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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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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

小额贷款公司萎缩的速度在去年明显加快。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的2020年四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118家。仅一年的时间里,小额贷款公司就减少了433家。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监管,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数量逐年下降,且萎缩速度有所加快。2017年末至2019年末,小额贷款公司已经减少了1000家。

2015年是小贷公司发展的“分水岭”。在此之前,小贷行业快速增长,并于2015年三季度达到顶峰,贷款余额也从不足2000亿元扩张至9000亿元。但随着经济形势变化,加上风险频发、监管收紧,小贷公司告别“野蛮生长”。近年来,小贷公司陷入了数量与贷款余额双下降境地。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小贷公司发展陷入困境,一方面与部分小贷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另一方面,小贷公司服务的大多是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挑剩下”的、风险较高的客户。一旦经济下行或者遭遇疫情,小贷公司遭受的冲击就会较大。再加上部分小贷公司经营较为粗放,风险防控能力不足,融资渠道狭窄等,多重原因使得小贷公司陷入了数量与贷款余额双下降的困境。

小贷公司发展面临的另一尴尬是“身份不明”。在实践中,小贷组织法律地位不清晰等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小贷公司健康发展和持续服务能力。业内专家近年来多次呼吁加快立法,为行业发展“开正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其中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董希淼表示,在司法解释中被认定为金融机构,这表明包括小贷公司在内的7类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得以确认。同时,明确其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小贷公司产品定价将更灵活,有助于其提高服务意愿,增加金融供给。但董希淼也强调,在司法解释中被认定为金融机构,并不等同于小贷公司在法律上就是金融机构。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目前仍然存在争议。这一关乎小贷公司未来发展的关键问题,亟须上位法进行明确。董希淼建议,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早日明确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鼓励小贷公司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规范发展,真正发挥小贷公司增加金融供给、丰富融资渠道的积极作用。(本报记者陈果静)

来源:经济日报

小额贷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是否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贷款早就不是一件新鲜的事情了。现代社会很多年轻人身上都背着贷款的压力,每月的工资有一半要偿还月供。而贷款机构也分很多,适用于小额贷款的法律法规是否完善呢?

适用于小额贷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1、软暴力催收入刑

在2021年3月份,相关机构宣布,任何贷款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在对贷款人进行贷款催收时,如果使用了软暴力等系列手段。催收人员或其催收机构,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有可能被判处坐牢。

为什么说这条比较适用于小额贷款呢?因为现在市面上小额贷款的平台层次不齐,很多软暴力催收、骚扰贷款人及其家人的新闻,都出现在一些小额贷款平台上面。因此国家出台该规定,多少也是有一点敲打不正规贷款平台的意思。

2、贷款利率不得高于36%

大家都知道,每年国家都会根据国情,制定出最新的贷款基准利率,也被成为LPR。而根据相关规定,贷款机构在制定贷款利率时,需要在LPR利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最高不能超过LPR利率的36%。

而很多不正规的小额贷款平台,为了谋取暴利,会在产品上宣传贷款利率很低,等到贷款人真正借款之后,就会发现实际上该笔贷款的年利率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36%。

而国家也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贷款的利率超过36%,那么超出部分不受到法律保护。

重磅!最高法认定小贷公司为金融机构,不受民间借贷利率限制

昨日,一则关于最高法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最新批复消息在业内传开。今日,南都记者从业内获悉,最高法院已于2020年12月29日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批复广东高院,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他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小微信贷机构业务创新合作联盟发起人嵇少峰认为,按照惯例,最高法院给广东高院的批复也将成为全国其他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意味着从司法层面承认了持牌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利率水平也不再受民间借贷4倍LPR的限制。

广东小贷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徐北对南都记者解读称,对于小贷公司来说,决定是行业重大利好,第一从法律层面上得到认定;第二鼓励持牌机构利率市场化,反而能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他表示,可以预见接下来小贷公司的利率会随着市场和监管规范化发展进一步走低,直至完全市场化。

不过他也指出,“该文件阐述的是司法实践的运用,只是一个部门认定小贷等地方金融的身份,具体的还是需要‘非存条例’出台定性为准。”

其所指的“非存条例”是指监管正在酝酿中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南都记者昨日获悉,相关立法工作已经在路上,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和金融资产管理有关条例或将在年内出台。司法部正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该条例将明确互联网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准入和监管规则,严格规范贷款广告、网络放贷信息等活动,并专章规定债务催收行为。

在近期的采访中,消费金融专家苏筱芮也对南都记者预测称,监管意在通过利率市场化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金融供给体系,使普惠金融业务更加守正有序,后续央行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精神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从顶层制度方面厘清金融规制与司法权的边界。

采写:南都记者熊润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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