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尼尔投资贷款信息提供专业的股票、保险、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服务

贷款追诉时效

本文目录

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什么时候起算诉讼时效?

基本案情

A公司向B公司供货,双方未约定B公司的付款时间。

2015年9月28日,B公司在最后一张供货单上签字。

2015年11月30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部分货款,之后未再支付。

2019年11月22日,A公司提起诉讼向B公司追讨剩余货款,B公司称诉讼时效已过。

双方在诉讼中均认可除本次诉讼外,A公司未向B公司主张过货款。

本案中,双方未对付款时间作出约定,也不能通过补充合同或者解释合同确定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602条,买卖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补救方式与一般规定一致,即卖方可以随时要求买方履行,但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期限。

民法典第602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但本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中买卖合同与一般规定中履行期限不明的补救方式不同,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困惑。根据合同法第62条(总则部分)的规定,A公司可以随时要求B公司付款;根据合同法第161条(分则买卖合同部分)的规定,B公司应当在收到货物之时付款。

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第161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那么问题是,支付货款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何时起算?

案件审理中,有观点认为,A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无法确定付款时间的情况下,买方应当在收到货物或者在提取货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本案而言,B公司应当在A公司交付货物的同时进行付款,因此付款时间应当为B公司最后一次在供货单上签字的时间,即2015年9月28日,此时诉讼时效也开始起算。但B公司之后又支付了货款,造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自该时点即2015年11月30日重新起算。截至2019年11月22日A公司起诉时,已经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我们认为,现行的民法典已将合同法的总则与买卖合同的特殊规定统一起来,民法典生效后,卖方不再享有选择即时履行还是随时履行的权利,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不存在争议。

但对于民法典生效前发生的此类纠纷,需要明确合同法中即时履行与随时履行的条款性质、准确把握履行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并正确发挥诉讼时效的制度作用。

本案中,A公司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①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确定期限属于卖方的权利而非义务

买卖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时,填补合同空白的顺序是先协议补充,补充不成的,按照交易习惯或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确定。仍然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对于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61条对履行时间作了例外规定,即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该规定基于的是买卖合同惯例,很多国家也有类似规定。需要明确的是,本条赋予了卖方在交付货物时要求买方立即付款的权利,但并非让卖方必须在该时点主张权利。

②应正确认识履行期限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关系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来说,履行期限届满,即可推理权利人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此时的合同履行期限与诉讼时效起算点是同一时点。但在履行期限不明确时,权利人不能明确知道权利是否受损,诉讼时效并不必然起算。唯有权利人明确主张权利且知悉权利受损时,起算诉讼时效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意图。在买卖合同中,也应持如此观念,卖方可以选择要求买方即时履行或在交付货物或单据的同时履行,诉讼时效应在卖方明确履行期限后方能确定。若在卖方没有主张权利时,直接按照合同法第161条规定,以交货时点作为履行期限届满的时点,实际上变相剥夺了卖方的选择履行期限的权利,有悖于意思自治原则。

实践中,基于买方市场与维护客户关系的考虑,卖方往往很少选择要求买方立即付款,而是默许对买方予以宽限。在此情况下,司法若强行介入取代当事人的意志,对于买卖合同双方而言都是不当限制,降低了交易的灵活性,有违商法促进交易的原则。

③准确把握诉讼时效的司法导向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追求交易安全的同时,立法者也开始注重交易的快捷与效率,在诉讼时效法律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始终在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两个价值目标之间进行平衡。诉讼时效旨在敦促怠于行权的权利人,而不是让欠债不还的行为合法化,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对诉讼时效的认定一般从宽把握。本案中,A公司自身并无过错,也未怠于主张权利。因此,应当认定诉讼时效起算点为A公司主张权利之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规则是法律尊重交易惯例赋予卖方的权利,不宜在当事人未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以交货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供稿: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笔:徐冉(省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来源:江苏高院

20多年前的借条现在还能主张吗?小心过了“保质期”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是

人们常常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

那就是债权也有一个

“最长保质期”——20年

超过“最长保质期”的借条

该怎么办呢?

