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父母名下的车辆抵押贷款
用父母车辆抵押贷款,可靠吗?
1.如果汽车是双亲名下的,必须由双亲共同出面到贷款机构或者银行申请汽车担保抵押登记。
2.很多借贷机构都接纳汽车抵押借贷服务,但是大多数债务申请人会选取在银行受理该服务,但是银行做汽车抵押贷款的比较少,可选取在汽车贷款出租公司、贷款公司申请该业务。
3.申请汽车担保抵押借贷时,要认识借贷产品的确切利息、借贷期限、与否支持提早还钱、提早偿付贷款与否有违约金等。。如果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登记借贷,还需详尽问清楚与否有隐性条约,核实借贷条约是否被自己全面了解。
4.产品之上汽车担保抵押借贷产品种类多样,债务申请人应先认识这些借贷产品的特征,不要一味申请各种借贷产品,以免影响自己的信贷资料。通常情形之下,产品借贷利息越低,对债务申请人的借贷要求越严苛。
5.借贷时,债务申请人还需提早确认其用钱的时间段,目前只有少部份产品在明定时限之内提早还钱不会造成违约金,大部分产品不支持提早还钱,如果提早还钱,则需缴纳3到5个点的违约金。
6.债务申请人还需认识汽车抵押借贷产品的利息与否符合国家的利率要求。有些产品的利息看上去很低,但埋藏的收费却很多。在缴纳各种杂费的步骤之中,一定要警惕各种开支,提早计算好自己借贷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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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私自用父母房屋办抵押贷款不还,要以房抵债吗?
有些人想要办理贷款,银行一般要求拿房产、车辆等具有较大价值的财产来抵押。但像儿子辈这种的,如果自己还没有能力买房,但想自己贷款买房的,就会想到用父母的房屋抵押。以儿子身份把房产拿去抵押,一般人是很容易相信的,所以这种情况中儿子最后一般会成功拿到贷款。
但是,不管父母后面会不会为儿子的抵押贷款行为买单,儿子私下用其房屋抵押贷款,又未经产权人同意,也就是父母两人同意,那么该抵押行为无效,父母可撤销该抵押合同,而且无需对该贷款负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儿子承担。
儿子私自用父母房屋办抵押贷款不还,要以房抵债吗?
实际中,接受房产办理抵押贷款的时候,都要注意房产抵押人究竟有没有房产的所有权,一般在房产抵押中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首先要核实抵押人对该房产是否拥有合法的产权,是否有权设立抵押权。
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抵押人对抵押的房产不拥有或者不完全拥有所有权,或者在此之前该房产已经先行进行了抵押等等,那么他所作的抵押行为就有可能自始无效。
比如某人虽然在名义上一直使用该房产,对外宣称其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但实际其只是一个管理者,或者仅仅是该房产的共有权人之一。所以首先要让抵押人出示房屋所有权以证明其权利。
2、最好实地查看该房产现在的权利状态如何。
对于被抵押的房产,如果被抵押人没有进行实地查看,那么到想要实现抵押权的时候,可能会发现被抵押的房产所剩的价值已经没多少了,远远不足以抵偿自己的借出去的钱。
为防止今后实现抵押物遇到障碍,一般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是需要抵押人应提供以下几种资料:
1、抵押人同意抵押房屋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
2、房屋抵押人的资格证明
3、对被抵押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
4、房屋基本状况
5、其它有关资料。
最后,儿子私自将父母的房子拿去抵押,一般会将房产证拿给对方,父母也往往是到房子即将被拍卖抵债的时候才发觉的,要是实际情况较为复杂,建议最好就是找个专业的律师咨询。
父母用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抵押贷款,是否有效?
李大宝开一服装公司,生意兴隆。40岁得一子,名曰小宝,夫妻二人视若珍宝,购一住宅,写上小宝的名字。小宝12岁时,李大宝想扩大经营规模,遂与妻子商量,将小宝名下住宅抵押给了银行,借了300万元。
后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且服装销路不畅,李大宝无法按期还本付息,最终被诉至法院。那么,这种情况下,抵押是否有效?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父母以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作抵押贷款的情形越来越普遍。虽然未成年人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也未规定此种情形下抵押无效,但新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明确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那么,父母以未成年子女财产设定抵押,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又该如何权衡未成年人以及贷款人的利益?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独立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由其监护人代理实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从立法角度而言,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相呼应的未成年人财产保护体系。围绕着相关法律法律,社会各界对“父母以未成年子女房产设定抵押,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抵押行为有效。首先,父母基于监护人有权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其次,父母的抵押行为是为了提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条件,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再者,购房款来源于父母,房产的实际控制权也在父母,所以应该认为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抵押无效。抵押是一种有偿的处分行为,监护人以未成年人的财产作为对价获得了有偿的借款。这种情况其实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不利影响,应当认为无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是否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目的来判断。新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明确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行使代理权,应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目的,这是强制性规定。如果监护人是为未成年人利益而抵押房产,则应当认定为有效;若不是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处分房产,则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合同上是否有未成年人的签名进行分析。如果合同上仅有监护人签名,且抵押权不是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定,违反《民法总则》,无效;
如果既有监护人签名,又有未成年人签名,要看未成年人是否年满8周岁:如果满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视为有效,且不必考虑是否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如果不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在为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笔者同意第三种和第四种观点。一方面,“是否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是抵押成立的先决条件。
《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通过这两条,笔者认为,“为未成年人利益”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抵押成立的先决条件。
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考虑:
为未成年人自身债务担保。此种情形下,可能是未成年人自己抵押贷款,也可以能是监护人以未成年人名义抵押贷款。常见的有留学贷款、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购置房产贷款、治疗疾病贷款等等。如果是这种情况,贷款目的是为了帮助未成年人完成学业或购置房产或身体健康而用,通常认为是“为未成年人利益”而抵押担保,故抵押有效。为家庭债务担保。家庭是特殊的社会群体,家庭债务与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息息相关。那么,监护人用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抵押为家庭债务作担保,本质上是为了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所有家庭成员着想,应当被认定有效。为他人债务担保。监护人以未成年人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自身利益,应认为该抵押行为无效。
另一方面,监护人与未成年子女的双重签名是必要条件。
通过研究最高法院的既往判例可知,实践中监护人代为未成年人抵押财产的,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只有监护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二是监护人未成年人均签字。
如果只有监护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则意味着未成年人可能对抵押合同的具体情形并不了解。此时,如果监护人是出于自身利益而抵押财产,很可能造成未成年人的利益损失。因此,这种情况下,抵押合同非常有可能被判无效。如果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均在抵押合同上签字,根据《民法总则》第35条第2款和第3款:“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和《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只要未成年人年满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抵押合同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综上,用未成年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很有可能面临被法院判定抵押无效的风险。所以,在使用未成年人财产作为抵押时,应慎之又慎,防止发生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