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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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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里没有钱?那就“贷款”吧!

近日,宣威市公安局羊场派出所成功劝阻一起电信诈骗,切实保障了群众的财产安全。

11月23日,羊场派出所接到反诈中心指令,羊场辖区王女士接到疑似冒充公检法诈骗电话,请立即进行核实并劝阻。

接到指令后,羊场派出所民警立即与王女士电话联系,发现其电话处于关机状态,民警立即联系王女士家属,但王女士家属告诉民警,王女士一早就去上班了,现在他们也联系不上。随后,民警驱车来到王女士的单位,王女士的同事告诉民警,一个小时前王女士就请假外出了。无奈民警只能分头行动,希望能尽快找到王女士,经过半个多小时的寻找,民警终于找到了王女士。此时,王女士正在与诈骗人员通电话……

经了解,当天,王女士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称其是某某警方,因王女士的银行卡涉嫌洗钱、电话卡涉嫌辱骂他人,现在需要王女士在身边没有其他人的情况下,将其银行卡、身份信息告诉“民警”进一步核实。王女士心慌不已,瞒着家人立马向单位请假,悄悄“溜进”单位宿舍,并“小心翼翼”的按照“民警”的指引下载了指定软件,但因王女士卡里没钱,“民警”又指引王女士从下载软件里进行贷款缴纳“保证金”,帮其解冻银行卡……无巧不成书,在这关键时刻,民警“终于”出现了!按下了“被诈骗”的暂停键。

之后,民警对王女士讲述了一些电信诈骗方面的知识,指引她安装国家反诈APP,提醒她加强自身防范意识,切记“不听、不信、不转账”。王女士表示以后一定提高警惕,并将电信诈骗防范知识牢记在心。

银行贷款买车和4s店贷款哪个划算,你知道吗?让我们对比一下吧

1、银行车贷

门槛:显然,银行汽车贷款的门槛稍微高一些,手续也比4S店繁琐,因为银行风控标准相对严格,对于贷款者的收入、资产、信用状况、房产抵押担保等方面都有比较具体的规定,有些地方甚至要求贷款者是本地户口或者拥有本地房产。

利率:银行车贷利率是公认的低,一般在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略作上浮。当然也要横向对比各家银行的贷款产品,选择更合适的。

费用:申请银行的车贷,一般“明码标价”,给定了贷款利率,就不再额外收取所谓“手续费”了。

限制条件:银行贷款对车型和车辆品牌都没有限制,款项贷下来,你可以选择任意自己喜欢的品牌和车型。

优点:购车者对车型选择比较自由、贷款利率低

缺点:申请门槛高、流程繁琐

2、4S店贷款

4S店贷款有些复杂,背后有可能对接的是银行的车贷产品,也可能是汽车厂商金融提供的产品,还有可能对接了非银金融机构的产品,因此需要大家在做贷款时辨认清楚,如果在4S店做银行贷款的话,可能会被4S店加收一道“手续费”这里讨论的是比较普遍的厂商金融的情况,所谓厂商金融是由汽车厂商提供的金融产品,如果深挖的话,厂商金融背后的资金来源也可能来自于银行或者厂商自有资金,甚至来自第三方。对于申请车贷的消费者来说,资金来源不是那么重要,重要的是贷款是否划算。

门槛:在4S店走厂商金融贷款,门槛相对银行贷款稍微低一些,相对容易下款。

利率:汽车厂商的标准贷款利率通常是高于银行贷款的,但厂商一般出于促销策略,会在贷款产品的利率上做补贴,甚至做到“零利率”,相当于变相地降价了。这对消费者来说当然是好事,羊毛当薅则薅。

费用:在4S店做厂商贷款,大概率会被收取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部分商家可能还会捆绑销售汽车配件、汽车保险之类的。

限制条件:在4S店做贷款,一般是选定车型再申请贷款,贷款额度跟购车款密切相关。

优点:门槛相对低、好申请可享厂商贴息

缺点:被加收手续费被捆绑其他业务

为多贷款“做高”房价,发生争议谁付“代价”?

小吕怎么都想不明白,卖家侯先生怎么就突然变了卦?购房时,双方原本约定好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做高”房价,以向银行多贷款,没想到贷款下发后,侯先生却迟迟不归还其中的23万元差价。双方协商未果,小吕将侯先生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今天(2021年1月6日)上午,上海浦东法院首次依据《民法典》判决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虚假合同无效,一审判决侯先生返还小吕23万元及相应利息。

抵押贷款时打起歪主意

“阴阳合同”终成定时炸弹

2019年8月31日,小吕与侯先生达成一致:侯先生将其位于浦东新区康弘路的一处房产以295万元的价格卖给小吕。为贪图房贷的低价利息,小吕便找侯先生商议,能否以“阴阳合同”的方式“做高”房价,即另外再签订一份标价为330万元的虚假合同,用以向银行多贷点款,急于出售房屋的侯先生当即答应。然而,当小吕支付了首付款,银行也将贷款支付给侯先生后,他却并没有如约返还其中的23万元差价。

小吕诉称,自己与侯先生签订过多份合同,都明确标明房屋出售价格为295万元。并且,侯先生还曾向其出具过借条,借条当中写明,侯先生仍欠小吕23万元房款未返还。因此,小吕向法院提出,侯先生应返还其2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侯先生辩称,他确实与小吕约定好以295万元的价格出售该套房产,但这是有条件的——小吕必须在2019年10月8日前付清房款,否则房屋交易价格就以330万元计算。事实上,小吕直到2019年12月2日才付清,因此侯先生认为自己并不需要返还这23万元。法庭辩论时,侯先生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但是23万元已经挪作他用,目前债权人很多,需要分60期免息返还原告。

因虚假意思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依据《民法典》作出判决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46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原、被告为了提高贷款金额,约定了虚假的交易价格,依此而签订的合同应当无效。被告提出的原告需在2019年10月8日前付清房款,否则房屋价格以330万元计算的说法,遭到原告、中介人员的否认,且被告并无直接证据予以证明。

据此,该房屋最终成交价格应为295万元。侯先生因无效行为获得的23万元,应当返还小吕。违约金条款无效,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民法精神,任何人不得从无效行为中获益,侯先生还需承担占用资金的利息。

综上,法院判决侯先生返还小吕23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陈裕国表示,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买家小吕为获得更多贷款与卖家侯先生“做高”房价,签订了所谓的“阴阳合同”,最终给小吕带来了无法追回钱款的风险。因此,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各方都应依法、诚信地签订合同,切实保护好自身的权益、维护好社会的诚信秩序。

案例提供:民事审判庭陈裕国

本文作者:陈王成

本版摄影:董雪皓

责任编辑:陈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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