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部分银行开始“惩罚”房贷提前还款,本金1%的背后
房贷逾期会被罚款不新鲜,但就在最近,有银行开始要对提前还房贷动手了。
8月1日,交通银行发布公告显示,自从今年11月起,该行将调整个人按揭类贷款、个人线上抵押贷(消费)提前还款补偿金收费标准。其中,个人按揭类贷款包括了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厂房贷款等。所谓提前还款补偿金,是客户对未到期的贷款进行提前还款,对银行进行的一定利息损失补偿。据悉,交行将对相关贷款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收取具体以贷款合同中约定为准,补偿金比例为提前还款本金金额的1%。
交通银行表示,在2022年11月1日前,将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提前还贷是指借款人将自己的贷款部分向银行提出提前还款的申请,并保证以前月份没有逾期且归还当月贷款;按照银行规定日期,将贷款部分全部一次还清或部分还清。
目前商业银行针对提前还贷有几种处理方式:一是无论何时还款,均不收违约金。二是在一定时期(3个月、半年、一年)内不允许提前还款,此后不收违约金。
各家银行对于提前还贷的规定彼此各不相同。但交通银行这种不论什么时候提前还款,都要收违约金的的确罕见(这份文件很快撤回了,所以是不是执行存疑,但背后银行的吃相的确有点难看了)
从逻辑上看,房奴提前还款天经地义,为了尽早摆脱房奴的身份,也为了少还利息,许多房奴都会选择提前全部或者部分还贷。
如果是想惩罚投资投机者,即使可以要求在短期内提前还完贷款解抵押的客户有一定的惩罚,而不是现在的只要提前部分还款,也有罚息。
并非所有银行都执行了这个政策,所以这不是调控。实际市场中,其实过去各地的银行也一样都支持提前还款,但合同中一般都有一定的违约金,当然,在过去几年,基本都是你只要申请一下,这个违约金都是可以不缴的。
银行的暴利什么时候能减少?
针对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已经恢复到了认房又认贷,这大部分购房者可以接受,但为什么针对首套房也执行利率上浮的处罚?
如果是股份制银行,毕竟吸纳资金成本较高。但对于国有大行来说,大量的低成本资金,为什么针对首套房刚需执行上浮?
从银行年报看,银行如果购房贷款7折,亏损不亏损?
目前所有的媒体报道,都提到了如果银行利率打折低于8折是肯定亏损的,作为业内,我们也信以为真,但事实是这样吗?首先我们看银行的年报。
净利息收益率:高达2.66%,而计息负债付息率只有2.12%。非常可怕的数据,也就是说,实际银行吸储的成本只有2.12%。
银行说自己利率亏损,但其实这是一个逻辑错误。
房贷是目前各家银行相对优质的信贷业务,各家银行的吸储成本也远远不到3%(没有查到最新数据,虽然明显上涨,但并不会超过3),四大国有银行中,平均吸储成本均在2%左右,最低的一家银行的平均吸储成本仅1.85%:最大的一家银行,实现净利润2763亿元,平均日赚7.57亿元,净息差率高达2.66%。
除了提前还房贷,银行还有哪些“潜规则”需要警惕?
1.不同的还款方式,支付的总金额差别巨大。
房贷还款方式可不只有一种。不同的还款方式最终算下来所支付的总金额差别可以达到几十万。
银行贷款还款方式分为两种,第一种等额本息还款,第二种等额本金还款。一般而言,银行不会主动提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对购房者而言后期会省不少钱,但是银行的利益就会相应减少;但是对于经济情况紧张的购房者来说,等额本息的还款压力更小。
2.临时额度未一次还清将影响个人征信
临时额度指的是持卡人在紧急情况或有需求时,临时向银行提升的一部分额度。这部分额度不计入持卡人信用卡的额度系统内。临时额度的有效期一般为1-3个月,有效期满后自动恢复原有额度。
临时额度到期时,需要一次性偿还所有提升的金额。如果未还或未还清,将产生超限费。除了超限费,还有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并且将计入逾期影响个人征信!
3.只还“最低还款”会影响信用额
朋友决定买房,前去银行申请优惠利率贷款,竟然被拒绝了。银行信贷经理告诉他,问题出自他的信用卡消费记录。原来,他每期都是选择按“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尽管这不会影响到个人征信,但每个月剩余的透支款是需要支付利息的,几年下来,这笔透支利息已经不是一个小数目了。
按照最低还款额还款虽然不产生信用污点,但是每月都是刷卡金额大于还款金额,每月都有利息,利滚利最后造成债台高铸,还款压力加大,一不小心就会连最低还款额都还不上,产生逾期。
提前还贷其实也是一种商业博弈。借款人之所以提前还贷,是出于自身的利益计算。比如觉得暂时没有投资需求,不想资金闲置。那同样苦于资金闲置的银行改变一下交易条件,也不失为正常的市场博弈。
因此,从这个角度去看,借款人提前还贷,银行收取相应的费用,其实有着合理的商业逻辑。当然,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可能会打消潜在的客户向这家银行借款的激励,故银行做起来不会无所顾忌。
而银行能否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其实还有一个限定条件,那就是取决于事前签订的贷款合同。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能收取,那就能收取。如果约定该费用是浮动的,那银行也能提高费率。如果只约定可以提前还贷,但没有约定提前还款补偿金,那银行就不能单方决定收取这项费用。
银行应该对未来的借款人尽到更多提示义务。由于国民经济情形发生变化,以后借款人提前还贷、银行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或许会比以前常见。曾经在贷款合同内“沉睡”的提前还贷条款会变得越来越重要。
简单的总结一下
1:如果约定在短期内,比如贷款1-2年内就提前还款罚款,这属于正常,毕竟银行有一定成本,但当下房贷基本都是首套房和二套房改善,提前还款特别是部分提前还款,这肯定不属于投资投机。不应该收取罚息。
2: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不能又做规则制定者,又要处处赚钱,在房地产市场低迷的情况下,不仅仅应该针对新购房降低利率,针对存量房贷动辄6个点以上的也应该有所降息。
3:从市场趋势看,如果你能提前还款,就抓紧,毕竟当下你拿着现金很难获得比房贷利率更高的稳定回报。
借款的利息可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吗?
