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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无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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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多家企业“无偿借款”被查!税局终于出手

中道财税:房地产建筑业财税问题解决专家

突发!多家企业因“无偿借款”未申报纳税,构成偷税!2022年严查开始!这类企业要小心了!

01

突发,多家企业“无偿借款”被稽查

案例一:

经查实,嘉兴***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8年无偿借款未按金融服务视同销售服务申报收入少缴纳税款,少缴纳增值税合计11463.56元,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802.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少缴税款12266.02元百分之五十罚款6133.01元。

(本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案例二:

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2016年至2018年借款利息收入及确认车辆销售收入,以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少缴增值税99648.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975.41元、印花税23.3元、企业所得税37061.04元。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2016年至2018年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16493.71元。

(本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可以看出,企业无偿借款风险巨大,一旦被查,不仅需要补税,还需要缴纳巨额罚款。

02

无偿借款的涉税风险

1、增值税风险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财税〔2019〕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所以,除特殊情况外,无偿借款属于增值税应视同销售情形,不进行视同销售处理,违反增值税相关规定,存在增值税风险。

纳税人发生无偿借款且不进行视同销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注:利息收入一般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增值税税率。

2、企业所得税风险

(1)企业所得税有纳税调增的风险

无偿借款是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

(2)对于有银行贷款的企业,企业利息支出有纳税调增的风险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一家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3、个人所得税风险

根据财税〔2003〕158号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自然人没有取得收入,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03

公司与个人之间借款的涉税处理

目前很多公司与股东个人之间资金往来频繁,绝大部分都是无偿借款,这样在税务上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只要被税务机关检查,都有可能被纳税调增,并处于巨额罚款。

公司与个人之间借款应该如何做?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具体我们对公司与个人借款涉税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制作了一张思维导图,建议收藏学习:

注:本文由梅松讲税出品。梅松讲税,为税台网旗下致力于打造税务精品内容的团队,服务内容包括:文章、课程、图片、图书等

案例:企业日常经营中常见的5种无偿借款,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情形一

企业股东王总从公司借款100万元,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

若是与经营无关,而且年底未还,存在20%个税风险。

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股东从企业获得的借款,在借款年度不归还而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可以视为个人股东从企业取得的红利分配,个人股东依照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情形二

甲公司将1亿元无偿借给老板的关联企业乙公司三年,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

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存在增值税的风险。另外由于属于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贷,企业所得税存在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形三

甲公司向股东王总无偿借款1000万元,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

增值税上不用视同销售贷款服务,没有增值税的风险。但是由于属于关联交易,个人所得税上存在征收20%利息个税的风险。

参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情形四

甲公司无偿借款给员工1000万元,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

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存在增值税的风险。并且个人所得税上存在按照3939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形五

甲公司无偿借款给乙公司1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旗下的子公司,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

由于属于集团内部之间借款,增值税上免征增值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存在关联企业之间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有被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所得额的风险。

参考: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国家开发银行不吸收居民存款,为何有大量的钱发放贷款?

提到银行,大家最常见的是六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一些股份制银行,还有农村信用社、农商行这些。

但除了这些常见的银行之外,实际上我国还有很多银行。

根据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6月末,我国总共有4112家银行法人机构,这些银行既有传统的国有商业银行,也有股份制银行,还有城商行,农商行,信用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外商银行,农村金融合作社等等。

但除了这些商业银行之外,我国还有几类比较特殊的银行,其中一个就是央行央行,央行并不是商业银行,它是我国一个金融业管理机构,此外还有两家政策性银行,分别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

另外还有一家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原来也是一个政策性银行,只不过前几年国家开发银行单独列出来,变成了开发性金融机构。

对于国家开发银行,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但是真正接触国家开发银行的人很少,因为国家开发银行不是商业银行,它不对普通民众开展业务,所以平时大家很少接触到。

而且去国家开发银行办理业务的人,大多数都是去借贷款,而不是办理存款,因为国家开发银行不吸收居民存款。

看到这很多人都觉得挺奇怪的,正常情况下银行都是吸收存款再发放贷款,贷款资金来源大部分都是通过吸收用户的存款获得的。

那为什么国家开发银行不吸收居民存款,他用于发放贷款的钱又从哪里来呢?

要知道国家开发银行一年发放的贷款可不是小数目,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公布的2020年财务数据显示,2020年国家开发银行全年发放境内人民币贷款2.85万亿元,这个贷款规模比很多商业银行的规模还要大。

那国家开发银行哪来这么多钱用于发放贷款呢?

