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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找放高利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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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高利贷这三种方法会让你“进去”

高利贷,顾名思义就是贷款人通过放贷的方式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一般来讲,高利贷是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的范畴进行借贷是属于合法的行为。

但现在很多人的契约意识下降,信用也不好,就会出现老赖,同时也有另外一种人,那就是高利贷放款者,根据法律规定,借贷约定的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那么,将构成高利贷。

高利贷属于利滚利的行为,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能将借的钱还清的话,那后面只会利滚利,导致一直还不上款,就会造成一系列严重的后果,有些行为恶劣的高利贷将会导致坐牢,就比如说以下3种。

1、高利转贷

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最常见的就是以个人或者单位的名义去银行进行贷款,然后将款项采用高利的方式再次借出去以获得暴利。

一经查实,将会受到相应的处分,转贷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罚金数额视情况而定,为1~5倍违法所得金额。

2、敲诈勒索

以正常的利率将钱借给债务人,但是在债务人没办法在归还期限内将钱归还的时候,就会胁迫债务人签下一些不平等的条约,形成利滚利的行为,到时债务人身上的债务越滚越多。

3、非法经营

很多中小企业,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就会给高利贷披上一层投资的外衣,在外人看来是一个合法经营的投资公司,但实际上,却是非法经营的高利贷场所,按照法律规定,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0万元以下罚金,尚未收回的涉案本金也予以追缴。

关于高利贷的后果,不是一句话两句话就能说完的,因此需要借贷的朋友,还是尽量去找合法的场所进行借贷,比如说银行。

放高利贷入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高利贷,恶意催收令人深恶痛绝。很多人还是和高利贷扯上了关系。一旦扯上关系就欲罢不能,很难轻易地摆脱。有人说,愿赌服输,谁让你明知道借款利息高,还非要借呢?难不成让那些面临生存危机的人去犯罪?负责任的做法是消除高利贷生存空间,而不是责怪陷入困境的人为什么要去借高利贷。为什么不创造更多条件,让普通人能够轻松地获取低利息借款呢?

从许多借高利贷后还款的情况来看,如果银行金融机构以低利息借款给困境中的普通人,这些人是能够诚信地挣钱还款。高利贷借款背景下,借款人债务雪球越滚越大,最后无力还款,放贷公司通过催收公司,进行骚扰式、软暴力追讨欠款,引发各种矛盾冲突。

为何高利贷,恶意催收现象屡禁不止呢?高利贷是民间借贷过程中,人们对出借人过高的借款利息的一种称呼。一般来说,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借款利息超过银行间市场贷款平均利率的4倍,就是高利息借贷。高利贷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有市场需求,一方面一些个人或企业有资金需求,另一方面银行等金融机构苛刻的借钱门槛,很多个人和企业正常途径借不到款。民间借贷相对宽松的借款条件,个人和企业比较容易能够借到资金。当然,民间借贷借款门槛低的代价是高利息。有些民间借贷不仅是高利息,还有各种手续费等。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贷。为什么市场上一些放贷机构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却没有被制止或者追究责任呢?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将经过监管机构批准的放贷公司,银行信用卡部门的放贷利率保护限额在年利率24%以内。这种民间借贷利率与金融机构利率的差别保护让人费解。

一些放贷机构在操作贷款过程中,通过一系列伪装手段进行掩饰。比如借款过程中捆绑保险公司担保,把过高的利息分开处理。很多网络贷款机构放贷利率超过24%后,遇到借款人无力还款时,不走法律程序追讨,而是通过一些催收机构恶意催收。放贷机构知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年利率超过24%的法律不支持。

2022年4月29日,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该规定明确,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这实际上是对高利贷犯罪的立案标准。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怎么解释呢?是不是经过批准的放贷公司,金融机构可以发放年利率超过36%的贷款呢?实践中,监管机构对超过年利率24%的放贷行为给予执法监管。金融机构,放贷公司超过年利率36%大量发放贷款,可能会被以超范围经营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放贷主要是针对没有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民间借贷,职业放贷行为。民间借贷是指个人和单位之间发生的资金出借行为。职业放贷是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将2年内,向不特定多数人(单位或者个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行为人,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和网贷公司的区别就是民间借贷没有监管机构的审批,而网贷机构却经过监管机构审批。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平均利率的4倍,而网贷公司年利率不超过24%法律都支持。

当然,仅仅是36%以上的利率还不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条件,还需要同时满足: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四百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以超过百分之七十二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十次以上的。

当然,刑事立案标准上的36%年利率是实际利率,借款过程中,放贷方收取的会员费,手续费,捆绑的保险费,担保费,违约金,滞纳金等都会计算进实际利率中。所以说,放高利的个人和单位要注意了,别想着借款利率写成24%以下,其他搞成担保保险费,再收点会员费等就触碰不到36%年利率红线。在具体刑事案件中,综合计算后,实际利率超过36%,放贷人数,违法所得,放贷数额等有一项突破底线,就会被立案追究非法经营罪刑事责任。

将放高利贷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定在年利率36%以上是不是门槛太高了?这就意味着年利率36%以下的高利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放贷利息收益远远高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几乎规模较大的企业,资金流比较充裕都投资参与了网贷活动。好在现在很多网贷公司仅仅是作为桥梁,把借款人和银行对接进行放贷,网贷公司通过参股投资担保,或者保险公司在借款过程中捆绑担保的形式把贷款利息搞到24%-36%之间。

要遏制一些较大企业纷纷投身网络贷款、消费金融的现象,就要不断压低市场借贷利率,治理高利贷。否则,参与实体经济的企业和资金就会减少,而投身放贷的消费金融,网络贷款公司越来越多。一些普通人陷入高利息的借款困境走不出去。

897扩散 | 放高利贷、暴力或“软暴力”讨债……这些犯罪线索请立即举报

下为正文

征集线索通告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经前期缜密侦查,于近日成功打掉以张伟为首的犯罪团伙。经查,2017年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伟、邬富康等人为牟取不法利益,成立了“伟鑫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纠集卢超、李康、廖建、景伟等刑满释放人员以民间借贷、车辆租赁为掩护,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并使用暴力或“软暴力”方式讨债,损害了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现张伟、邬富康、廖建、景伟、李康、余红鹏等犯罪嫌疑人已被汉滨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为彻查该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现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征集该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线索。

一、请广大人民群众、知情人及曾受该团伙不法侵害的受害人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或提供有价值案件线索证据,对于举报人提供有价值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依据《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公开征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二、对于包庇、窝藏、纵容犯罪嫌疑人的,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通风报信、毁匿证据、妨碍证人作证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证人实施威胁、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治。

三、敦促该犯罪团伙其他成员要认清形势、放弃侥幸心理,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公安机关将为提供破案线索人员严格保密,举报奖金按照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或其他方式予以兑付。

举报地址: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

举报电话:0915-110

联系人:魏警官19991516608

李警官19909157287

举报邮箱:khh@163.

附:伟鑫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和犯罪嫌疑人照片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

2019年3月11日

伟鑫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犯罪嫌疑人张伟

犯罪嫌疑人李康

犯罪嫌疑人邬富康

犯罪嫌疑人廖建

犯罪嫌疑人景伟

犯罪嫌疑人余红朋

犯罪嫌疑人卢超(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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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汉滨公安

©安康综合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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