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贷款的房屋,该如何过户?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406条明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通过对上述法律规定的分析,其实我们不难看出,对于抵押财产能否进行转让,关键还是取决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约定。即便法律规定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是仍然受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制约,即如果双方在之前的抵押合同中明确否定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的,那么抵押人仍然需要遵守合同的约定。事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是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
另外,对于“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情形的认定,本律师个人认为,主动权在抵押权人手中。立法中采用的是“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实现,而不是一定会损害抵押权的实现。在确定抵押权人是否享有该权利时,当前在带抵押过户试点前期阶段,抵押权人所负担的证明责任可能会比较的低,即只要抵押权人认为转让抵押财产可能会损害到抵押权的,那么抵押权人就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本律师个人观点认为,在实务中抵押权人还可能会通过下列方式来证明:
其一,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征信有问题,且不能提供其他担保的。
其二,抵押财产的受让人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
其三,抵押财产的受让人作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有尚未了结的案件。
其四,抵押财产受市场行情波动影响较大,资产净值可能不足以偿还剩余债务的。
其五,抵押权人在原抵押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若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必须要对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的,但抵押人不同意的。
其五,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财产受让人有足够清偿债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但是抵押财产受让人实际上无法提供的。
当出现转让抵押财产可能会损害抵押权的情况时,抵押权人此时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就是可以要求抵押人将所转让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根据当前不动产过户交易的流程,实务中可以要求不动产的买受人将应付价款汇至第三方监管账户,然后由第三方监管账户将相应款项付至抵押权人的账户。对于转让价款低于债权数额的部分,原债务人需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根据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的介绍,要办理“带抵押过户”登记业务,需要买卖双方以及各自贷款银行共同签订《带抵押转让四方协议》。
然后,在不动产登记联办窗口当天即可完成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抵押注销登记和抵押再次登记“三合一”办理流程,银行直接将房款划转至卖方贷款还款账户,剩余款项再划至卖方个人银行账户。
最后,本律师个人认为,为顺利完成带抵押过户,买卖双方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均需要提前了解如下事项:
其一,买方提前查询自己的征信情况,了解贷款额度问题。
其二,买方要了解所需购买的房屋的产权情况,尽可能不购买已被法院查封或者不购买已经陷入诉讼或者债务危机的产权人的房屋。
其三,卖方需要了解已经还贷金额以及剩余贷款本息金额。
其四,买卖双方均应当提前向自己的贷款银行了解带抵押过户的手续和流程。
购买二手房时有贷款房子怎么过户,购买有贷款的房子注意哪些问题
现在贷款买房是十分常见的事情,因为许多城市的房价非常的高,所以只能通过贷款的方式来进行买房。但是后期因为个人的需求,会把房子转手或者是过户出去。在二手房交易中,如果房子有贷款,交易手续会复杂许多。那么购买二手房时,有贷款房子怎么过户?购买有贷款的房子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有贷款房子怎么过户
1、转按揭。
由买家偿还房贷,就是把自己的房子卖出去或转让给他人,从而申请个人的住房贷款,更改借款的时间、借款人或抵押物的贷款。
2、卖家利用银行贷款来交纳剩下的贷款。
买家如果不愿意购买房贷还没有还清的房子,卖家有银行认可的抵押物的话,可通过银行贷款,把剩余的贷款交纳掉。这样卖家就可以用抵押向银行借出一定的款,把想要卖掉房子的房贷还掉,房屋就能买卖成功。
3、通过买方的首付款,偿还剩余贷款。
一般的,房屋交易双方会认可首付房产总成交额的30%至40%,因此,可以通过买家的首付,卖家将剩余的贷款付清,再把房产抵押登记撤销,进行下一步交易。
二、购买有贷款的房子要注意哪些问题
1、注意贷款额度
购买二手房,贷款额度是非常重要的,影响二手房贷款额度的因素有很多,其中评估值非常重要,在申请二手房贷款的时候,贷款银行一般先会对房产进行评估,评估值一般会低于它的市值。
2、注意房龄
二手房的房龄大小会影响到贷款额度,同时也会影响到房屋的质量和居住舒适度。因为银行在审批贷款的过程中,通常会把竣工年代作为影响贷款人申请贷款年限的主要条件,大部分银行目前的政策是34。
3、注意购房风险
购买二手房的风险比较大,这是很多购房者共同的看法,购买未还清贷款的二手房,很有可能会要求买方先行垫付资金将房屋的抵押解除,再进行过户等手续。这个时候,大家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中做详细的约定,如果出现违约情况的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贷款房子怎么过户以及购买有贷款的房子要注意哪些问题的一些内容,还有就是,房子过户时需要缴纳一些费用,主要包括契税、房屋评估费、公证费等,这些在交易之前都需要有一定的了解。
解读“带押过户”新政:无需还贷、无需垫资也可实现过户
贾晓钧张颖杰/文
今年8月以来,济南、青岛、昆明、深圳等多地推出“带押过户”新模式,在业内引起高度关注。因为它实现了无需归还原有房贷即可完成过户、抵押、发放新贷款,提高了二手房买卖的交易质量,进一步降低了交易成本。
一、“带押过户”政策概念及法律依据
传统模式的二手房交易活动要求卖方必须先解除房屋的原抵押才能办理后续的过户;而“带押过户”是指带着抵押过户,即在原抵押存在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办理房屋的过户,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至买方,把解除抵押放到了最后环节。
“带押过户”政策是以《民法典》第406条规定为法律基础。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长期以来对抵押物交易的限制都较为严格。
