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买卖网上灰色产业链:商家曾卖给诈骗团伙
银行卡买卖网上形成“灰色产业链”
花费数百元即可购得他人全套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非法交易滋生金融犯罪、电信诈骗
网售银行卡800元/套商家称曾卖给电信诈骗团伙
有互联网金融公司大量租用他人银行卡,为借款人办理大额贷款业务;持卡人出售名下银行卡或连带承担刑责
网上售卖的银行卡“四件套”,包括银行卡、身份证、网银U盾和手机卡。
只要花费数百元,就可以轻易从网上购得他人银行卡。这些被非法交易的银行卡,成了滋生金融犯罪、电信诈骗的温床,并形成一条开卡、收购、出售、使用他人银行卡的“灰色产业链”。
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一些网络卖家将收购而来的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等作为整套出售,标价800元至上千元不等。
更有互联网金融公司以500元“好处费”的形式,大量租用他人银行卡,为借款人办理大额贷款业务,只为规避“同一人在同一网贷平台借款不超过20万”的国家规定。
银行卡买卖的背后,指向多项不法行为,包括电信诈骗、洗钱、行贿、受贿等。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银行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有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兼职”招聘那头是“陷阱”
“急招兼职,知名上市公司需要做过账业务,给辛苦费500元。兼职人员需要提前准备好银行卡,公司给卡里打钱再转出来即可。没有任何风险。纯粹白捡白给的钱。”
同样的招聘消息,叶军每天至少在上百个QQ群发布。
招“兼职人员”只是幌子,他盯上的是银行卡。
6月11日,新京报记者联系上叶军。他直截了当地说,银行卡租给互联网金融公司用于过账,5-7个工作日可将银行卡归还本人,报酬500元,每人每年只限操作一次。
“每天有十几人来找我出租银行卡,多的时候一天30个人。”他说,作为中间人,他每招募一名“兼职”可以得到100元报酬。
在向记者反复确认是否有银行卡、网银U盾后,叶军和记者约定时间到公司签署协议。
6月15日下午,记者来到东城区王府井西街9号东方文化大厦3层的一间会议室,叶军早已在此等候。
会议室里还坐着几人,彼此间并不交谈。一名自称大学生的男子说,他们班的同学多半交易了自己的银行卡。
会议室一角,一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正不断劝说对方出租银行卡。
此时,叶军请出部门经理方星为众人讲解业务。
“我们公司是P2P类型的,国家规定,个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不得超过20万元。公司想要往外放出更大额度的贷款,需要用第三方的银行过账给实际借款人。”方星开门见山地说出了“租卡”的意图。
根据去年8月银监会、公安部等四部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叶军说,当实际借款人所借款项大于20万限额时,超出部分就需要找其他人的银行卡来分摊。也就是把一个大额借款拆分成多份,每一份都需要一张银行卡。比如实际借款人要借200万元,公司就需要找另外9个人的银行卡,分别过账20万元,最后再把这9张卡里的钱,转到实际借款人手中。
租卡人背后的大额贷款“生意”
听完方星的“业务介绍”后,多名“兼职人员”签订了协议。同时将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交给方星。
签署协议的过程有工作人员指引。工作人员说,这是为了防止银监会等相关部门查公司账目,只要这些书面性的文字在,就不会有事。这也是公司在监管政策下发展大额贷款业务的“唯一方法”。
叶军也说,所谓签协议,主要是规避“限额20万元”的国家政策。
要签的协议有两份。一份是信息咨询服务协议,写有“甲方(借款人),乙方:卓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丙方:融信通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丁方:银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盖有这三家公司的公章。
该协议规定,“乙方将依据甲方的相关资料,通过丙方推荐甲方在丁方办理借款申请,并为甲方提供借款推荐、信用审核与咨询、还款管理等一系列服务。”
记者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融信通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等。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发放贷款等。股东为熊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
该公司2016年度报告显示,企业主营业务活动为借贷审核、贷中风控、逾期催收。
银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财务咨询、投资咨询等。企业法人为熊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经过还价后,网络卖家同意以650元卖出银行卡“四件套”。
从工商信息看出,两家公司同在东城区王府井西街9号三层,门牌号相邻。
卓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去年12月,经营范围包括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
另一份是委托还款协议,显示“甲方于2017年6月15日通过融信通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向第三方网络中介信息平台投资人申请借款人民币本金200000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2020年6月14日前向融信通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82000元用于偿还甲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并附有融信通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的账户名、账号、开户行。
方星说,这份委托还款协议用于确保债务由实际借款人来偿还。他一再向现场的“兼职人员”保证,“签订协议不会给兼职人员形成债务。”
叶军说,相当于拿银行卡做一个“中转”,“用你的卡存进去20万,然后再转出去。一进一出就合法了,钱就可以正大光明的借给第三方。”
签完协议后,工作人员又在电脑上登录网上银行,并要求提供银行卡密码和网银密码,测试网银能否正常使用。
测卡结束后,工作人员将身份证原件交还给众人,把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U盾打包存放起来。
按照方星的说法,之后这些银行卡用于给实际借款人过账,“到时有钱会打到你们银行卡,很快会转走,你们不用管。”500元的费用则在转账成功后支付,另外待贷款转走后,会把银行卡和U盾退还给持卡人。
据方星介绍,该业务从去年开始操作,最初是找公司内部员工,后来内部员工签完了就转移到朋友之类,今年3月份才对外招人进行银行卡交易。
新京报记者随后联系了银湖网一名业务员,询问是否可以提供超过20万元的贷款。该业务员说,如果个人贷款超过20万元,他们可以找“朋友”进行加额来满足客户需求。
QQ群里的银行卡“买卖”
相比于上述金融公司花钱借用他人银行卡用于大额贷款业务,30多岁的刘天明所做的买卖更为直接——售卖全套银行卡。
刘天明说,所谓“全套”是指银行卡、开卡的身份证原件、网银U盾、预留手机号及开户单,这也被他们称为“四件套”。
类似的行业术语还有“裸卡”——只有银行卡;“盾卡”——银行卡和网银U盾。
他自称有1000多个QQ群,通过群发软件,将自己的业务以刷屏的方式推广出去。
每天早上,刘天明打开电脑的第一件事,就是通过QQ上的好友申请。最多时,一觉醒来有上百个好友申请添加。这些“好友”都是问他买银行卡的。
“四件套800元、盾卡500元,别家没有这么低的。”因此,他出货的速度也比较快,“一般情况,三天出四五十套没问题”。
据刘天明介绍,他的货源是通过固定联系人介绍,让持有身份证的人自己去办银行卡和电话卡,再把包括身份证、银行卡在内的各种卡都卖给他们。但他不愿透露收卡的价格。
刘天明说,即使身份证原件寄过来也不会影响持卡人,身份证可以挂失补办,这样新旧两张身份证都能使用。手机号主要用于接收银行短信或验证码等。
除了持卡人主动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卖出,也有一部分银行卡是通过遗失的身份证所办,持卡人对此并不知情。
在卖家发来的银行卡样品中,新京报记者通过身份证信息联系了河北张家口市康保县李家地镇的康女士。35岁的康女士目前和丈夫在浙江打工,两个月前,她在回老家的途中,钱包和手机被偷,放在钱包的身份证也一同丢失。她已向当地派出所挂失身份证并申请补办。
经反复确认,康女士表示,和她遗失身份证一起配套售卖的“四件套”银行卡,并不是她本人所开。
也就是说,有人拿着康女士遗失的身份证不但办理了银行卡和网银,还办理了电话卡。
多个银行卡卖家表示,并不是所有的银行卡都需要本人去办,也可以找人代办。对于人证不符的情况,他们的理由如出一辙,“内部有资源,只要证是真的,就能开。”
据记者了解,一般来说卖家会提前大量收卡,各个银行的卡都要有,再按照买家所指定的银行销售相对应的卡。
在卖家林乐的报价单里,不同银行的卡价格也不一样:中国银行、农行、建行、工行,四件套1300元;光大、平安、华夏银行,四件套900元。“价格差异是因为大银行的卡不好开。”他说。
多个卖家表示,银行卡交易方式为“货到付款”。“要的话地址发我,刚开始给你寄两套,有签收的话后面可以大量给你寄过去。”刘天明说。
