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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用房子贷款怎么贷利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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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利率是5~6.8%的客户怎么转成4.1呢?有以下几种办法

在去年下半年由于银行房贷收紧,很多银行都没有额度,于是银行提高了房贷利率,现在所有的房贷利率都是LPR,大概意思就是基准+上浮或者下降的基点,去年房贷利率是基准是4.6,昆山去年下半年12月份是基准上浮210个基点,所以房贷利率是4.6+2.1=6.7%,假如你是去年办理的贷款,房贷利率是6.7%,目前最新国家基准是4.3,你现在房贷利率是4.3+2.0=6.3%,这就是你的房贷利率,但是现在银行有大把的额度,再加上经济等原因,国家在基准的基础上打折20个基点,假如你现在办理房贷,现在的利率是4.3-0.2=4.1%,这就是目前的房贷利率,说这个可能不是很清楚,我们来看一下这张图片,你就完全明白了,假如贷款都是100万,30年等额本息

贷款30年,等额本息,都是贷款100万,如果你是6.7%,你总共要给银行132.3万的利息,如果你的房贷利率是4.1%,你要给银行73.95万的利息,中间的利息差是58.35万,每个月你要少还1620.80元的利息,就问你惊不惊讶,意不意外,那么有什么办法让自己的月供减少呢?主要有以下几种办法

第一种:转售

这种是风险最低,花费不多,成功率最高,

假如房子在自己名下,通过买卖的形式卖给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用他们的名义来做贷款,现在男性最高贷款年龄可以贷款到75岁,但是找的人必须靠谱,自己信的过得人,这样你就交一个个税和契税,而且房子的总价还可以做低一点,税费会变少

第二种:转按揭

现在很多银行可以这么做,转按揭的前提是需要先还完现在房贷,还完之后把房子拿去再次抵押,贷款年限是20年等额本息,利率大概可以做到4.5%左右,有钱随时提前还,只要你每个月按时还,是没有风险

第三种:经营性贷款

有很大的风险,大概是怎么弄的呢?我给大家说一下,在你名下弄一个公司,你需要一笔钱经营公司,之后拿上这笔钱把房贷还了,先息后本,假如一百万,一个月利息大概是3500到4000左右,贷款5年,5年后需要一次性还完,还完之后公司还在,正常经营,可以继续做,这个利息也是非常的低,不过这个哪一天银行会随时抽贷,需要你一次性还上,这个是国家明文规定,经营性贷款不准流入股市、楼市等市场,银行一旦查到,就会抽贷

第四种:商转公

意思就是商业贷款转成公积金贷款,假如你在前年办理房贷的时候没有公积金,去年你找了一份工作有公积金了,你就可以转成公积金贷款,不过目前长三角还没有实行这样的政策,具体地方有没有实行可以打电话咨询公积金中心,每个地方政策都是不一样的

假如你的房贷利率是6.1%,你会转房贷吗?你会选择哪一种方式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贷款利息如何计算?最简单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很多朋友办理贷款时并不清楚自己的贷款利息是如何计算的,只知道贷款年限及利率等数据,那么具体的贷款利息要如何计算呢?

我们知道贷款利率的基本计算公式为贷款利息=贷款金额×利率×年限。但若按照这个公式来计算的话,一定和最终实际要还的利息对不上。

实际上,目前市面上所有贷款产品的利息计算方式都是一样的,但根据不同的还款方式,最终的利息计算方式也不同。

因为我们在漫长的还款期限内,是不停在偿还本金的,自然不能用总的贷款金额来计算利息了。

今天,小编汇总常见的四种还款方式,来给大家看看具体的利息到底如何计算。

1.先息后本

先息后本是先支付利息,然后按还款约定支付本金的还款方式。具体计算方式为:贷款金额×利率×年限。其利率为月利率,因此贷款期限按月来计算。

2.等额本息

等额本息是在还款期间,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贷款。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金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利率为月利率。

3.一次性还本付息

一次性还本付息是指在贷款期内,借款人不是按月偿还本息,而是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归还本金和利息的方式。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金额×利率×年限。这与先息后本不同,利率为年利率,贷款期限按年来计算。

4.等额本金

等额本金是在还款期内,将总贷款数额等分,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本金和剩余贷款在该月所产生的利息。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金额-已还款金额)×贷款利率。利率对应为月利率。

上述就是市面上常见的还款方式及对应的利息计算方式了。有需要的朋友速度点一波收藏哈,以备不时之需。

当然了,如果大家觉得比较麻烦的话,可以直接在百度上搜索【贷款利息计算器】来查询。

为了方便大家查询,目前各大银行官网都有对应的计算器,只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输入金额、利率、期限等数据就能看到个人每期应该偿还的利息金额啦。还能够根据不同的数据,对比出最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哦。

一文讲清!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

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其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实践中,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系统梳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以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根据202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

明确约定逾期利率

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另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五、迟延履行期间

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据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

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常出现此种约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法规定的衔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后

2020/8/20前

自合同成立至

2020/8/19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2020/8/20后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注:“两线三区”:指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借贷利率的划定。“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三区”亦是此意: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以之折抵剩余债务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深圳微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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