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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提取公积金贷款吗「公积金除了买房还能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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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除了买房还能干啥?租房看病都能取

公积金提取一直是职工比较关注的问题,如果没有买房需求,一大笔钱都要在公积金账户里“睡大觉”。今后,这样的情况将得到改善。据了解,陕西、吉林、海南、重庆、天津等多地已逐步放宽公积金使用条件,可用于支付房租、物业费、积分落户等;辽宁、甘肃、湖北、长沙等地将进一步扩大公积金覆盖范围,向乡镇延伸,覆盖城市务工人员、无聘用单位的自由职业者;杭州、青岛、银川等地开始实施公积金异地贷款工作。

放宽公积金使用条件

陕西: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15年印发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明确除传统的住房消费、离退休、死亡等情形外,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家庭成员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情形,均可使用住房公积金。

重庆:对不能提供登记备案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税证明的职工,设立提取限额:单身每月900元,双职工每月1800元。这也意味着,在重庆无租房合同也可提取公积金。

天津:缴存公积金除可服务于购买住房外,还可用于积分落户及支付房租,避免公积金在账户上“沉睡”。目前,缴存公积金可纳入天津市积分落户政策。按年计分,缴存每满一年积2分,对于申请落户的外地职工具有一定帮助。

同时,公积金可用于支付租金。租房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一个季度的房租。特殊情况下,缴存的公积金还是一笔惠民助困资金,缴存职工发生诸如领取失业保险金、被纳入天津市低保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等情况,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均可提取。

海南:初推出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新政。

吉林:调整省直住房公积金政策,放宽租房提取条件,新增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积极鼓励个人购房贷款。

扩大公积金覆盖范围

今年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对个人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将加大,公积金制度要延伸到乡镇和农民工,为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发挥积极作用。

辽宁为化解房地产库存,努力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也积极采取多种方式释放需求,促进商品房销售,其中就有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

重庆通过取消公积金贷款对楼盘项目类型的限制、取消异地缴存职工贷款的户籍限制等措施进一步扩大公积金贷款覆盖面。

长沙市计划今年出台新的公积金政策,即没有正式工作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缴纳住房公积金。目前,这一公积金新政的具体执行细则仍在制定当中,最终实施仍需等待一段时间。

落实公积金异地贷款

杭州:前不久,杭州出台公积金管理新政,明确放宽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对在杭州市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杭州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其贷款条件、贷款额度、办理程序等执行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

青岛:自2016年5月1日起,青岛购房者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放款,主要缴存人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全国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均可以在青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银川:4月13日,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原则通过了《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新提出了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扩大到全国范围,且办理跨省异地贷款业务不受户籍限制,异地贷款最高额度为55万。

今天为大家推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解读》,大家快来围观

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解读

一、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搜索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无房证明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具体内容仍按《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郑铁公积金〔2015〕2号)执行。

需要提供:1.当地房管局开具的无房证明2.段行政办公室开具的未分房证明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4.租房合同

二、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搜索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两年内可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费用。自住住房费用综合考虑与购房有关的费用(包括购房款、购房契税、房屋维修基金、毛坯房装修等)。购房契税、房屋维修基金等与购房消费有关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相关支付凭证可以办理提取申请,提取额不能超过相关支付费用。

情况一:有购房发票时需提供:1.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2.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3.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情况二: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自建房、翻修房时需提供:1.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证明(f中有格式),需乡、镇级以上政府盖章4.购买建筑材料等发票、收据的原件、复印件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情况三:使用商业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机构公积金贷款购房,偿还购房贷款需提供:1.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2.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3.银行打印的还款余额对账单,加盖银行公章(至少包含一年期每月还款明细)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另:如果在郑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不能提取公积金,只能办理冲还贷业务

以上情况中若购买住房为职工配偶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若购买住房为职工父母、子女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若已从户口本迁出,需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以及购房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毛坯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搜索

毛坯房装修提供相关购房凭证,每套自住住房提取最高限额10万元。

所需提供资料同二中情况一。

四、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搜索

职工购买缴存单位在异地集中建房或团购的住房,提供购房发票(或收据)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费用。

五、旧房维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搜索

对15年以上房龄的自住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认可,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旧房维护和修缮,每套自住住房提取最高限额10万元,提取时需提供两年内维护、修缮合同及发票。

需提供资料:1.房产证原件、复印件2.房屋维护、修缮合同原件、复印件3.修缮住房支付费用开具的发票原件、复印件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这种情况也可提取公积金了!