6月15日,一名工作人员正在检验“兼职人员”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A08-A09版摄影/新京报记者大路
银行卡行贿、电信诈骗黑幕
很多卖家对客户买这些银行卡的用途心知肚明,交易时并不细问。
一名卖家说,买银行卡的一般是做外汇,或者是电信诈骗。
来自广东的一位买家李和生直言,自己买银行卡就是做外汇。“我只用半个月,半个月之后可以全部退给你。”
李和生说,每张银行卡每年有5万美金的外汇限额。他收卡之后,会给每张卡打进几万到十几万不等的人民币存款,兑换成外汇,利用外汇市场价格的波动,交易后赚取差价。“说白了就是走走流水,限额用完,卡对我来说就没用了。”李和生说。
在近几年查获的电信诈骗案中,拥有大量的银行卡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必备品”。在一些个案中,以各种名义到不同银行开卡,是电信诈骗团伙“外包”出去的一项业务。
当有事主受骗往这些银行卡里汇款后,嫌疑人会指挥同伙在最短时间内将汇款全部提取并转移。
2014年底,广州天河区法院对一个“猜猜我是谁”电信诈骗团伙中的几名成员进行了一审宣判。该团伙分工明确,有专人拿着银行卡负责提取诈骗款项并转移至指定账户。几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控制时,发现有他人的银行卡1319张、他人的居民身份证395张。
除了电信诈骗,银行卡买卖的背后还指向洗钱、行贿、受贿、非法所得的财产转移等不法行为。
在叶军的个人业务中,不仅为金融公司找人租用银行卡,他也买卖银行卡,“这些卡卖到国外去,客户用一个月,到时候再消掉,对卖卡人没有危害。”他说,这其实就是帮别人洗钱。
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反腐案情中,一些官员在被查时,起获大量他人的银行卡。
2016年5月被“双开”的广东茂名市高新区党工委原书记谭国锋在被查后,其随身物品中包括他人身份证7张,他人名下的银行卡7张,卡内存款余额高达630多万元。
湖南永州市发改委原主任龚新智在被查后自曝,收银行卡就像收名片。
逃不掉的“刑责”
针对银行卡买卖,央行有关负责人明确指出,买卖银行卡是违法违规行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同时,买卖银行卡行为过程中可能会伴随着非法持有大量银行卡、买卖居民身份证等违法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
央行、公安部等国家部委以及地方也曾多次对银行卡买卖进行打击。
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去年9月至2017年4月,央行等六部门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联合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专项行动。
2015年7月,北京警方通报破获史上最大贩卖银行卡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涉嫌去银行开卡,然后卖给不法分子、特别是电信诈骗团伙用来受贿洗钱。警方共收缴1700多张银行卡及200张身份证。17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近几年,多地均有买卖银行卡被判刑的报道,所犯罪名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等行为均构成此罪。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警方应予立案追诉。
在银行卡的买卖中,许多持卡人尤其是大学生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卖给“中介”。他们往往并不知道买卖银行卡对自己的影响。
央行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我国的银行卡属于实名制,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有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表示,持卡人将个人银行卡出售、出租给他人,发卡银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有权对持卡人进行罚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同时,人民银行还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留下污点,对持卡人今后向银行申领信用卡、申请房屋贷款、信用贷款等金融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但影响并不止于此,持卡人出售银行卡甚至可能给自己带来刑事责任。
张新年表示,如果持卡人非法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时明知他人用来实施犯罪活动,比如洗钱、信用卡诈骗等,仍出售或者出借银行卡的,持卡人将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与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员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类似的报道并不少见。
2016年,青岛一名20岁青年将1张身份证和14张银行卡卖给电信诈骗团伙,获利2700元。之后有事主受骗将钱打入该青年卖掉的银行卡里。该青年被视为电信诈骗团伙的共犯,被警方抓获。
(文中叶军、方星、刘天明、林乐、李和生均为化名)
金融公司“租卡”办大额贷款流程
1招聘
招聘“兼职人员”,需对方提供银行卡、网银U盾等
2签订协议
其中一份协议为四方协议,卓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将依据借款人(“兼职人员”)的相关资料,通过融信通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推荐借款人(“兼职人员”)在银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借款申请。真正借款的为银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测卡
收走“兼职人员”的银行卡、网银U盾,测试网银能否正常使用
4转账
给实际借款人过账。待贷款转走后,将银行卡和U盾退还给持卡人
新京报记者张逸游天燚王飞翔
睿裁判|杨某平诉杨某洪、昆山融信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杨某平诉杨某洪、昆山融信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受让股东应对原股东的瑕疵出资负连带责任,未明确对原股东的抽逃出资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审查股东出资情况,是一种相对简单的事实判断,受让股东通过查阅公开的公司登记及审计材料即可完成,理应尽审查义务。而抽逃出资行为通常具有复杂性、模糊性和隐蔽性,审查难度较大,需要有关部门作出专业判断,不应苛求受让股东有此审查义务。由于审查难度不同、义务范围有别,责任承担上也应固守各自的边界,不宜将关于受让股东对原股东的瑕疵出资连带责任轻易扩张到抽逃出资行为上来。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5民终1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融信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江南明珠苑121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贾某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国珍,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康,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国珍,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亮,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海兵,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明,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敏,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平,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怀静,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苹,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洪,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品德,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山融信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通公司)、贾某康、潘某亮、陈某明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平、杨某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融信通公司、贾某康、潘某亮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杨某平与杨某洪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系典型的虚假诉讼。