近日

湖南浏阳法院开庭审理了

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范先生与黄先生夫妇系邻居和朋友关系,1995年,黄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范先生提出借款。在随后的两年时间里,黄先生先后5次向范先生借款2万元,并出具5张借条,约定月息3%的利息,但未注明具体还款日期。

“因为是朋友关系,所以借条也不是很正式,就是在便签上手写的借条。”范先生说,考虑到黄先生当时的实际情况,他未要求其在借条上约定具体还款日期,只是口头约定借款期为一年。

然而口头约定的借款期到期后,黄先生并未按期偿还本金和结算利息,而是以经营不善为由要求延期归还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我找过他们几次,但因黄先生长期在外经营,没有着落。”范先生表示,后来,双方便很少再联系,范先生也没有再找到过黄先生。

直到2019年,范先生与黄先生在街头偶遇,再次谈及这笔债务时,黄先生通过借款归还了范先生2万元。不过,这个2万元却给了双方不同的理解,范先生认为,这2万元只是黄先生应支付的部分借款利息,而黄先生却表示,当时经过友好协商,范先生同情自己的遭遇,明确表示这2万元算作归还本金,不再追偿相应利息。

于是,范先生拿着五张发黄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先生归还本金及利息10万余元。

裁判结果

受理该案后,法官发现,范先生所提供的借条全部发生在20多年前,时间最长的已有27年,虽然借贷行为是真实的,但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保护期。最终,经过法官调解,黄先生夫妇承认向范先生借款行为,同意一次性支付范先生14000元,并当场履约结案。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只保护那些积极主张权利的人。在民间借贷领域,民法典对诉讼时效有着明确的规定,最长保护期不得超过20年,且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在20年内不主张债权,就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人主张债权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不过,丧失胜诉权,并不代表丧失实体请求权,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届满,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但债权人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如果欠债人愿意履行还债义务,债权人依然有权领受。在履行还款义务后,如果欠债人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或主张债权人受领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法院将不予支持,债权人也可以拒绝。

综合:黔微普法、浏阳市人民法院

来源:石家庄普法

2万元贷款已过诉讼时效 银行却自动扣划5000元 这笔钱该不该扣?

男子李某发现自己存在某银行的5000元不翼而飞。探究原因,竟是某银行扣划了该笔存款。李某认为权益受到侵害,遂将某银行告上法院。近日,万源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2007年3月,李某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贷款2万元,期限为3年,若李某逾期未还款,则银行有权从李某账户中直接扣划逾期贷款本息。三年之期已过,李某却并未还款。2018年,银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李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异议,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2021年,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2021年12月,银行发现李某的账户中还剩5000元存款,于是便自行扣划了这笔存款。

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李某遂向万源市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抵销无效,同时要求某银行返还这笔扣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法定抵销,是指法律规定抵销的条件,具备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自治即发生抵销的效力。约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合意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发生抵销的效力。本案中,李某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若李某逾期未还款,某银行有权随时从李某账户中直接扣划逾期贷款本息。虽然案涉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双方的债权债务依然存在。在种类物相同的情况下,某银行可以依照《借款合同》约定以从李某银行账户中扣款的方式行使抵销权,该抵销权的行使一方面并未造成债务人李某的信赖利益损失,符合双方的合同预期,另一方面也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据此,该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当事人牢记诉讼时效期间,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当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时,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利,其实体权利将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机会。公民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提起诉讼,均能引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以免丧失胜诉权。

当然,超过诉讼时效仅代表该债权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就此消灭,权利人可通过协商方式与义务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进行催收。因此,债权人无论在出借款项时还是在催收款项时,均应留存证据,由此确保债权的实现。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贷款人的权利。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小知识

1、诉讼时效已过,丧失的是什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这种权利便让债权人无法通过法院等司法途径强制要求债务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为什么本案中某银行行使的是抵销权?

虽然现在银行转账很便捷,一张卡或一部手机就能将自己的钱转给别人,但无论是普通存款还是理财产品,归根到底可视为存款人与某银行之间成立的储蓄合同。某银行对于存款人而言,具有还本付息的义务,属于合同之债。存款人欠某银行本金及利息也属于合同之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两种债种类、品质均相同,自然可以行使抵销权。

3、丧失诉讼时效就拿债务人没有办法了吗?

超过诉讼时效只是丧失了胜诉权。一旦意识到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也可以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使得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李雪莹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谭别林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