近日,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即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调整提取范围

新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放宽提取“账户封存满6个月

并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

《办法》全文如下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同时授权马钢分中心、县管理部及办事处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马钢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性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办理。

第二章公积金提取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七)账户封存满6个月并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

(八)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九)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突发重大疾病(参照市医保规定的病种),或家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十)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六)、(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同时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但尚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七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八条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合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一次性提取截止时间如下: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拆迁安置房的,截止购房发票日期当月个人账户余额;

(二)购买二手房的,截止交纳有关税费的当月个人账户余额。

直系亲属间任何形式的住房交易、过户均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购买自住住房的,没有办理住房贷款,购房提取后,不得再以原购房名义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

第十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只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每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第十一条无房职工租房提取的,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每次提取不得超过规定允许的额度。

第十二条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可以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第十三条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突发重大疾病,或家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七)项及第七条规定条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符合其它条款规定条件提取公积金的,可按规定允许的额度提取,但不得销户。

第四章提取资料

第十五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本市或异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自住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的,提供商品房备案合同(含网备确认单)、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书。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全额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三)异地购房提取还应提供本人(及配偶)或者父母、子女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材料或社保缴费单(购房前三个月)。

第十七条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二)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自住住房);

(三)旧房翻建许可证;

(四)工程预决算报告;

(五)自建、翻修、大修费用发票。

第十八条离休、退休的,单位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后可以提取。

第十九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二十条出境定居的,应当提供本人护照、公安部门户口注销材料。

第二十一条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应当提供贷(借)款合同、贷款银行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征信报告)、反映提取时间段还款记录的还款流水清单(加盖银行章);再次提取时提供提取时间段内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流水清单。

偿还组合贷款的,应当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提取时间段内商业贷款还款流水清单。

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无需提供上述材料。

第二十二条账户封存满6个月并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符合安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材料及政府补贴费用材料。

第二十四条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突发重大疾病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等)、治疗费用清单、医保报销后的结算单。

第二十五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文书。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六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凭提取材料,到管理中心业务办理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以通过皖事通等线上渠道办理提取手续。

第二十七条对职工提取申请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

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经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直接转入职工本人Ⅰ类银行结算账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金额直接转入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Ⅰ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九条管理中心对提取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验建档,提取人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的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组合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其他非住宅性质贷款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提取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下列不以自住为目的的购房行为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二)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的;

(三)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

第三十二条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对办理提取业务疏于职守或者协助违规提取的工作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管理中心依法予以查处。

(一)职工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一经查实,除追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外,3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并通报所在单位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介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骗提资料的,一经查实,列入不良行为征信档案并进行通报,3年内停止该中介公司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构成犯罪的,向公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骗提资料的,一经查实,列入不良行为征信档案并进行通报,管理中心终止与其楼盘合作,停止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构成犯罪的,向公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马金委[2004]21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一、制订背景

2004年9月30日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马金委[2004]21号),该办法已使用近16年。近几年来,住房公积金的外部环境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广大服务对象对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质量、效率有了更高的要求。管委会为适应形势变化及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审议并出台了较多的补充规定或通知,现行《提取办法》相关政策与广大服务对象需求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提取风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有必要重新修订并印发《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国家标准,GB/T51353-2019)

(三)《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

(四)《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马政办秘[2017]139号)

(八)《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9]56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及政策解读

01

调整提取范围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发挥好住房公积金解决居民基本住房问题的作用,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款专用,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改善居住条件的支持力度,强化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监管,防控资金风险,调整提取范围:

一是新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二是将“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且合法租住住房的;”调整为“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三是依据住建部、财政部、人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放宽提取“账户封存满6个月并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

02

新增提取相关规定

新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政策。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支持力度,提高职工既有住宅居住品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9]56号)和《马鞍山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方案的通知》(马住建[2019]329号)文件精神,明确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提取公积金的管理原则:一是明确申请提取条件,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纳入住房消费提取范畴,二是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时限、提取金额和提取材料予以明确。

03

规范业务办理材料,

减少业务审核材料

1、减少业务审核材料。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减少业务审核材料:一是办理重大疾病提取和离职提取时,取消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二是办理所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取消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三是提取职工不需再回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单;

2、规范离休、退休证明材料。为规范提取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切实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明确职工办理离、退休提取时应提供退(离)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或其他离、退休相关证明。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可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直接办理。

3、规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业务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鉴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明确职工办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时出具的有关部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有关资料。

04

加强违规提取公积金的管理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使用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提高风险管理效率,《提取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了违规提取行为处理和实施联合惩戒的处理措施。

来源: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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