(1)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长期多年多笔往来,本案中出示的借条属于对账时后补,是出借人挑选部分汇款凭证与杨某洪签订所谓借条。(2)出借人提交的债权凭证系伪造。借条无时间,公司印章和连带担保人字样有重叠,且肉眼可见“连带担保人”字迹浮于公司印章之上,可以判断借条有伪造嫌疑,或者至少可说明公司盖章时没有承担连带担保的意思表示。(3)借贷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前后矛盾。(4)借贷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不符合常理。杨某洪不但对借贷全部认可,还向出借人提供了合作协议书,而该合作协议书中贾某康的印鉴是存档于公司用于银行业务往来的备案印章。杨某洪还配合出借人的委托代理人形成了多分调查笔录。(5)担保人要求杨某洪提供其与杨某平全部往来进行轧账,但杨某洪予以拒绝,不符合常理。(6)上诉人对借款、还款、担保提出了实质性异议,法院应审查借贷的真实性。应穷尽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所有银行卡进行审计。(7)杨某平不正当放弃权利,但没有承担义务。王某利同样为公司登记股东之一,但杨某平却撤回了对王某利的起诉,属于不正当放弃权利。2.如果本案借贷合法有效,就已查明的杨某平与杨某洪之间的往来计算,除借条中涉及的汇款凭证外,杨某洪支付给出借人的款项高于出借人支付给杨某洪的款项。(1)杨某洪已经归还542.9万元。而一审法院以上述还款并不在出借人主张范围内为由不予采信。有违常理。(2)潘某亮、贾某康发现公司印章被偷盖后,去昆山市公安局报案。杨某洪在昆山市公安局笔录中称,其与杨某平之间的债务已清偿完毕,并提交了一份2012年10月18日出具的转给杨某平的物品授权清单。3.公司虽在借条中加盖了公章,但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4.上诉人受让陈某明股权时陈某明告知公司资产已亏损。上诉人无法判断陈某明有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应当就陈某明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1)上诉人以45万元价格受让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权的事实,国有企业转制时一元钱受让的例子比比皆是。(2)之前判决时就没有认定陈某明有抽逃出资行为,现在重审后又判决认定有抽逃出资,全凭主观臆断。5.公司全部受让股东在抽逃出资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6.抽逃出资和未履行出资义务是不一样的概念。人民法院在认定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却适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条款来判决作为受让人的潘某亮和贾某康是错误的。
上诉人陈某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不认定陈某明代公司为案外人侯某春与崔某礼生猪买卖承担保证责任,是完全错误的。2.一审程序违法。二次开庭后,崔某礼愿意出庭作证,但一审未再开庭直接判决。3.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陈某明、崔某礼、侯某春生猪买卖事实存在,但因文化水平不高,在事件操作中存在一定瑕疵,但不改变事实。
被上诉人杨某平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请求没有依据性,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理由:根据股东出资方式的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完全不履行涉及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包括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而本案陈某明在向公司履行2000万元的出资后三天内全部撤走,构成抽逃出资。因此,上诉人贾某康、潘某亮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杨某洪未有答辩意见。
杨某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融信通公司、陈某明、贾某康、潘某亮、杨某洪共同向杨某平归还400万元,并承担自2012年3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融信通公司、陈某明、贾某康、潘某亮、杨某洪负担。庭审中杨某平变更诉讼请求,减少诉讼请求为归还借款350万元,并明确杨某洪系借款人,融信通公司为担保人,融信通公司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陈某明、贾某康、潘某亮存在抽逃出资及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出资,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杨某平与杨某洪之间的借款相关情况
2010年3月4日,融信通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1份,载明:今委托杨某洪全权代表公司进行融资、担保及业务开展事宜,有效期三年,特此授权委托。
欠条1份,载明:杨某洪曾于2010年起多次向杨某平借款,尚有部分未归还,主要是2010年12月29日借款85万元、2010年12月29日借款215万元、2011年4月14日借款89万元、2011年4月14日借款11万元、2011年5月4日借款20万元、2011年5月4日借款100万元,上述总计520万元,上述借款中已归还120万元,尚欠400万元未还;杨某洪对杨某平除上述尚欠款项外,其他借款已全部结清,相互不再有其他欠款。连带保证人处加盖融信通公司公章及贾某康个人印章。
上述欠条中所述借款均由杨某平向杨某洪转账支付。融信通公司、潘某亮向一审法院提交杨某平与杨某洪之间自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1月5日的银行往来明细,其认为杨某洪已向杨某平归还542.9万元,杨某平另向一审法院提交银行汇款凭证12份,证明杨某平除本案所涉借款外另向杨某洪支付404万元、向贾某康支付50万元。另杨某平自认收到案外人陆某兴替杨某洪归还借款50万元。
上述事实有授权委托书、欠条、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12份、中国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国银行电汇凭证、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回单、往来明细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二、融信通公司及其现有股东之间的相关情况
融信通公司原系由陈某明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2009年10月29日,融信通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陈某明将其在上述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潘某亮、贾某康、杨某洪、王某利,其中潘某亮受让800万元股权、贾某康与杨某洪各受让500万元股权、王某利受让200万元股权。同日,陈某明分别与潘某亮、贾某康、杨某洪、王某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1份。庭审中,王某利表示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经一审法院调查,杨某洪表示王某利的签字由其代签。2009年11月6日,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融信通公司的股东由陈某明变更为潘某亮、王某利、杨某洪、贾某康,法定代表人由陈某明变更为贾某康,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庭审中,陈某明、潘某亮、贾某康一致认可,融信通公司在上述股权转让时已亏损,陈某明将上述公司全部股权出让所得价款为45万元。2009年12月19日,潘某亮、杨某洪、贾某康签订合作协议书1份,约定:潘某亮、杨某洪、贾某康共同投资创立融信通公司,潘某亮作为最主要发起人和融资方,全权负责本公司的重大投资和管理决策,杨某洪、贾某康负责本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所有借款由三方协商同意并签字后才可以借款(如急借有一方不在现场可通知另一方代签,到场后补签);为了规范管理,所有借款、收款统一由贾某康的银行卡进出,借款人同样为贾某康;由杨某洪、贾某康具体负责借款、收款谈判事宜;潘某亮、杨某洪、贾某康各占33.3%的股份,每人出资300万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三方共同承担;该协议书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上述事实有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调查笔录、合作协议书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三、融信通公司原始股东陈某明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以及是否应当为该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相关情况
