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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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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30余万借给亲戚,多次催款未果且影响信用……该怎么办?

表妹为借钱给表姐

不惜网贷30余万元

结果,说好的及时还款却没还清

还被银行、借款平台拉黑

……

遇到这事儿该咋办?

贷款转贷影响个人征信

湖北宜昌的刘某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表妹王某借款。王某手上没有现金,便将信用卡借给刘某使用,同时从自己名下的花呗、借呗、微粒贷等多个平台,多次借款30余万元,并转借给刘某使用。刘某承诺会及时还款并负担利息,不影响王某的银行征信。

借款后,刘某虽然有过还款,但未足额还清。因有欠款记录,王某被银行及各借款平台拉黑,甚至影响了结婚购房。王某多次向刘某催款未果,无奈之下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刘某应返还王某借款

并依法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刘某辩称双方是合伙经营,款项并非全部借款,要求王某自担部分损失。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原告王某出借给被告刘某的30余万元是从信用卡、支付宝、借呗等金融平台中转借的,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依法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刘某应返还王某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刘某辩称,双方系合伙经营,但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诉称,借款应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亦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经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对账,法院依法判决刘某需返还王某借款本金26.82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综合:“CCTV今日说法”、“宜昌西陵法院”微信公众号

来源:央视一套

借贷合同怎么认定有效?

案情介绍

周某与郭某是同事关系,2018年起郭某陆续向我借款,分别通过用周某的信用卡直接刷取。以及通过支付宝借呗等方式从我处进行借款,截至2019年9月份累计未还款金额为34万元。周某曾多次向郭某催促还款未果,无奈周某先将信用卡额度还清。后周某继续催要借款本金,郭某多次承诺尽快归还,但一直拖延,至今未还,后周某到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通过出借信用卡以及通过支付宝借呗等方式取得资金转借给被告,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另,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被告应当返还从原告处取得财产34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钱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某34万元。

如果被告郭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杨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周某从借呗、等借贷APP软件借款后转贷给郭某,虽然转贷行为不存在牟利,但是它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为了其他个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韶关仁化一男子出借8万多,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近日,韶关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该院一审认定涉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仅判李某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给朱某。

原告朱某、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6月,朱某出借40000元给李某,该借款包含李某拖欠朱某材料款3470元,朱某实际转账36530元给李某。2022年7月21日,李某因欠他人借款未还导致车辆被扣,故又向朱某借款30000元用于偿还他人借款,后双方一起将车辆赎回。2022年7月23日,李某以偿还抵押贷款为由,又向朱某借款。朱某于2022年7月25日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出借16000元并备注“共借86000”。期间,李某向朱某支付利息一段时间后再未向朱某偿还借款本息。

另查明,朱某、李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朱某从出借40000元的协商过程开始就多次表示其自身还需要偿还信用卡账单。庭审中,在回答法庭关于本案出借资金的提问时,朱某自认:“全是贷款。银行借的。之前是用信用卡套现,后来也用了一点微粒贷。我自己一直都欠银行的钱。”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朱某、李某之间的涉案借贷合同无效,朱某无权按约定收取李某支付的利息,李某因涉案借款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朱某。但李某向朱某借款时及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均明知朱某尚有信用卡账单需要清偿,故李某对借贷合同无效亦负有过错,李某应当适当赔偿朱某因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并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部分的社会融资需求,拓宽融资渠道,增强经济自我调节能力和适应能力。但是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行为中切不可贪图高息,非法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上述借贷行为不仅不受民事法律保护,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记者】唐音

【媒介助理】曹伟峰

【通讯员】仁法宣

【作者】唐音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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