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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 报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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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民间借贷行为转化为诈骗报案

近年来,借债不还引发的民事案件激增,其中不乏恶意拖欠者,被称为“老赖”受到了惩罚。但也有一些是由于经营亏损或者是天灾人祸等原因导致倾家荡产、无能力偿还的。因为我国没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债权人对不能实现的债权,多数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求得一份法院的判决,等待债务人有了能力后获得清偿。但这种等待因看不到希望往往能激起债权人的愤怒,或为了出气而向公安机关控告债务人诈骗,或认为打民事官司力度不够,只有抓了人才能还钱。总之,愤怒的债权人往往愿意把还钱的希望寄托给公安抓人判刑上。本案即是这样的典型实例。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用的目的。早在1996年最高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加了合同诈骗罪,吸收了最高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有关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规定。但《刑法》第224条并没有将所列举的五种情形,直接认定为行为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见,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仍需要结合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从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具体分析。本案被告人有两笔借款采取了使用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做担保和使用假的证明文件作担保的欺骗手段,足以使出借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出财物。符合《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认定构成诈骗罪。本案其余借款行为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有携款潜逃、挥霍借款或使用借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借款不能偿还、以及隐匿借款拒不偿还的情形。从借款原因看,被告人属于非因个人侵吞挥霍事由出现债务无法清偿,不得不高息借新债以还旧账。但被告人主观上对最终不能清偿债务是明知的,为了借到钱隐瞒了借新还旧的真相,不惜以高息诱惑,并谎称自己短期内能够还账,最终会导致出借人财产损失,这种骗取借款行为显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由于缺乏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要件,不能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骗取借款,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规定为犯罪,建议可比照骗取贷款的罪名,专门设定骗取借款罪。

来源:北京张颖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骗取贷款罪的损失认定及追诉起点

(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法学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师,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职务犯罪辩护律师、企业家犯罪刑事辩护和诈骗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

目录

一、2022年《立案标准二》50万元以上应予追诉,50万以下的不构成“重大损失”

二、“重大损失”的计算:限定为直接经济损失

三、损失必须具有“债权无法实现”的特征

四、不宜以金融机构出具“形成不良贷款”的结论来认定“造成重大损失”

五、“特别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结束语

正文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施行)增设的罪名。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的,当时规定有两项入罪情形,一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二是有其他严重情节。两项情形是选择关系,符合一项即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对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作了修改,将两项入罪情形改为一项,取消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入罪情形,只有在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骗取贷款罪。

修改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175条之一第一款)

可见,对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后,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是否构罪。另外,损失的大小、是否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决定刑罚档次,是3年以下还是3-7年。

一、2022年《立案标准二》50万元以上应予追诉,50万以下的不构成“重大损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2022年《立案标准二》)规定,骗取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50万以上。第二十二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上2022年《立案标准二》是规范性文件。关于“重大损失”的标准,目前还缺正式的司法解释。

2010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指出:一、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过程中,如认为《标准二》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依法审慎稳妥处理好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在正式司法解释出台之前,2022年《立案标准二》所确定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入罪门槛是骗取贷款罪“重大损失”的起点。

换言之,若未达到50万门槛,不予起诉。

二、“重大损失”的计算:限定为直接经济损失

刑事律师为争取不起诉的结果,首先需要对损失进行计算。2022年《立案标准二》规定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损失数额是否包括未还的利息?已还利息是否扣减?保证金、手续费等是否计算在内?

这一点是有争议的,有待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澄清。目前有不同的观点,理论上有人认为“损失”是指未归还的贷款本金,不包括利息、保证金及金融机构收取的违约费用,已经支付的保证金和利息,应当从损失数额中扣除。第二种观点认为“损失”包含利息。2020年山东出台的《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参考》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追诉标准(二)》中39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的结论,不宜认定为39不良贷款’不等于39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等同于39重大经济损失数额’”。

五、“特别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骗取贷款罪的第二档处罚是3年以下还是3-7年,适用于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节。截至目前最高院没有对“特别重大损失”作司法解释。

有的案件判决对于何为“特别重大损失”也未论理,比如朱×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等刑事一审案〔(2021)豫1724刑初615号〕,法院直接认定“420万元逾期未还,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另有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案〔(2021)浙0203刑初254号〕,尚有本金1044751.26元无法归还,直接认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实务中对“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出现较大的不一致。较早的判决中,比如李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二审案〔(2021)陕08刑终147号〕,2021年3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法院认定,上诉人李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

在骗取贷款罪的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中,相类似的有《全国法院审理金融机构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认定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认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重大损失”与“特别重大损失”的判断数额之间大致相差5倍。

2022年《立案标准二》实施后,骗取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50万以上。若将其视为“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根据“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之间大致相差5倍的方法认定,则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为300万。

至于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可按个人实施上述犯罪的数额标准2-4倍掌握。

结束语

以上就2022年《立案标准二》后,骗取贷款罪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相关问题,作了一些整理。

骗取贷款罪是悬挂在民营企业家头上的一把剑。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本罪要成立,需区分具体情形,对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任何损失,没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明显轻微的企业融资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为了生产经营、生活需要,向金融机构贷款,手续存在一定虚假,但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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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2022

不偿还贷款诈骗立案标准为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贷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上,诈骗贷款金额较大,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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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不还诈骗立案标准贷款不还诈骗立案标准: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融资诈骗罪。

另外根据我国最高院与公安部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罚款2-20万元;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5-5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款5-50万元。

三、贷款诈骗罪的诈骗方法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超过抵押价值重复担保的使用虚假证明、以其他方式诈骗贷款的。

今日律司,行为人未使用前四种方法,客观贷款条件和手续等完全符合相关规定,但隐瞒行为人在贷款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后转移贷款、担保物或者携款逃跑等不归还贷款的意图,骗取贷款使用上述方法之一骗取贷款的,本罪成立;同时使用几种方法骗取贷款的,也只能成立一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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