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于“冒名贷款”事件的说明来了
河北阳原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澎湃新闻报道“冒名贷款”事件的说明
阳原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澎湃新闻报道“冒名贷款”事件的说明
9月1日、2日,澎湃新闻陆续发布视频新闻,就阳原县浮图讲乡村民王秀梅夫妇、朱全红夫妇被冒名贷款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报道。新闻发布后,我行高度重视,立即启动舆情应急响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对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张家口审计中心也派出工作组入驻阳原农商银行,就新闻中报道的内容进行再次核实。为回应社会舆论监督,本着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新闻报道中提及的问题统一向社会、向媒体公布。
经梳理,澎湃新闻报道共涉及六个问题:一是王秀梅、陈占义夫妇被贷款问题;二是王秀梅、陈占义夫妇低保被停发问题;三是朱全红、徐桂英被贷款问题;四是陈海、陈桂福被贷款问题;五是蒋志湘贷款问题;六是阳原农商银行推诿客户诉求,久未进展问题。
一、王秀梅夫妇被贷款问题。经核实,新闻报道中的患癌低保夫妇为王秀梅、陈占义夫妇,二人为阳原县浮图讲乡三分村村民。2009年12月,陈占义在阳原农商银行浮图讲支行被冒名贷款30万元,2014年7月王秀梅在阳原农商银行浮图讲支行被冒名贷款5万元的情况属实。王秀梅、陈占义两位被冒名贷款的本息已于2020年6月17日由实际用款人蒋志湘本人全部结清,目前王秀梅、陈占义夫妇二人名下没有被冒名贷款余额,其名下的不良征信记录已经撤销。
二、王秀梅低保被停发问题。经向阳原县相关部门求证,王秀梅夫妇低保一直按期发放,从未停发。
三、朱全红、徐桂英被贷款问题。经核实,新闻报道中的朱全红、徐桂英夫妇为阳原县浮图讲乡浮图讲村村民,2009年12月,朱全红在阳原农商银行浮图讲支行被冒名贷款27万元,2015年4月徐桂英被冒名为陈某霞在阳原农商银行浮图讲支行贷款5万元提供担保等相关情况属实。朱全红、徐桂英两人名下被冒名贷款的本息已于2020年6月17日由实际用款人蒋志湘本人全部结清,目前朱全红、徐桂英夫妇二人名下没有被冒名贷款余额,其名下的不良征信记录已经撤销。
四、陈海、陈桂福被贷款问题。2014年10月,陈海在阳原农商银行弘洲支行被冒名贷款5万元,实际用款人为张瑞,系陈海表兄弟,贷款本息已经由实际用款人张瑞于2016年6月30日全部结清,目前陈海名下无被冒名贷款余额,其名下的不良征信记录已经撤销。
陈桂福在阳原农商银行弘洲支行贷款5万元,担保人为陈珍,陈珍系陈桂福儿子。陈珍曾于2019年11月26日到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张家口审计中心对冒名贷款进行投诉,张家口审计中心派出调查组进行核查。经查该笔贷款的借款合同及申请表由借款人陈桂福及担保人陈珍本人签字,实际用款人为张瑞,系陈珍的表兄弟。贷款本息已经由实际用款人张瑞于2019年12月23日全部结清。目前陈桂福无我行的不良征信记录。
五、我行原员工蒋志湘贷款的问题。为打击顶冒名贷款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近几年,我行根据监管规定和上级要求,对全县贷款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核查发现,我行浮图讲支行原行长蒋志湘涉嫌以他人名义发放顶冒名贷款。根据规定,我行决定将蒋志湘冒用他人名义贷款整合至其本人名下,消除被借冒名人的责任,并责令其自筹资金归还他人的冒名贷款。
六、推诿客户诉求,久未进展问题。经核实,这次报道内容与之前2020年6月12日《新京报》报道“河北阳原多位村民‘被贷款’,五旬低保夫妇被贷100万”内容一致,涉事职员为阳原农商银行浮图讲支行原行长蒋志湘,系蒋志湘冒用陈占义、王秀梅、朱全红、徐桂英等人名义贷款,贷款使用人为蒋志湘。2020年6月28日,阳原农商银行已经以“涉嫌贷款骗取罪”将该案移送阳原县公安局,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现蒋志湘已被逮捕。2020年7月2日,蒋志湘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阳原农商银行“双开”,其他相关责任人也被责任追究。
因此,以上所属媒体反映的问题,在今年6月份以前已经基本解决。
为确保维护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下一步,我行将按照监管规定和上级要求,继续全面开展借冒名贷款排查工作,摸清底数,依据相关法律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并严肃追究其他相关人员责任,绝不姑息;同时,切实加大金融风险安全培训力度,增强合规意识,形成全员遵守制度的长效机制,依法合规经营,严禁再出现此类问题。
最后,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对我行工作进行监督,支持我们进一步做好服务三农等金融工作。
河北阳原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3日
来源网信阳原
金融机构如何防范冒名贷款法律风险?
