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用途不符是骗贷吗?如果挪用,会有什么后果?
一般贷款都有自己指定的用途,用户在贷款时贷款机构也会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知晓借款人申请贷款的用途。假如将贷款资金用在其它的地方,贷款用途不符合属于骗贷吗?具体内容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贷款用途不符是骗贷吗?
贷款的用途一般有消费贷款、购房贷款、购车贷款、创业贷款等等一些,如果后期将资金用在指定用途以外的地方,一般来讲不属于诈骗,但是有涉嫌诈骗的嫌疑。
自己需要资金来干什么,在申请贷款之前就需要理清楚。
无论是哪种贷款都严格规定了资金的用途,如果贷款机构怀疑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已经查实之后将会收回贷款额度,并可能会要求一次性还清贷款,还需要缴纳高额的利息。
这种情况一般是归为随意挪用贷款,一旦发生会给自己带来不良的负面影响。
所以在使用贷款之前,借款人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态度,将资金用在正确的地方,发挥最大的效益,而不是弄虚作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贷款机构,可以简单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1.使用假的经济证明、个人征信,拟定虚假的抵押合同;
2.填写虚假的个人信息,使用虚假产权;
3.使用各种借口假意投资;
4.抵押物品同时在多个地方重复担保。
二、贷款的主要用途有哪些?
1.买车、买房
对于买车、买房有专有的贷款可以选择,买车可以选择汽车贷款,房子可以申请商用购房贷款。只要资质符合,一般能够申请的额度还是很高的。
2.消费
一般用于商品购物、外出旅游、各种教育培训等都可以申请消费贷款,它的用途比较广泛,可以覆盖到日常几乎所有的消费,不过具体还需要和贷款机构确认。
3.经营
这种主要是企业申请的比较多,可以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建设、购买企业所需机械设备等等,对资金暂时周转不过来的企业还是非常友好。
市面上贷款的种类繁多,资金的用途也大不相同,在申请之前要考虑好用途,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不过只要实际用途相差不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还是不会造成什么负面影响,贷款机构也不会深究。不过要注意一点,无论是申请哪种贷款,切记不能用于国家严令禁止的洗钱、赌博等非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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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刚下来不允许转账吗?可能是由于这2种原因,看看你中了哪点
市面上的贷款五花八门,用户能够选择的空间也比较大。贷款多了,贷款的用途也各不相同,而且很多贷款资金的用途都是有限制的,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能用于其它的地方。
小编听到有很多人反映说申请的贷款刚下来不能转账,这是为什么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一、贷款刚下来不允许转账吗?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没有明确的规定贷款不能转账,一般来说用户不管是提现还是转账都是可以的,不会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影响贷款。要是遇到贷款不能转账的情况,可能是因为这几点原因:
1.申请的贷款是专用贷款
有些贷款只能用在指定的地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专项专用,比如说如果我们申请的是购房贷款的话,就只能用在购买房子上面,而不能作为其它的消费资金。所以说像转账这种是不允许的。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2.申请的贷款用途有限制
用户在填写贷款申请表格时,都需要写清贷款的用途。当然,贷款机构一般也会提醒你,你要将资金用在哪里就申请哪类的贷款。
如果贷款前后用途不同,很有可能资金会被收回,而且需要一次性还本付息,会大大增加自己的经济压力。
举个例子,如果贷款人申请的是消费贷款,但是他后期将资金用在了投资、买房等另外的途径上面,被系统检测到违规使用,贷款机构会要求贷款人提供消费证明,如果无法提供或者是提供的证明用途不符合,那么资金会被收回,使用过的额度需要一次性还清,没有商量的余地,而且还有可能面临后期无法贷款的风险,被拉入贷款黑名单。
当自己的贷款无法转账时,可以先回想一下是不是因为自己申请的贷款限制了用途,所以才导致不能转账使用。
二、注意事项
我们在意识到自己办理的贷款不允许转账后,也不要有叛逆心理,不要想着非要找法子来转账。如果想转账用于其它的地方,我们可以另寻资金,不管是找亲朋好友借钱,还是说另外申请贷款都是可以的。
本身自己申请的贷款有“资金限制”,明确不能转账之后,还违规使用,吃亏的终究是自己。任何后果都需要自己承担。
最后,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一句,申请贷款之前要仔细思考一番,选择自己需要的、适合自己的贷款,不要盲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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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钱咋就不能这么用呢?
朋友借钱周转是非常常见的事情,
但是你听说过
拿着借款合同
却被判定为无效吗?
这是怎么回事?
日前,淮北市杜集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出借人出借的资金系套取银行贷款而来,法院依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驳回了出借人请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01
案情回顾
王先生与张女士为多年朋友关系。2021年3月,张女士因生意周转需要向王先生借款,王先生当时也无多余资金,便从淮北某商业银行贷款16万元。贷款到账当日,王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向张女士转款159900元。借款一年到期后,张女士迟迟未还,王先生多次索要无果,便一纸诉状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女士返还借款本金159900元并支付利息1017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从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张女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张女士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王先生诉求利息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张女士返还王先生159900元,驳回了王先生请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3
法官说法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包括:(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该案中王先生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一方面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另一方面为了他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对此类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来源:杜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