2007年10月24日,陈某明将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缴存于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胥口支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在验资完毕后,该公司于2007年10月25日注册成立。后陈某明于2007年10月26日将全部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全额转出。
陈某明长期从事猪肉制品批发、代销生意。2008年4月22日,其与昆山市定点屠宰加工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位于张浦镇南港白米村从事猪肉批发等业务。2008年5月30日,与其配偶李某凤共同投资成立昆山市民本食品有限公司,亦从事农副产品批发、零售。陈某明与案外人侯某春系多年从事生猪贸易的生意伙伴。案外人崔某礼在签订生猪协议时系苏州市吴江区甪直镇蓝天文具行临时工,后于2009年8月6日在位于张浦镇白米村的昆山市屠宰加工中心从事生产运输工作,系合同工。
2007年12月29日,案外人侯某春与崔某礼及融信通公司签订协议书1份,约定:案外人崔某礼向侯某春购买生猪,由侯某春先垫付一个月猪款,平均每天四车,第二个月开始付第一个月的猪款,如出问题由融信通公司担保。2008年2月1日,案外人崔某礼向侯某春出具欠条1份,载明:今欠侯某春生猪款总计2009.2万元,本人保证今年2月20日前结清楚;融信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明在担保人处签字确认,但并未加盖融信通公司公章。2010年6月28日,案外人侯某春出具收条1份,载明:本人从2008年2月25日开始陆续收到陈某明替融信通公司归还融信通公司为案外人崔某礼担保的生猪款合计2009.2万元。在生猪明细中,平均每天为近六百头,平均每天猪款金额为近八十万元;在还款明细中:还款共计为174笔,时间跨度两年有余,数额从两万元至十余万不等,汇款备注均为猪款,汇款用途为货款。
一审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对案外人侯某春进行询问调查,其表示自己与陈某明系生意伙伴关系,自己与崔某礼并不认识,后陈某明介绍将猪送给崔某礼,自己与崔某礼发生交易的时间大概有四五个月时间,交易金额有2000多万元。生猪是送到张浦镇白米村的一个屠宰场里,该屠宰场系陈某明承包的。
据初步统计,陈某明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每月进场昆山定点屠宰加工中心的生猪数目巨大。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欠条、收条及付款凭证174份、调查笔录、生猪逐日进场明细、房屋租赁合同、昆山民本食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崔某礼户籍信息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四、关于温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反映杨某洪涉嫌诈骗,该情况对本案是否影响
潘某亮配偶吴某凤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举报,温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侦查“瓯海区吴某凤被诈骗案”一案,吴某凤报案称杨某洪涉嫌诈骗融信通公司其他股东,该事宜系融信通公司股东之间内部纠纷事宜,与本案无涉,且经过一年的侦查,现仍旧在侦查阶段并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杨某洪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尚无定论,杨某洪亦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羁押,潘某亮以此抗辩要求终止审理移送公安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上述事实有温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温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出具的吴某凤户籍信息等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平与杨某洪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杨某平与杨某洪结算,截至2012年3月8日,杨某洪尚结欠杨某平借款400万元,且有相应支付凭证为证,扣除由案外人陆某兴代为归还的50万元,杨某平主张350万元应予支持。对于杨某平要求被告杨某洪承担自2012年3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平与杨某洪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因而,可支持起诉之日即2012年4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关于融信通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及贾某康提出融信通公司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的辩称理由,一审法院认为,融信通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提供担保系其内部管理问题,当事人并未提供证据显示杨某平在借款时存在与杨某洪恶意串通的情形,对于作为出借人的杨某平而言,杨某洪系融信通公司股东,融信通公司亦向杨某洪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杨某洪全权代表公司进行融资、担保及业务开展事宜,又有融信通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贾某康的私章加盖在借条上,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公司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的理由并不能否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故融信通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杨某平主张融信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杨某平要求陈某明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明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事实清楚,构成抽逃出资。即使本案所涉纠纷发生时,陈某明已将其持有的上述公司股份予以转让,但由于其抽逃出资的行为导致公司法定资本不足,明显减弱公司的偿债能力,其应在2000万元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除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关于陈某明主张其已经在案外人侯某春与崔某礼、融信通公司欠款担保案中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外人侯某春与崔某礼并不相识,经担保人融信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明介绍后进行交易,案外人崔某礼时任某文具行的临时工,案外人侯某春对其赊欠长达一个月多达2000余万元猪款的做法有违市场常理,且案外人侯某春与陈某明系多年的生意伙伴关系,随后案外人崔某礼于2009年前往张浦镇的屠宰中心从事生产运输工作,与在张浦镇开办屠宰中心的陈某明所主张的案外人崔某礼跑路说法存在矛盾之处,且上述承担担保责任的还款记录亦多达174笔,数额有零有整,备注为猪款,汇款用途为货款,在上述还款期限内案外人侯某春与陈某明个人均从事数额不菲的生猪交易,且案外人侯某春在法庭调查时陈述与案外人崔某礼的交易持续时间长达四五个月,与其生猪协议及明细上载明的一个月时间存在前后矛盾之处。从陈某明提供的汇款凭单来看,在总的担保数额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支付还款记录多达174笔,数额有零有整,并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考虑到诸上因素,对于该交易是否真实发生以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应予以从严审查,仅凭当事人自己手书的协议、明细等证据且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时,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在陈某明提供的174笔还款明细与在此还款期间其本人从事的真实生猪买卖交易存在高度吻合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让一审法院确认其174笔还款明细系代替融信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故陈某明的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融信通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融信通公司在成立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2007年10月24日陈某明汇入公司投资款2000万元,但是陈某明于2007年10月26日立即将该2000万元转出。