冒名贷款:实际用款人虚构名义借款人的名字(或名称)或者骗取(或伪造)名义借款人的有关证件或相关资料,以名义借款人的名字(名称)申请贷款供自己使用,名义借款人对此不知情的。
在冒名贷款中,名义借款人对于实际用款人假冒自己的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是不知情的。实际用款人既可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内部人员也可能是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人。
一、冒名贷款法律关系
在冒名贷款法律关系中,可能存在如下几方主体:贷款人、名义借款人、实际用款人、担保人。
从冒名贷款的成因来看,冒名贷款的成因和借名贷款不同,实践中借名贷款在多数情况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对借名贷款是不知情的,金融机构是在被骗的情况下发放的借名贷款。但冒名贷款不同,大多数的冒名贷款都是在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的配合与参与下完成的,这主要是因为按照银行的业务流程和风控制度,没有银行内部人员配合或参与冒名贷款很难成功,有些冒名贷款中,实际用款人就是银行的内部人员。实践中,实际用款人骗取名义借款人的证件假冒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因为长得像或操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冒名贷款占比很少。
二、冒名贷款法律风险
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据此,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签字或盖章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在冒名贷款时,由于合同上的签字不是名义借款人自己签字或盖章,合同将面临不成立的法律风险,合同既然不成立,也就不存在生效的问题,相应合同对名义借款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借款人事后追认,否则贷款人自然也无法要求名义借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在存在冒名贷款时,银行作为债权人因为过错导致名义借款人被他人冒名办理贷款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形成不良信用记录。债权人还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冒名贷款中,实际用款人还可能被以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银行的工作人员如果参与冒名贷款还可能会被以违规发放贷款罪或挪用资金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何解决冒名贷款的法律风险
1、建议信贷机构定期对借名贷款和冒名贷款进行专项梳理,根据梳理的情况,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合规、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按照一户一策的原则采取相应风险化解措施,有效降低风险;
2、对于已经发生的借名或冒名贷款,原则上能提前收回的尽量提前收回;
3、对于无法按时收回的借冒名贷款,在分析其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的基础上,可通过补签协议、压缩额度、增加担保等方式确认债权并降低风险;
4、如果借款人或实际用款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的,可考虑通过责令其限期还款、制定分期还款计划、提供补充担保等措施化解贷款风险。对于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果断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
5、如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应启动内部追责程序,要求相应责任人员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
【银行业】法律小常识11:被冒名贷款该咋办?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当你想要贷款买房或者想去银行办理信用卡,打印征信一看,你的名下有一笔贷款已显示逾期甚至形成不良,而你对这笔贷款毫不知情,最后银行的款没批下来,还发现自己上了黑名单。这就是冒名贷款,这样的事情尤其是前几年在农村地区非常普遍。那我们遭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首先给冒名贷款下一个定义:《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冒名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规定:“实际用款人在名义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以名义借款人信息资料取得贷款。”由于农商行、农信社公司治理不健全、内控落实不到位,信贷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风险意识淡薄,受利益趋势甘愿铤而走险,再加上农村本就是熟人社会,作案较为容易,所以这就是农村地区这种现象比较多的原因。很多农民缺乏法律保护意识,再加上受文化水平所限,遇到这些情况往往不知所措。
因此最关键的是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不要碍于情面就擅自把身份证借给别人,但如果真的遇到这种情况的话,要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权,发现自己被冒名后,应先去涉事银行机构了解情况,索要相关借款合同和有关凭证,对上面的签字进行笔记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要求该机构尽快解决,也可以以此为证据向法院起诉,恢复本人名誉及赔偿损失。同时,被侵权人可以对此违规问题向监管部门举报,如果数额较大,涉嫌违法犯罪,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