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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是否具有抵押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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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这十年丨所有市县基本实现一般登记和抵押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光明网讯(记者袁晴)中宣部9月19日举行“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新时代自然资源事业的发展与成就有关情况。

不动产登记工作关系着千家万户,备受社会关注。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国洪表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国洪(刘健摄)

刘国洪介绍,十年来,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任务圆满完成,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水平和效率不断提升,有力保护了企业和群众财产权,有效保障了不动产交易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全面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如期实现目标。2013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201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2015年全国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到位,2016年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发新停旧”全面完成,2017年所有市县级登记机构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用5年时间实现了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改革目标。

二是全面提升登记服务质量、水平和效率,做到便民利企。实行信息集成、流程集成或人员集成,减少申请材料和办理环节,不断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推行便民利民服务举措,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等。目前所有市县基本实现一般登记和抵押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是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增强百姓获得感。持续推动各地加快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登记难”,大批群众拿到了房屋的产权证书;部署开展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工作,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稳妥推进化解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全面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任务,截至2021年6月底,全国258.18万套建档立卡户应登记安置住房全部完成不动产登记。

“我们将继续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部署,大力开展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持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水平,切实发挥不动产登记保护产权、保障交易和便民利企的重要作用。”刘国洪说。

来源:光明网

预告抵押登记是否具有抵押登记的效力

鲁法案例【2022】122

01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4日,原告某银行(贷款人、抵押权人)与被告宋某(借款人、抵押人)、烟台某开发商(保证人)签订《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贷款200000元用于购买位于莱山区某房产,贷款期限120个月。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浮动利率,每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按月付息。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日罚息利率,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依法及本合同约定对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借款人提供位于莱山区某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等。被告烟台某开发商为借款提供阶段性担保,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收到他项权证之日起,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承担新的保证义务和责任,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借款人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及保证责任。

同日,原告按照约定发放借款200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宋某出现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情况,原告宣布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

另查,涉案抵押房产已于2016年6月28日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于2017年12月19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02

裁判结果

被告宋某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息,且原告某银行对被告宋某提供的抵押房产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烟台某开发商不承担保证责任。

03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04

案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本案涉案抵押房产已经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故不存在预告抵押权失效的情况,抵押权自2016年6月28日设立,故原告要求对抵押物实现抵押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烟台某开发商对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的目的是促使该房产及时具备办理正式抵押登记这一条件的成就,确保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虽未办理出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但抵押权人已经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的权益已经受到保障,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烟台某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关注©山东高法

来源:烟台市莱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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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登记提速银行端“一站式”办结

来源:【邢台日报-邢台网】

本报讯日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合邢台银行推出的“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便民服务举措在邢台银行顺德南路支行正式运行。

以前市民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贷款业务时,按照要求需要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登记审批,审批之后才能到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正常业务最快也要1到2个工作日才能办理完毕。顺德南路支行有关负责人介绍,现在利用“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系统,市民只需要在邢台银行利用互联网进行申请及资料上传,就可以在网站上进行下载查验,极大节省了往返时间,大大提升了办事效率。

据了解,“互联网+不动产金融”服务,是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重要举措。该系统通过互联网与银行各网点连接,实现数据互通。银行通过该系统,可以实时查询、掌握不动产权利状况,审批贷款同时申请抵押登记,保证贷款安全,提高效率。该项措施实现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在银行端“一站式”办结、“线上”办结、“不见面”办结,标志着不动产登记的便民触角延伸到了金融机构的前台,抵押登记业务实现了从“最多跑一次”到“一次不跑”的跨越。

(邢台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孙瑞超通讯员梁东伟李东旭)

本文来自【邢台日报-邢台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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