杨某洪、贾某康、潘某亮仅以45万元的价格受让了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公司,杨某洪、贾某康、潘某亮作为公司的受让人应知公司的前股东陈某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债权人依照该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杨某洪、贾某康、潘某亮内部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杨某洪、贾某康、潘某亮可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贾某康、潘某亮提出借款真实性存疑、公章系偷盖的辩称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杨某平所主张的借款有欠条及相应支付凭证佐证,另融信通公司也向杨某洪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杨某洪全权代表公司进行融资、担保,而贾某康、潘某亮并无证据证实上述借款存有疑义且公章系被偷盖,故对该辩称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贾某康提出对欠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认为,融信通公司已向杨某洪出具授权委托书,庭审中,融信通公司也表示公章一般放在保险柜中,杨某洪可随时取得,而这些情况杨某平无从知晓,因而无论鉴定结果如何,均不影响本案处理,故对该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关于贾某康提出杨某洪已归还借款542.9万元的辩称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平与杨某洪之间有多笔经济往来并于2012年3月8日进行了结算,该结算金额由杨某洪出具欠条予以确认,而贾某康提供的汇款凭证为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2年1月5日止,时间均在上述欠条出具日之前,且庭审中,杨某平又提供相应凭证证明杨某洪支付404万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定,贾某康提出的还款542.9万元并不在本次诉讼杨某平主张的范围之内,故对该辩称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杨某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某平归还借款350万元,并承担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昆山融信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陈某明对昆山融信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抽逃出资的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贾某康、潘某亮对上述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8400元、保全费5000元,上述两项合计43400元,由杨某平负担5384.62元,杨某洪、融信通公司、贾某康、潘某亮、陈某明负担38015.38元。
二审另查明: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一审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立(2012)昆民初字第0938号杨某平诉融信通公司、陈某明、贾某康、潘某亮、杨某洪、王某利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判决后双方均上诉,本院作出(2014)苏中民终字第1397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2012)昆民初字第0938号案件中,一审法院曾对杨某洪本人调查。问:对于杨某平、刘某军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欠条、借条及相应的汇款凭证,你有无异议?杨:没有异议。问:融信通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有无经过其他股东同意?杨:和贾某康讲过,他同意的。而且我有授权书,可以代表公司从事对外担保。问:你再看一下2012年10月18日你出具的转给杨某平和刘某军的物品授权清单,是否你所写?杨:是我写的。上面杨某平和刘某军的名字也是我写的。张某借款150万元,由担保人陆某兴替我向杨某平和刘某军各归还了50万元,剩余50万元债权又还给了我。台湾人孙某群的30万还给了刘某军。张某洲借款120万元、颜某借款45万元、邹某忠借款80万元由于无法兑现,都还给我了;永泰田的房产因我和吴某飞之间的债权债务已转给吴某飞;Q7及A5两辆车因我和卯某生之间的债权债务已转给卯某生;名人茶壶18把及紫砂17把、景德镇陶瓷大师壶1把及翡翠原石都已经退还给我。该笔录在(2012)昆民初字第0938号案件中已经经过质证。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借贷是否真实有效;2.担保是否有效;3.陈某明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及是否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贾某康、潘某亮是否应就抽逃出资承担及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出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当事人对其主张应当举证。本案中,杨某平为了证明借贷的存在,提供了借条及相应支付凭证佐证。各方当事人对于借条上杨某洪的签名、融信通公司的盖章真实性没有异议,杨某平已尽到举证责任。鉴于借条是证明效力较高的债权凭证,且有相应支付凭证佐证,上诉人认为借贷不属实,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上诉人认为根据杨某洪向杨某平的转款凭证,杨某洪已归还涉案借款。对此,本院认为:一审中杨某平另提供证据证明向杨某洪支付404万元、向贾某康支付50万元,杨某平认为涉案借条系对2012年3月8日前债权债务的结算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上诉人提供的还款凭证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2年1月5日止,时间均在上述欠条出具日之前,故一审法院不认定该还款在本次诉讼杨某平主张的范围之内,并无不当。上诉人还认为,根据杨某洪2012年10月18日出具的转给杨某平和刘某军的物品授权清单,杨某洪已还清了上述款项。对此,本院认为:根据(2012)昆民初字第0938号案件中杨某洪的陈述,杨某洪已明确除案外人陆某兴替杨某洪归还的本案借款50万元外,其余债权或物品均未为本案债权清偿。故上诉人以此为由主张涉案款项已还清,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是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显示杨某平借款时存在与杨某洪恶意串通的情形,杨某平作为债权人,借款人杨某洪系融信通公司股东,融信通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杨某洪全权代表公司进行融资、担保及业务开展事宜,该授权委托书还有融信通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贾某康私章,杨某平对于融信通公司的担保责任已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上诉人主张担保的文字压在公章上,故而认为盖章非担保的意思表示。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未有其他证据证明盖章系其他意思表示,其主张盖章非担保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还认为公章系偷盖。对此,本院认为,公章是否系杨某洪偷盖,作为债权人的杨某平无从知晓,因而无论结果如何,均不影响本案处理。综上,融信通公司应当就涉案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陈某明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事实清楚,构成抽逃出资。即使本案所涉纠纷发生时,陈某明已将其持有的上述公司股份予以转让,但由于其抽逃出资的行为导致公司法定资本不足,明显减弱公司的偿债能力,其仍应在2000万元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关于陈某明是否仍应当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陈某明主张其已经在案外人侯某春与崔某礼、融信通公司欠款担保案中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并为此提供了协议书、欠条、收条、生猪明细、还款明细等证据。本院认为,该些证据并不能证明陈某明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陈某明认可案外人侯某春与崔某礼并不相识,系经其介绍后交易。