鲁法案例【2022】271
民间借贷中,
利息能不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
应怎样计算本金和利息?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缺少过桥资金欲向原告借款。2019年8月6日,原、被告签署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10月6日止,共2个月。”原告予以签字确认;被告予以签字并按手印确认。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被告收到原告手机银行转账人民币200000元。”同日,原告在扣除两个月的利息6000元后,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1940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承认,预先扣除的6000元为利息。
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上述规定符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实践性特征,即应当将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确定为本金。
本案中,虽然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条以及被告出具的收条均载明借款金额为200000元,但依据该规定,双方的借款应当以实际出借的金额194000元为准。结合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查询单及原告自认将利息6000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事实,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94000元。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4000元。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并未提出上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案例解读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契约。在现实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一些出借人为确保收回利息,在提供借款时常常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实际借款数额仅仅是本金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民间借贷出借人将全部或部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即通俗所说的“砍头息”,这相当于借款人尚未开始利用资金,就要先为借款付出代价,使得借款人一开始就不能获得借款的全部金额。这种做法将导致借款人实际获取的金额低于借款凭证记载的本金。影响了借款人资金的正常使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借款人的资金成本,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同时,预扣利息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息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经济秩序。
民间借贷出借人不得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是货币一定时间的使用费,出借人因为出借货币从借款人手中获得报酬,不可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将影响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认定。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后,仍主张按借款凭证记载的本金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法院将以实际出借金额计算本金及利息。
法官提醒
借贷前应仔细询问清楚,或者仔细审查相关合同条款,分辨是否有预先扣除利息或者变相收取利息的行为,比如:是否存在以违约金、保证金、定金等方式变相收取超过法律规定利息上限的行为;是否存在以各种“莫须有”的服务费、查询费、咨询费、管理费和配套费为名义预先扣除部分借款本金的行为;是否存在采取案例中的方式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审判法官:赵长刚
案例编写:赵长刚、董良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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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宁市兖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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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民事律师丨借款利息先从本金中扣除合不合理?民法典这样说
【珠海律师、珠海律师事务所、珠海法律咨询、集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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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借款时,你有遇到过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情况吗?那么这样做法,到底合不合理呢?
大林和小木两人是朋友。小木因生意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大林借款。于是两人签署借条一份,载明大林借给小木人民币5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两人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随后,大林在扣除两个月的利息5000元后,通过手机银行向小木账户转账45000元。后来小木无法按期还款,大林诉至法院,要求小木归还5万元借款本息。庭审上,大林承认,预先扣除的5000元为利息。
小木要归还多少钱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除了要达成借款合意外,出借人还应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合同才能成立并生效。
在实践中,一些出借人为了确保收回利息,在提供借款时,会把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而借款人实际借款到手的数额只是本金扣除利息后的数额。这样的情形,就是俗称的“砍头息”。这种做法会导致借款人实际获取的金额低于借款凭证记载的本金,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借款人的资金成本,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也就是法律明确禁止了“砍头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借据、收据、收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因此本案中,虽然小木和大林签署的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50000元,但根据上述规定,双方的借款应当以实际出借的金额45000元为准。另外,庭审上大林也承认预先扣除的5000元为利息的事实,再结合手机银行的实际交易转账数据,可以认定大林向小木的实际借款本金为45000元,最终法院判决小木向大林偿还借款45000元。
借贷利息和逾期利率怎么计算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对于利息如何计算,分两个时间段。2021年1月1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应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最多支持年利率为24%。
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也就是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这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
至于逾期利率,有约定的,逾期利率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的,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来计算利息。
遇到“砍头息”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砍头息”完全是不合法的。出借人再提供借款时,预先收取“砍头息”,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在遇到“砍头息”时,法院往往会按照实际借到金额来计算利息。当然,借款人有义务就“砍头息”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借款人可以提供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借贷合同等证据,证明出借人存在“砍头息”的违法事实。
不过,在借贷前,最好还是询问清楚,或者细致审查相关合同条款,分辨是否存在预先扣除利息,或者变相收取利息的行为,比如出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支付了足额本金,但同时又在没有实际提供任何服务情况下,收取所谓的服务费或中介费。
提高法律意识,防范于未然,才是避免矛盾纠纷的最好办法。如果真的遇到此类“砍头息”的纠纷,还是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