原《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原《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与《担保法》都明确规定,不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这也就使得抵押物的市场流转面临较大的困难。鉴于我国当前国情,大多数人在购买房屋时,会以房屋作为抵押办理银行贷款,在《民法典》出台以前,二手房交易已长时间表现低迷。“中指研究院数据显示,二手住宅价格环比下跌的城市共69个,较6月增加11个,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70城房价指数,7月份山东济南二手房价格环比下降0.2%,同比下降3.0%。自去年9月份以来,截至今年7月份,济南二手房价格已出现11连降。7月份青岛二手房价环比上涨0.3%,同比下降1.6%;烟台环比上涨0.9%,同比下降2.5%。”因此,二手房交易市场注入新的活力是非常有必要的,“带押过户”政策有望成为发力点,引发二手房交易市场的变化。
二、“带押过户”政策落地的积极意义
一是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为二手房交易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
传统模式要求先解押才能过户,解押就意味着卖方必须要还款,不还款就不可能解押,也就无法办理过户;而买方如果需要贷款购房,就必须先办理过户和抵押,银行才能放款。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想要用买方的贷款还自己的贷款用以解除抵押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时候买方就必须筹措过桥资金,会额外增加了一大笔支出,尤其是遇到买方贷款迟迟放下不来的情况,长期占用过桥资金,成本也在大幅增加。而“带押过户”政策的落地,核心就是使用了买方的银行贷款来还卖方的银行贷款,使得买方不必再筹措过桥资金,以此降低交易成本,刺激二手房市场的相关交易。
二是有利于化解交易风险。
传统模式下,买方想要贷款购买二手房,就需要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先行审批,后过户登记,最后才放款。在这个过程中,为了配合买方的贷款,房子是先完成过户的,这也就意味着,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是巨大的,有可能落得房财两空的境地;同时,买方一旦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出现征信等问题的影响导致银行不放款,为避免违约,买方就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筹措大量资金支付给卖方。因此,在传统的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都承担着很大的压力,有些交易也会因为存在较大的交易风险而取消。而“带押过户”政策不需要先解押买方即可办理贷款,买方把房款打到提存账户就可以拿到房,如果最终过户出现问题,房款还能原路返还,以最大程度保障双方利益,将风险降至最低。
三、“带押过户”政策对各方利益的损耗与法律风险
(一)“带押过户”中买方承担的法律风险
民法典第406条中“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的规定实质上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不论抵押物如何流转,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侵害,表明买方对房屋的所有权并不能够对抗抵押权人对房屋的优先受偿权。即当抵押权人在债务人(卖方)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带押过户的购房人对房产享有的所有权无法对其产生阻碍。因此,购买带抵押的房产,于买方而言,是用自己的贷款用以偿还卖方的贷款,自己所有的房屋是否能够免受拍卖不仅取决于自身,很大程度上更是受到卖方的影响,在卖方抵押完全解除之前,买方对房产享有的所有权始终处于不安全状态。
同时,“带押过户”仍受到“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约定”的限制。卖方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者抵押预告登记的,若和抵押权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该约定依法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实践操作中,为了保障自身权利,抵押权人往往更倾向于禁止或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转让。二手房交易中,买方需注意到房产登记部门查询核实,不能以卖方口头说明为准,避免使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失。
(二)“带押过户”中卖方承担的法律风险
“带押过户”模式之下,由于卖方贷款所设定的抵押并未解除,因此卖方的还款义务也并未结束,一旦房屋出现不可弥补的价值贬损或者房屋灭失,就会加速卖方的贷款到期,使得卖方短期承担巨大的还贷压力。
(三)“带押过户”中抵押权人承担的法律风险
由于“带押过户”模式之下,会有短期“双抵押并存”的情况存在。也就是说,在买方尚未将卖方贷款还清的阶段,房屋既存在卖方先前贷款所设定的抵押,又存在买方后续贷款所设定的抵押。当房屋实际拍卖价值不足以清偿原抵押与现抵押总额的情况出现时,抵押在后的抵押权人权利势必会造成损耗。从这个层面而言,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甚至有所减损,亦或使得银行降低对买方的房贷数额。
综上,对各方风险提示如下:
1、买方在二手房交易中,需注意到房产登记部门查询核实抵押权人是否有备案登记,禁止或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转让;
2、抵押权人避免放贷数额超过房屋实际价值,以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贷款利益。
四、“带押过户”政策的限制
上文中有所提及,于抵押权人而言,其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可能会对买方的贷款数额予以限制,只在“抵押物总价值-原抵押价值”的范围内对买方进行放款。甚至于在法律没有强制规范的基础上,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其权利非但没有得到更好的保障,反之可能有所损耗,因此银行在该政策的落实中,其配合程度与推动积极性并不一定可观。
其次,“带押过户”单纯依靠买卖双方的信任很难落实到位,因此公证机构的相关介入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如何运用委托公证、公证提存及其他公证职能,实现存量房交易中的矛盾纠纷提前预防,确保交易安全,并能实现交易成本降低等问题依旧面临较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五、结语
青岛市“带押过户”操作流程一览:
实务操作中,在银行权益并没有得到更好保障的前提下,很难确定债务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三方的利益平衡点,银行也不会主动将该事项进行推进,具体买卖双方如何协调银行进行操作,势必是该项政策在后续落实过程中面临的较大问题。
但“带押过户”作为二手房买卖市场的“活水”,既减轻了“过桥”资金烦恼,降低了再入市“门槛”,又增加了买卖双方更多的可选择性,降低二手房在市场上的流通成本,也势必会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成为未来发展趋势所在。
作者简介:
贾晓钧,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业务中心总监。擅长房地产全流程法律项目,长期为大中型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服务;长期为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境内外投资者提供资产处置及项目融投资等法律顾问服务。
张颖杰,吉林大学法律硕士,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