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农商银行“党员先锋队”把贷款送到田间地头
“我是真没想到,在田间地头就能把贷款办出来,咱农商银行的效率可真是高。”夏津县后籽粒屯村大棚种植户李常民笑的乐开了花,对农商银行的服务赞不绝口。
原来,夏津农商银行“党员先锋队”携带移动办贷设备,深入李大哥的大棚中,依托网上办贷平台实现了贷款现场快速办理,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
这只是夏津农商银行提高金融服务能力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夏津农商银行全力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强化“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及时满足乡村居民金融需求,切实把优质的金融服务送到田间地头。一是构建红色“朋友圈”。强化与镇直部门、村委对接合作,组织支行党支部开展党建共建活动,围绕特色产业、村民金融需求等方面,发挥党建共建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作用,目前已开展党建共建活动800余次。二是“驻村办公”常态化。建立“支行长+内勤+外勤”驻村服务体系,将服务地点由营业网点转移到村委社区,明确办公时间,推动金融服务常态化。三是着力打造“移动银行”。以“党员先锋队”特色品牌建设为抓手,强化党员队伍建设,建成22支“党员先锋队”,突出“视觉、触觉”两大冲击力,深入田间地头、厂房车间开展各项金融服务,将温馨服务送到百姓心坎上。(李宗睿)
农发行成县支行获批15.8亿元贷款支持“强县域”行动
来源:【中国农网】
今年以来,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农发行成县支行以服务乡村振兴为总抓手,以“整县推进”为突破点,推动业务高质量发展驶入“快车道”。近日,该行又成功获批15.8亿元贷款助力“强县域”行动,以实际行动彰显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使命担当。
持续深化政银合作
该行紧抓农发行陇南市分行与成县人民政府签订《整县推进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机遇,加足马力、再下苦功,先后20余次向党政“一把手”汇报,对接营销重大项目,协调解决项目进度和难点堵点问题,以专业的素养、积极的态度赢得地方党政领导的认可与支持,为项目推进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坚持融资融智融情相结合,面对面与承贷主体有关负责人洽谈业务、精准对接,在政策范围内全力破解融资难题,推进项目落实落地,提高融资时效,以优质的金融服务赢得客户信赖与满意。
集中力量攻坚项目
年初,该行成立青年党员突击小组,建立“重大项目双人推进、难点问题集体会商、办贷进度每周更新”的团队合作机制,在全行牢固树立“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率意识。在省分行第一党员攻坚队的大力指导下,党员干部带头加班加点,锚定目标不放松,以“不破楼兰终不还”的拼劲势要拿下贷款项目,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政策性金融活水。5月9日,该行上报的3个民生项目15.8亿元贷款成功通过审批,贷款投放后将彻底解决困扰成县多年发展的难题,加快当地两个片区安置房建设,优化交通路网,助力提升城乡居民幸福感。
狠抓项目营销储备
该行认真贯彻落实前期签订的整县推进合作协议内容,紧紧围绕成县“撤县设市”的目标规划,侧重在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等领域拓展项目储备,大力构建项目推进阶梯形模式,按项目成熟度压茬推进。聚焦成县2022年8个重大建设项目30亿元融资需求,及时成立项目融资服务小组提前介入,从项目可研报告、要件办理、融资方案全方位进行跟踪辅导,为助力“强县域”行动持续注入金融活力。
作者:卢瑞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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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堂 | 公职人员借款或参与民间借贷是否违规?
公职人员借款或参与民间借贷是否违规?
案例一
2015年5月,某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某老板借款16万元,直至2018年11月,该党员干部得知借款对象被公安机关调查后,归还了该16万元借款,期间未支付该借款的利息。2019年1月,该党员干部按照银行贷款利率,上交了2.66万元借款利息至“581”廉政专户。2019年4月,该党员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二
2014年1月,时任发改局局长的胡相旗主动联系某工程老板(其管理和服务对象),在该工程老板没有民间融资需求的情况下,以家属的名义放贷100万元,并收取年息为24%的高息,同时写明乙方(老板)不得提前还款,甲方(胡相旗家属)可以随时收回本金。三年内该老板总计支付利息6次,每次12万元,合计72万元。2017年借贷到期,双方又续签了一年合同。
2018年8月,胡相旗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中,该民间借贷行为所产生的利息中,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部分被认定为受贿数额。
相关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点评
公职人员借款或参与民间借贷是否违规?正常的借款与民间借贷行为,并不违规违纪。但是和管理和服务对象产生可能影响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廉洁行使职权的借贷行为则属于违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借为名,长期不还,实为利益输送的行为;
2、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的行为;
3、与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资金借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偿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要求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5、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
6、其他违反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借贷行为。
参与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甚至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相关人员谋利的行为,则可能认定为受贿。案例二中,胡相旗在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需求并不急迫、并不主动的情况下,提议将资金高息出借给对方,主观上具有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同时在客观行为方面,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企业规划布点、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犯罪特征。这类行为,表象上看是正常公务或民事行为,但本质是以权谋私,严重影响了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会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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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辛山泉责编:成杨平编辑:郭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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