案外人侯某春对初识之人赊欠长达一个月多达两千余万猪款的做法有违市场常理。2.案外人侯某春与陈某明系多年的生意伙伴关系,均从事数额不菲的生猪交易,陈某明提供的还款明细中,还款记录亦多达174笔,数额有零有整,备注为猪款,汇款用途为货款,故该款与其本人从事的真实生猪买卖交易存在高度吻合。3.陈某明在总的担保数额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支付还款记录多达174笔,数额有零有整,这样的交易方式并不符合担保支付的一般交易习惯。考虑到诸多因素,一审法院对于该交易是否真实发生以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予以从严审查并无不当。现有证据不足以确认陈某明174笔还款明细系代替融信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陈某明认为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第四个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系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受让股东连带责任的规定,对于受让股东对转让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并无规定。而本案中,杨某平主张陈某明、贾某康、潘某亮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抽逃出资及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出资,由于融信通公司已完成验资,贾某康、潘某亮受让融信通公司股权时无须履行出资义务,杨某平基于陈某明抽逃出资行为主张贾某康、潘某亮承担责任,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然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驳回杨某平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400元,保全费5000元,上述两项合计43400元,由杨某平负担5384.62元,杨某洪、融信通公司、贾某康、潘某亮、陈某明负担38015.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15.38元,由昆山融信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某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蔡燕芳
审判员祝春雄
代理审判员孙楚楚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丹丹
[专业点评]
本案虽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多名当事人,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但法官抽丝剥茧、披沙拣金,提炼出四个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裁判思路清晰,审判工作有条不紊。
一、杨某洪和杨某平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
杨某洪和杨某平之间的欠条是以对账、结清债务的形式产生的,融信通公司等认为该债务不真实,并提交了两人间的银行往来明细,但考虑到欠条、融信通公司的授权书真实存在,且杨某洪、杨某平对银行往来明细进行了合理说明,而融信通公司未进一步提交有力证据证明该债务虚假,法院确实难以作出该债务系虚假债务的判断。
二、融信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融信通公司提出,公司印章为杨某洪私自偷盖的,对外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故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考虑到杨某洪系融信通公司股东,且取得了公司授权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系公司内部管理性规定等情况,从保护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杨某平角度出发,法院认定融信通公司连带保证责任成立,亦属正确。
三、融信通公司原股东陈某明是否应当就其抽逃出资行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原股东陈某明在公司注册后将注册资本2000万元抽逃,并无争议。但其主张,其个人已经为融信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侯某春与崔某礼之间的债务还款2009.2万元,故不应再承担责任,并提供了协议书、欠条、还款明细等证据。法院审查后,认为崔某礼本人身份存疑、还款时间过长、还款数额过于零碎、汇款备注存在矛盾等,疑点重重。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相关理论,当事人所举证据应当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否则应当视为未尽到举证义务。据此,法院对陈某明提交的相关证据依法不予认可,要求陈某明承担抽逃出资相关责任,无疑是正确的。
四、贾某康、潘某亮是否在原股东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股东应当和原股东一起在“未履行”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未提及股东“抽逃”出资情况下,受让股东和原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认为,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受让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股东有抽逃出资情形,根据“举轻以明重”规则,要求此种情况下的受让股东和原股东一并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可。但需要注意的是,抽逃出资系公司股东已经经过验资证明后将资金再行转出,就受让股东而言,相较于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其予以发现的难度更大。可能正是基于此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于抽逃出资情况下受让股东的连带赔偿责任,采取了更为谨慎的态度,未予明确。
就本案而言,考虑到受让股东审查“抽逃出资”和“未履行出资”的难易程度,以及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等因素,一审扩大第十八条第二款适用范围,在原股东抽逃出资情况下,也责令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不够慎重。虽然有证据证明贾某康等股东以45万元受让了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公司股权,其受让时亦知道公司存在亏损,但尚不足以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原股东陈明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同时,本案中杨某洪向杨某平的借款为个人欠款,并无证据证明是用于融信通公司,而融信通公司乃是基于杨某洪代表公司作出的连带保证承诺而承担责任。综上,无论于法于情,要求融信通公司股东贾某康等承担个人责任,有欠公允,二审撤销一审要求贾某康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更为公平合理。
二审判决书紧紧围绕上述焦点问题,详细说理,同时在格式、文书各方面力求规范之美,故文书整体质量较高。
苏州中级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zhzjf
东莞为外贸企业加速“输血供氧”
南方网讯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从支持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到提信心、稳经济,东莞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的不同阶段,率先作为,主动帮扶,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为了破解企业融资难题,东莞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和东莞银保监分局推动成立金融机构“战疫”联盟,对全市企业作出12条金融承诺,为中小企业战疫提供“救急包”和“大礼包”。东莞是全省首个成立金融机构“战疫”联盟的地级市,在地方金融事权范围内,最大限度调动辖内金融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
现阶段,随着全球疫情的蔓延,受订单违约、出口受阻、客户流失、招工困难、成本增加、供应链稳定性下降等因素影响,东莞一些外贸企业的资金链面临不同程度的压力。
4月30日,东莞市政府举行稳外贸金融政策宣讲会,聚焦“稳外贸20条”金融举措,从“用好用足货币政策工具”“争取政策性银行专项贷款额度”“引导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支持”“提供出口信用风险保障支持”四个方面进行政策解读,释放政策性金融优势稳外贸,为受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提供真金白银的“红包”。