对于国家开发银行,大家不能用传统的商业银行逻辑去理解,毕竟国家开发银行比较特殊,它设立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支持国家一些大型项目的建设。

所以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大多都投向一些基础设施领域及一些大型国家项目,比如截止2020年末,国家开发银行公路行业贷款余额达到2.2万亿元,电力行业贷款余额1万亿元,水利行业贷款余额4,954亿元,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贷款余额7206亿元。

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变化,国家开发银行的定位也在不断变化,除了支持基础设施以及大型项目之外,在支持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保障性安居工程,扶贫开发,助学贷款,普惠金融,科技文化等方面都有很大的资金投向。

也正因为国家开发银行的存在比较特殊,对应的它吸收存款的渠道也是比较特殊的。

目前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几个渠道。

1、资本金。

国家开发银行是在1994年的时候成立,刚成立的时候,国家就给开发银行注入了大量的资金作为资本金,刚成立的时候,国家开发银行的注册资本为500亿人民币,这些注册资本主要从国家财政逐年划拨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和经营基金回收资金中安排。

再到后来,国家开发银行的注册资本越来越大,资本金来源也越来越多样。

截止目前,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达到4212.4亿元,4个股东分别是财政部、中央汇金梧桐树投资平台以及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

这些资本金作为国家开发银行的原始资金,通过不断的发展之后,它也不断滚大。

2、原“拨付改贷”和经营性建设基金贷款回收的本息。

几十年前我国很多基本建设的投资都是由财政无偿拨款,后来改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以贷款的方式供应的制度,对国家开发银行来说,以前无偿拨付的财政回收的本息,也是作为它的发展资金之一。

3、财政贴息资金。

国内一些重大项目,国家会有相应的资金支持,对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政策性项目贷款所需贴息资金,由国家财政专项列入年度预算。

4、对外发金融债。

发展到今天,对外发债已经成为国家开发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国家开发银行每年都会发行一定的债券,这些债券主要有几类。

(1)境内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截止2020年末,开发银行境内人民币金融债券余额大概是8.89万亿。

(2)境内人民币专项债券,截止2020年末,国家开发银行境内人民币专项债券余额达到1.23万亿。

(3)境外人民币金融债券和境外外币金融债券,截止2020年末,国家开发银行境外人民币金融债券余额为123亿,境外外币金融债券余额为1,700亿。

以上各项债券加起来,目前余额已经超过10.36万亿,这些债券已经成为国家开发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当然除了这些债券之外,国家开发银行还会发行一些次级债券,目前国家开发银行次级债券余额比较小,只有300亿左右。

5、财政担保建设债券。

这种有财政担保的建设债券跟国债大同小异,只是收益率会比国债稍微高一些。

6、同业拆借。

虽然国家开发银行不吸收公众存款,但它很多功能跟商业银行差不多,它是可以开展同业业务的。

截止2020年末,国家开发银行同业借款余额大概是2.88万亿左右。

7、向央行借款。

虽然向央行借款不是国家开发银行借钱的主要来源,但如果国家开发银行临时需要钱的时候,是可以向央行借钱的,这种借钱的方式跟商业银行向央行借钱大同小异。

8、吸收对公存款。

虽然国家开发银行不吸收居民存款,但它是可以吸收对公存款的,这些对公存款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的存款。

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国家开发银行最近几年吸收的存款并不少,截止2020年末,国家开发银行吸收的存款余额已经达到1.167万亿元。

9、向政府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国家开发银行作为一家特殊的银行,同样可以向政府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钱,而且借钱的规模并不小,截至2020年末,国家开发银行向政府和其他金融机构借钱的余额达到4990亿。

10、资本公积。

国家开发银行目前规模比较大,比如2020年国家开发银行实现营业收入达到1732.53亿元,实现净利润达到1188.16亿元。

在这些利润当中扣除各项开支之后,会有一定的资本公积,截止2020年末,国家开发银行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已经达到3682.81亿元,这些资本公积有部分最终会转化为国家开发银行的资本金。

由此可见,尽管国家开发银行不吸收居民存款,但是它的资金来源还是比较多样的。

而且现在国家开发银行一些工作人员同样可能有存款任务,只不过他们吸收存款针对的是一些单位客户,而不是个人客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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