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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父债子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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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要还吗?法院这样判

父亲欠下的债务,儿子要负责偿还吗?

广州男子周某给生意伙伴亚某借款转账30万元,但亚某却不予归还,理由是周某父亲正好也借了他20多万元一直未归还,而且周某父亲脑梗后至今未清醒,亚某觉得"这笔钱是周某替父亲归还的欠款,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啊!"

多次交涉无果,周某将亚某告上了法院。记者今日了解到,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判决亚某归还周某借款及利息。法院指出,周某父亲尚在世,未发生继承关系,不存在继承份额内父债子偿的情况,且周某与周某父亲为独立的个体,周某在款项出借后,也从未有代父还债的意思表示,两项债务并不符合抵消的法定条件。

亚某与周某父亲素有生意往来。多年前,周某父亲拖欠亚某款项20余万元未还。2018年,周某父亲患脑梗后至今未能清醒。

周某与亚某为生意伙伴关系。2019年4月,亚某因经营急需资金,向周某借款30万元。周某称亚某口头承诺两个月归还,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亚某到期没有还款,故起诉到法院。

周某诉称,我父亲欠你的钱,与这30万借款无关,你应该还我借款30万元。亚某则辩称,我们不存在借贷关系,我不需要向你还钱。你转我的30万是替你父亲归还欠款,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啊!

究竟案涉借款应否抵扣之前周某父亲欠亚某的借款?法院认为,从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亚某明确表示会偿还周某的涉案30万元款项,与其所抗辩的周某父亲债务无关。

至于亚某认为,周某支付的涉案30万元应抵扣周某父亲的债务的问题。周某父亲并未死亡,周某亦未继承其父遗产,现并无任何证据显示周某曾同意以涉案30万元抵扣案外人债务,故亚某主张涉案款项与周某父亲的债务相互抵扣无事实依据。

即使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亚某享有的该债权的债务人并非周某,而周某父亲在2018年患脑梗后至今未能清醒,无法与其核对清楚,虽然周某父亲处于植物人状态,但周某父亲尚在世,未发生继承关系,不存在继承份额内父债子偿的情况;且周某与周某父亲为独立的个体,周某在款项出借后,也从未有代父还债的意思表示,两项债务并不符合抵消的法定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亚某归还周某借款及利息。

亚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法律上不存在真实意义的“父债子还”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债务是出借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子女。法律上并不存在真实意义的“父债子还”,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去世后所欠的债务,如果子女没有继承父母的遗产,则无需承担;如果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在遗产的限度内负有偿还责任,不足部分无需清偿。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债权人出借款项时,要注意保管好借款合同、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同时要留存银行转账流水、取款凭证、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多种证据。产生纠纷需要维权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晰自己的权利义务,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通讯员:云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静

父债子还是否有法律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这样一句话:“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即父亲欠下的债务,子女必须偿还。事实果真如此吗?在现实的法律有无这样的规定?对于父亲的债务,子女是否一定要偿还?以下找法网小编带您一起去具体了解!

最近的一条新闻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父亲欠债14万要女儿还”,作为女儿的一定要帮父亲还债吗?对于父债子还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因此,从法律角度出发,民间流传的“父债子还”带有一定的片面性,是不准确的。“父债”可能由子女偿还,子女也可能不用偿还,关键是看其父亲留下遗产的价值大小和其子女还款意愿。

3、例如:在父亲去世后,是否偿还父亲生前的欠款,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第一种情况是在子女继承父亲遗产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又分以下几种情形:

①以遗产实际价值为偿还欠款的上限,如父亲欠款30万元,而其遗产实际价值为30万元,则以该遗产偿还欠款后,则其子女就无遗产可以继承;

②如果遗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则偿还欠款30万元后剩余20万元,则该20万元作为遗产由其子女按法律规定进行继承;

③如果遗产实际价值10万元,由于遗产不足以清偿欠款,对于不能偿还的欠款,其子女不用偿还,但如果子女自愿偿还,是可以的。

(2)另一种情况是子女不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则对其父的欠款,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二、实例:对于热点中的“父亲欠债14万要女儿还”,作为女儿是否一定要帮其父亲还钱呢?

作为女儿的,我们由上述可以知道是没有法律规定的父债一定要子还,但是由于案件的贷款是女儿以自己的名义贷的,使用人并非其自己,那么作为这种情况下,作为女儿的应该怎么处理?

1、律师:保留自己帮父亲贷款的证据

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款项是打在相应银行卡上,在该银行开户行把这个卡挂失,并查询转账流水记录,如果转账记录是转给爸爸的,就可以证明自己贷的款是爸爸的。就应该爸爸来还。那张卖房的单据也要保留,当做自己借给爸爸的证据。

2、父债子还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法律上没有父债子还的规定,所谓的父债子还是有条件的,一般情形是指父亲去世后,其生前欠下了债务,债权人在主张债权的时候,会找继承人主张,如果被继承人遗留有合法财产,继承人负有用父亲的遗产偿还债务的义务和责任,遗产有余额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但如果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但也无承担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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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遇事找法(找法网官方订阅号)

债务人因病去世 欠下10万元谁来还

俗话说“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但在法律中是否有规定?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金融庭日前调解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案件,促使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方案,在保障金融债权的同时有效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该案中,债务人欠款10万元去世,其妻子、父母、两名幼子成为被告。经法官调解,原告撤回对两名幼儿的起诉,单亲妈妈恪守诚信,与公婆同原告达成调解。

案情简介妻儿父母成被告调解达成分期付款协议

许某因个人经营需要,于2019年向某银行借款10万元,许某的妻子曾某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许某于2020年因病去世,其所欠款项未能依约偿还。银行将曾某及许某的父母、子女诉至晋江法院。

承办法官联系,曾某认可欠款属实,但其反映自己如今是单亲母亲,独自抚养两名幼儿,且许某的父母年迈亦无经济来源,家庭困难。了解情况后,法官及时与原告进行沟通,劝说其给予被告方最大限度的宽容,促进分期调解方案。

当原告与曾某达成一致的分期偿付方案,许某的父母提出异议。在沟通过程中,许父情绪激动、言辞激烈,他不仅无法理解自己成为被告,更不愿意作为共同还款人参与调解。考虑到老人尚未完全消除丧子之痛,面临单亲幼孙和家庭重担,再遇被诉难免情绪失控,承办人耐心劝解老人,详细告知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调解的法律后果,同时动员原告撤回对两名幼儿的起诉。原告当庭同意撤回对两名幼儿的起诉,老人最终平缓情绪、恢复理智,并与曾某及原告达成分期付款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父债子还”分情况放弃继承不必替偿还

“父债子还”是否存在法律依据?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如果债务人因故离世,涉及遗产继承问题时,就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1.被继承人因故离世,生前举债,死后留有遗产,则继承人应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替被继承人还债,超过部分的债务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2.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不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本案中,法官经审理认为,许某生前与原告之间形成的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许某离世后,曾某、许某父母、子女作为许某的法定继承人,有义务在其继承许某遗产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通过法官的释法析理,考虑到许某的实际遗产状况及曾某的主动承担,原告自愿撤回对两名幼儿的起诉,并与曾某、许某父母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案件成功调解。

来源: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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