在政策指挥棒的带动下,东莞为外贸企业引来了金融“活水”。截至3月末,东莞辖内银行机构对外贸企业的各项贷款余额达1179.7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451.67亿元,增长62.04%。
A用足货币政策
莞企享用近90亿元贷款
订单、资金是衡量企业健康发展的两大指标。在疫情影响下,一些外贸企业不仅面临订单被取消或者延误的问题,还面临着高额的经营成本压力。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支小再贷款”政策、“再贴现”政策……通过巧用货币政策工具,灵活适度地调控货币信贷政策,推动企业融资成本下降,缓解疫情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冲击。
今年1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3000亿元,支持金融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防疫的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2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增加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5000亿元,外贸行业也是政策支持重点。
外贸企业东莞市衡正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衡正光学”)就曾陷入困境。该企业负责人说,自疫情发生以来,企业发展面临着复工延期、资金回笼困难、经营成本上升、订单交货拖延等问题。
在获悉企业的融资需求后,东莞银行与时间赛跑,为尽快解决企业困难,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通过“支小再贷款”工具,仅用一天时间就完成了贷款发放,为企业提供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300万元,利率低至4.55%。
资金的迅速到位大大缓解了衡正光学的生产经营压力,解决了其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境,为其生产经营活动解了燃眉之急。衡正光学相关负责人说:“我给东莞这次积极落实‘支小再贷款’优惠政策惠企举措点赞,这次业务不仅为企业提供了低成本的信贷资金,也让企业感受到了优质的金融服务。”
除了支小再贷款政策外,中国人民银行还通过释放“再贴现”政策红利为企业送去“及时雨”。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相关负责人说,商业银行使用人民银行再贴现政策资金,为企业办理票据融资的贴现利率,要低于该银行同期同档次票据贴现加权平均利率。央行为商业银行办理票据再贴现的利率为2.25%。政策优先支持涉农票据、小微企业票据和民营企业票据,重点支持复工复产的小微企业、春耕备耕、以及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小微企业。
东莞建晖纸业有限公司就是政策的受益者之一。从3月31日开始,东莞农商银行持续为该公司提供了5152.92万元贴现业务,年利率2.38%,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财务成本支出。
这仅是一个缩影。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再次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1万亿元,力求将金融“活水”传导至资金链紧张的外贸企业。
随着一波货币政策的密集出台,“政策工具箱”的效应逐渐显现。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4月30日,东莞辖内银行机构向重点防疫企业发放符合专项再贷款政策的优惠利率贷款11.51亿元;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向8家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政策的贷款(含票据贴现)77.94亿元。
B创新金融产品
政策性银行为企业融资、融智
“顺境隐于市,逆境托于市”是坊间对政策性金融的评价。作为逆周期调节的工具,政策性银行资金具有导向强、逆周期的特点,能为重点领域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在不久前发布的“稳外贸20条”中提出,东莞将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合作,争取政策性银行专项贷款额度的支持,用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安排的不少于100亿元抗击疫情专项贷款的同时,用好用足抗击疫情专项贷款,以转贷、直贷等多种方式向外贸及相关制造型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资金,加强对有订单、有市场、有信用外贸企业的金融支持,协助其增强抵御外贸风险。
东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广东省进出口企业前100名,其设计制造的产品远销亚洲、非洲、拉美、欧洲等地的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疫情的暴发直接使得企业回款账期受到较大影响,公司现金流愈发紧张,面临在手订单履约难、生产难的困境。
在企业踌躇之际,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为企业送来了“金融服务”,在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后,主动为企业量身定制方案,既为企业融资,又为企业融智。
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相关负责人说:“我行通过政策性出口卖方信贷为企业提供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解决企业现金流燃眉之急的同时,也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鉴于全球疫情期间汇率市场波动明显加大,外贸企业财务成本影响增大的情况,我行还主动为客户提供专业汇率市场分析,优化业务流程,加快审批,帮助企业及时有效应对汇率波动风险,减负增效。”
不仅是上述的出口卖方信贷,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还针对外贸企业推出了政策性进口信贷、融信通、境外投资贷款等产品,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外贸企业九丰集团就是受益的企业之一。企业资金管理中心副总监吴胜君说,此次疫情对公司业务影响非常大。但是,早在今年2月初,中国进出口银行的高管就打电话来咨询企业的发展,当了解到企业的实际困难后,主动为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使其获得发展的机会和空间。
未来,东莞还将继续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专项贷款额度的支持,通过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不断加大加快信贷投放力度,持续加大对外贸领域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等举措进一步拓展服务对象,支持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C加大信贷支持
为外贸企业引来超过1179亿金融“活水”
“银行的贷款好比及时雨,缓解了我们的融资之困。”在东莞从事电脑周边设备、模具的加工类出口外贸企业某公司相关负责人兴奋地说。在不久前,建设银行东莞分行为其申请了抵质押担保贷款,通过“贸融易”普惠金融服务获得一笔贷款,维持了后续的经营。
疫情发生后,东莞各大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深入一线,第一时间了解企业目前的生产、发展现状。“不抽贷、不断货、不压贷”成为东莞金融机构的承诺,降低利率、无还本续贷、弹性付息、线上办理等成为银行的“工具箱”,全力帮助企业恢复生产。
这是一场春天里东莞金融业不约而同的暖企行动。受全球疫情蔓延影响,东莞一些外贸企业的资金流因此承压。基于此,东莞积极引导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支持,为外贸企业正常运转增添动力。
东莞市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引导辖内银行机构持续加大对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辖内银行机构主动创新产品,针对外贸企业的需求和特点推出服务贸易金融产品服务,力争实现外贸企业贷款总量和贸易融资量双增长。
以东莞建行推出的“贸融易”融资产品为例子,该产品受众面较广、普适性较强,适合外贸企业的使用。东莞建行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该服务产品,该企业只需两步就快速完成了融资申请,获得了融资资金,并且随借随还,高效便捷。第一步,企业向中国信保投保,与中国信保、建行签订赔款转让协议。第二步,企业通过建行网银或单一窗口金融服务端即可在线申请融资。
