款得不到有效盘活,在当前盈利能力下降和盈利空间收窄情势下,不仅会进一步侵蚀商业银行经营利润和降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能力,则更会放大银行信贷经营风险,进而会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因此,目前应对不良贷款持续上涨成了摆在商业银行经营面前的头等大事,决不能有丝毫含糊,一定要把化解不良贷款当着经营重心抓好抓落实抓出成效。

而应对不良贷款持续上涨,从宏观方面看是个庞大金融系统工程,涉及政策层面较宽、技术屋面较大,笔者不过多着墨,仅从微观层面、具有实际可操作方面谈点看法,以作引玉之砖。具体从三方面入手:

其一,充分利用政策,加速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进程,应对不断快速增长的不良贷款。因为靠传统的提取拨备来消化不良贷款,一是受盈利水平影响,消化额度和消化进度会受到限制,为达到快速消化不良贷款之目的,必须走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这条新路。因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可调整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加速资金流动性,加快商业银行经营转型,释放更多资本金,有更多空间做现金产业。

而且,目前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在经过多年酝酿之后,已破茧而出,尤其近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正式发布了《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意味着酝酿多年的不良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化方案落地,也标志着银行不良贷款化解多了一条求生“通道”。令人欣喜的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ABS)试点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大,从之前的四大国有银行扩围至五大行及招商银行六家。此外,监管层对不良ABS制定总试点额度为500亿元人民币,这对商业银行来就是化解不良信贷资产的重大政策利好。

其二,对银监会加大调整拨备覆盖率政策呼吁力度,促成银监会尽快降低拨备覆盖率水平,增加盈利消化不良贷款。据权威机构披露,银监会将动态调整拨备覆盖率最低监管要求,7家上市银行可能获得下调资格,5家大型商业银行均可能下调拨备,下调幅度可能到120%或130%。虽然目前尚未正式成文,但商业银行可强烈呼吁政策出台。就目前而言,上市银行拨备覆盖率为181.5%,相较2014年同期下降了59.2个百分点,但仍有下调空间;且多家城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利润增速仍保持较高水平,为下调提供了条件。据测算,下调拨备覆盖率可为上市银行腾挪利润空间在7%到25%不等;如果拨备覆盖率下调至120%,对利润影响占比约9.4%,腾挪的利润空间在4%-15%不等,银行完全有能力通过利润本身调节,消耗掉不良贷款。

其三,充分利用资产管理公司作用,加快不良信贷资产出清力度,有效化解不良贷款包袱;并结合去产能供给侧改革,加快僵尸企业淘汰力度,将隐性不良信贷资产尽可能全部暴露。目前利用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具有先天条件,原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仍继续发挥较大收购能量;同时银监会批准新进入的15家省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作用也将逐步显现。

据信达最新年报显示,2014年不良资产经营收入达315亿元,同比增长44.1%;东方资产2014全年不良资产业务收购规模达500亿元,已经累计处理了近万亿的不良资产;长城资产去年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包114个,主营不良资产业务净收入占比达76%。而且在收购商业银行不良借款中,都发了“财”,如赴港上市华融2014年实现净利润130.31亿元人民币,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9.10%;其不良资产业务占总收入的56.1%,不良资产业务获利93亿元人民币。显然,有足够资金势力收购更多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加强与资产管理公司沟通与协作,消化不良贷款前景还相当广阔。

此外,商业银行应确定差异化发展战略,充分利用国内金融业管制放松、市场化步伐加快的有利因素,有效拓展经营更大自主权和主动权;并利率市场化合理配置自身资产负债结构,自行决定利率水平,不断提高自主经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

缓解担保难题 银保监会等出实招

■本报记者郑源源

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加突出。近日,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功能定位、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完善银担合作机制等六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作用。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发展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作用,是完善普惠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具体举措,也是规范融资担保行业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的出台非常及时和必要,一方面可以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地发展,发挥其在普惠金融、支农支小领域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加强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可以进一步放大担保效应,引导银行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实施名单制管理

根据《通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为切实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金融领域融资难题,我国各地均已积极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全国融资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5562家,实收资本约1.17万亿元,融资担保在保余额约2.7万亿元,促进了资金融通,发挥了普惠金融作用。但是目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仍然面临着放大倍数不高,聚焦支小支农不够等问题。

为此,《通知》要求,各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确认工作,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并予以公布。

《通知》明确,各地应当高度重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优先将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纳入名单,担保能力不足、违法违规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的机构暂不纳入名单。原则上开展住房置业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特定业务的机构不纳入名单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内的机构应当纳入名单,其业务开展、风险防范、管理体制等按照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按照成熟一批、公示一批的工作思路,各地应当于2020年9月底前确定第一批名单,在省级财政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持续及时更新名单,并报送财政部、银保监会备案。

该负责人表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守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服务门槛,以贷款担保业务为主,聚焦支小支农主业,稳步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在保余额占比。同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扩大对高成长性、知识密集型企业的融资担保规模,对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商贸流通、居民生活服务、外贸、外资企业加大担保支持力度,积极为产业链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完善银担合作

为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身能力建设,《通知》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积极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发适合“首贷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中长期研发融资等的担保产品,复制和扩大外贸企业“信保+担保”的融资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完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绩效考核、薪酬激励和尽职免责机制,加大对支小支农业务的正向激励力度。

在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方面,该负责人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一是可探索开展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并行审批,建立全流程限时制度,压减贷款审批时间,提高贷款发放效率。二是对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提高相关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建立更有针对性的尽职免责和绩效考核制度,提高员工开展银担合作业务的积极性。

“同时银保监会将持续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在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风险权重适用范围等方面加强监管政策引导,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银担合作的积极性。”该负责人指出。

温彬表示,通过担保机构,银行可以放大贷款规模,同时,银行与担保机构并行审批可以提高融资效率。通过担保还可以降低银行贷款利率,同时叠加担保费率的下降,“三农”、小微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将会下降。随着名单的公布,银行也会加强和这些担保公司的合作,进一步为“三农”、小微等普惠金融领域提供更多的、高效的、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来源:农村金融时报

专利申请银行贷款的条件和流程

企业获得融资有哪些渠道?抵押贷款是一种比较容易接受的方式,而对于那些手握专利的人来说,融资又多了一重选择。什么是专利权质押贷款?

通俗来说,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依据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新型贷款业务。

一、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以单项或多项专利权单独出质。

2.以有形资产抵押为主,以专利权出质放大贷款额度。

3.以专利权出质为主,辅以有形资产抵押或法人代表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4.以上述方式出质给担保机构,以担保方式获得银行贷款。

二、企业向银行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借款人除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要求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以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做质押,具有专利实施能力和获利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

3、成立时间须在1年(含)以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员工队伍稳定

4、产权清晰,组织架构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规范

5、用于质押担保专利权的实施企业,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质物时须经商业银行同意,且转让费、许可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首先用于归还贷款

6、根据商业银行需要,能提供银行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能够提供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反映贷款用途的合同、订货单、发票等

7、商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用于质押的专利权(以下统称“设质专利权”)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1、设质专利权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

2、设质专利权须合法有效,获得授权,并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3、设质专利权为单项专利的,该专利权至少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设质专利权为多项专利的,其中至少1项专利应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

专利权获得市专利奖以上奖励的,设质专利权已使用时间可在1年(含)以上

4、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4年

5、设质专利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

6、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下列专利权不能作为质物:

1、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已被终止

2、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还未结案

3、贷款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4、专利权存在各种纠纷的(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

5、不具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

6、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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