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尼尔投资贷款信息提供专业的股票、保险、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服务

贷款终审被拒

本文目录

信用卡终审会被拒吗?信用卡终审被拒原因分析

很多持卡人申请信用卡,通过初审后要去柜台面签,但是面签完成后却没有通过终审,被银行给拒绝了。其实这种情况是很常见的,下面一起来看看信用卡终审被拒有哪些原因。

我们都知道信用卡审核分为好几个阶段,首先是通过初审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信用卡申请条件然后再去查申请人征信报告进行终审,要是终审被拒,可能是以下几个原因导致:

1、信用不良

通常银行会查看申请人近2年内的征信情况,尤其是半年内有过逾期,或者征信太花,都是可能会导致终审被拒的。

2、负债率太高

任何上征信的信用卡、贷款的欠款情况,都会反映持卡人的负债率,负债太高,还款能力薄弱,批了信用卡会随时发生逾期坏账情况,为了规避风险,银行不放心给这类申请人批卡。

3、多头授信

征信报告上有多家金融机构的贷款记录,或者是多家银行信用卡的记录,都属于多头授信,而多头授信会导致申请人累积信用额度过高,一旦持卡人大量透支无力还款,很容易出现坏账风险,银行也不会轻易批卡。

除了上述三个原因外,申请人的资料不齐全、短期内频繁申卡等等也都会导致信用卡终审被拒,这里就不详细介绍了。要注意的是,如果信用卡终审被拒,最好间隔6个月再次申卡,否则被拒后马上再申请,也是可能会被拒的。

分期消费拒绝还款 法院判决严惩恶意失信

近年来消费金融市场蓬勃发展,越来越多消费者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消费。然而,部分消费者信用意识淡薄,企图只享受分期的便捷,拒绝履行还款的义务。为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监管部门屡出重拳整治恶意失信,净化行业环境。

以四川的郑先生为例,早在2019年,郑先生曾在贵州签订了一笔手机分期贷款合同,人脸识别、身份证核验等一系列流程之后,贷款成功发放。可郑先生却并未如期还款,甚至玩起了“失踪”,对金融机构发来的“起诉状”置之不理,连法庭的传唤都拒不出席。日前,记者从地方法院处了解到,此案件法院已经依法缺席审理,终审判决郑先生履行还款义务。不仅如此,如果郑先生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近年来此类案件并不鲜见,金融机构起诉恶意逃废债借款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去年,京东就曾集中起诉大批借白条拒还者,且全部胜诉。

随着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失信人面临的惩戒,已不局限于道德层面,更有来自法律的制裁。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已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明确多个条款,让失信人“处处受限”。2020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征信污点对个人的衣食住行影响将越来越大。

业内人士表示,在预支消费享受之前,要充分评估个人财务能力。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无视自己的征信,应当理性消费,珍爱信用。

来源:经济参考报

安徽淮南:借条签名与身份证名字不一致就借钱不还?法院:还款

借款人以借条上签名与本人身份证名字不一致为由,矢口否认借款事实,拒不归还十年前的借款。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依据笔迹鉴定结果等证据,判令一审被告归还原告借款。

2012年11月,凤台县某村村民苏某珍因丈夫生病住院急需治疗费,向苏某立借款1万元,当场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借款人为“苏某灵”。苏某立与苏某珍系同村村民,日常生活中村里人都称呼苏某珍为“苏某灵”,苏某立就放心地收下了借条。可万万没想到,当苏某立要求苏某珍归还借款时,苏某珍否认借款事实,并拿出自己的身份证,声称自己的姓名是苏某珍,不是“苏某灵”。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苏某立将苏某珍起诉至凤台县人民法院。

案件庭审中,苏某立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和村委会调解期间出具的情况说明。苏某珍对苏某立主张借款1万元的事实以及村委会出具的苏某珍与借条上“苏某灵”系同一人的说明均不予认可,拒绝就借条上的字迹进行笔迹鉴定。庭后,承办法官专门到村里随机走访群众,了解到“苏某灵”就是苏某珍以前用的名字。一审法院依据法庭调查、村委会说明、法官入户走访查明的事实,证实借条上的“苏某灵”与苏某珍系同一人,遂依法判令被告苏某珍偿还原告苏某立借款1万元。

被告苏某珍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诉,并申请对借条是否为其书写进行司法鉴定。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在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提取了苏某珍书写的字迹样本,经鉴定出具意见,“倾向认为借条上的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淮南中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苏某珍否认其曾用名为“苏某灵”,也否认借条是其书写,但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及出庭证人证言均能够证明苏某珍曾用名为“苏某灵”,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了核实。且启动鉴定程序前,经征询原、被告意见,双方均同意以鉴定意见为准。鉴定意见倾向认定涉案借条书写字迹与法院提取的苏某珍书写样本字迹为同一人所写,该意见虽为倾向性意见,但结合苏某珍未能如实陈述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已能形成优势证据,达到确信双方存在1万元借贷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故对该事实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判令苏某珍偿还苏某立1万元正确,终审判决驳回苏某珍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交往中,民事主体之间因买卖、借贷等需要,往往会签订合同、书写借条。在书写借条,签订合同、协议等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时,切记看清签名是否与身份证名字一致,身份证号码有没有写错,金额、时间等重要内容都要书写正确,以免造成争议或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周瑞平徐同进

编辑:史梓敬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