东莞某加工贸易型企业负责人表示,一般情况下,小微企业向银行申请融资需要提供抵质押担保,而且从申请到款项发放,时间较长。企业面临着融资难问题,资金周转受到影响,进而限制了后续经营发展。该负责人说:“当我们了解到该政策后,立刻办理了该业务,没想到银行非常迅速就办理了贷款,缓解了金融之困,现在企业可以根据日常经营需求,灵活办理融资借还,目前累计融资金额逾百万元。”
除了强信贷、纾困局外,东莞金融业还千方百计为企业复工复产保驾护航。“稳外贸20条”中还提出了目标:力争2020年向符合普惠型小微企业条件的外贸企业新发放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同比下降0.5%。适度提高外贸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放宽至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
这个金融“大红包”提振了东莞不少外贸企业的发展信心。“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信心比黄金重要,这个政策背后释放的是政府撑企的信号。”多位东莞外贸企业负责人如是说。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末,东莞辖内银行机构对外贸企业的各项贷款余额1179.7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451.67亿元,增长62.04%;今年第一季度已累计为外贸企业6.84亿元贷款本金进行了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为1.81亿元贷款本金进行了无还本续贷。
D出口信用保险
省市保费补贴可达70%以上
“销售情况如何,是否要补货?延长付款期的决策,考量哪些因素?企业应该同意‘延长账期’,还是给予‘付款宽限期’?企业如何做出及时止损的预案……”4月30日,在东莞市政府举行稳外贸金融政策宣讲会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相关负责人针对海外买方因疫情影响要求延期付款提出了四个问题,为外贸企业是否接单设置参考指标。
在此背景下,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支持企业贸易融资的重要政策性金融工具,为解决以上出口问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稳外贸20条”也将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列为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东莞塘厦镇,有一家出口汽车电子配件及电源设备的外贸型企业K公司,在近年来发展非常迅猛,迅速成长,从2013年出口额400万美元,到2019年出口额已超过2000万美元,全年融资金额超过1.05亿元人民币。
K公司的成长秘诀与其紧紧抓住“出口信用保险”这个重要抓手密切相关。“企业从2013年开始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在中国信保的支持下,该公司与东莞某银行在信保贸易融资项下开展合作。企业在缓解出口风险的同时,成功地解决了资金周转困难。”K企业相关负责人说,目前企业还在进一步增资扩产,在多地新建厂房以扩充产能。
作为政策性保险机构,中国信保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这一工具,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保险保障服务。新冠疫情发生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东莞办事处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扩大保单融资规模,引导企业开拓市场,提振企业接单信心,助力东莞的外贸企业走得稳、走得好。
目前,中国信保的业务范围覆盖中国近25%出口,承保6098亿美元出口业务,服务11万家出口企业,为企业挽回超20亿美元损失。
为了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稳外贸的作用,“稳外贸20条”中提出,重点加大对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支持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帮助企业用好短期出口信用险工具,规避贸易风险,帮助企业应对订单取消、出运拒收等风险。
融资难一直是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困境,疫情之下,这样的困难尤为突出。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进行融资是一项有效的外贸金融服务,对此,中国信保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加大对贸易融资的支持,助力企业提升生产效能。
“稳外贸20条”中提出,发挥信用保险融资增信作用,缓解外贸企业融资困难。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降低短期信用险费率,在贸易真实的情况下适当放宽理赔条件,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
由于疫情的影响,东莞一家出口欧美市场的家具生产企业在复工复产时候遇到资金困难,希望得到中国信保的帮助。中国信保客户经理接到了企业求助电话后,仔细分析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推荐相关的金融政策,并主动为其联系融资银行,帮助企业获得贷款,为企业复工复产和开拓市场注入了强心针。
记者了解到,为了切实解决企业难题,加强企业接单支持,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逆周期作用,省市为外贸企业保费补贴,资助幅度可达70%以上。其中,广东省保费资助最高达20%,暂无资助上限;东莞市保费资助50%,美国、新兴市场保费额外资助20%,资助上限100万元。
■对话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系教授林江:
东莞或可为外贸企业打造金融创新试验田
全球新冠疫情蔓延,外贸企业首当其冲受到影响。海外需求萎缩、国际物流受阻和供应链受限等影响,导致东莞不少外贸企业面临着生产停摆、资金紧缺的压力。为推动外贸行业复苏,东莞出台系列金融政策帮扶外贸企业。这些政策效力如何?下一步,东莞该怎样为稳外贸贡献金融力量?对此,南方日报采访了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系教授林江。
南方日报:作为外贸大市,金融对于东莞稳外贸有哪些意义?
林江:金融服务于制造业,而外贸又是为制造业服务的。如果外贸出口情况不理想,订单减少甚至取消,制造业企业也难以运转下去,尤其在疫情背景下,金融的表现对稳外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金融怎样才能助力实现稳外贸的目标呢?我认为,政府释放政策性支持能缓解部分企业的融资问题。
从根本性上完成稳外贸的目标,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加快金融深化的步伐,推动整体营商环境快速改善,从而让包括外贸企业在内的众多企业进一步在东莞集聚,倒逼外贸企业在拓展外销市场的同时,也大力开拓内销市场;二是通过金融创新推动外贸企业转型升级。在我看来,如果这些金融举措都实现了,那才是真正帮助东莞稳住外贸。
南方日报:下一步,东莞该如何提升金融质量和竞争力,为稳外贸贡献力量?
林江:近年来,东莞在整合全市金融资源方面作出了一定的努力,比如,成立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整合全市基金、信托、证券、银行等资源,把金融资源投放在更有效率的领域以及政府引导投资的领域上。
东莞要全面提升金融质量和金融竞争力,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一是营造鼓励金融创新的环境,吸引更多从事金融创新的人才进入东莞,让这些人才为金融机构服务的同时,也让金融机构整合银行信贷、保险、信托、基金、风投等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并结合外贸企业的特点推出各种创新型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吸引众多的东莞民间资金参与投资;二是在有效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推动东莞形成金融创新的小环境,以外贸企业和外贸行业作为试验田,把金融创新的成果加以应用,这样才能在提升东莞金融治理和金融竞争力的同时,为稳外贸作出贡献。
■数读
1截至今年3月末,东莞辖内银行机构对外贸企业的各项贷款余额1179.7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451.67亿元,增长62.04%。
2今年第一季度已累计为外贸企业6.84亿元贷款本金进行了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为1.81亿元贷款本金进行了无还本续贷。
3省市为东莞外贸企业保费补贴,资助幅度可达70%以上。其中,广东省保费资助最高可达20%,暂无资助上限;东莞市保费资助50%,美国、新兴市场保费额外资助20%,资助上限100万元。
4截至今年4月30日,东莞辖内银行机构向重点防疫企业发放符合专项再贷款政策的优惠利率贷款11.51亿元;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向8家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政策的贷款(含票据贴现)77.94亿元。
南方日报记者叶永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