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偿还债务不要慌,我来教你
2020年初,我的资金链断了,名下多家公司先是陷入瘫痪状态,继而彻底崩盘。原本蒸蒸日上的现代农业生态链活生生的被疫情扯断了。因此我的生活也被彻底打乱了,天天被各种催收电话、银行催款单、法院传票、朋友反目、亲戚远离的事纠缠着。我头顶上的天空成了灰色……
三年了,上千万的债务我在疫情如此严重的情况下硬生生的还了400多万。债务关系已经理清,也没有催收电话了(谈妥了)。我终于可以安心赚钱还债了。所以我想根据我的经历把我的观点分享一下。愿天下负债人早日走出困境。
我总结六个负债还清最快的方法
1、停止一切没有必要的开销
同时把小额度的欠款、信用卡网贷及时处理掉。此刻的你借钱是借不到了,因为能借的你都借了。那么即便是卖车卖房,也要处理这些小额度的外债,减少债主数量。我这里说的停止没有必要的开销指的是拒绝掉你过往大手笔的花钱习惯。因为这个习惯你不改变的话,你接下来赚的钱你永远补不完你之前亏空的黑洞。像我一样过解放前的生活,只要肚子不饿,衣可遮体就行。
2、别把自己当人看,当你什么都没有了,朋友也没有了,亲人也疏远了,你原来的团队也许因为你还欠人家工资,人家对你都有怨气。所以你会因为很多事情都很不如意所以你得先活着,别想着面子,负债人哪有面子可言,面子是用钱来支撑的。你都负债累累了,还放不下面子,那说明你是虚伪的人。同时你也很难攒下钱来还债。还有你得时刻知道自己是谁?你得做什么事情?怎么样做才能做好?
3、总结自己:回顾上一次创业你为什么会失败?是因为他膨胀吗?是因为太自我吗?或是被人坑了,还是因为心太大没有脚踏实地去付出,去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才有今天的下场。用三五天时间总结。理清过往发生的每一件事情。认真做反省。明明白白知道自己到底错在哪里,而且还要知道以后坚决不能做什么,这才是一次有价值的失败经验。
4、做自己擅长的事,这才是脚踏实地翻身最快的方法。同时你可以额外再做一些脑力的劳动兼职。我这里想说的是千万不能觉得自己什么都没有,所以一心只想赚快钱,这种思维注定会穷得很彻底。同时拒绝一切无用社交,你才有更多的时间去做正事。
5、管理好情绪,维护住你身边的朋友,千万不要怪你凉凉的时候朋友们离你而去,因为商业的生存法则就是优胜劣汰。资源整合好。所以自私是常态,无私只是梦想。但真正做事能事半功倍的,还是得靠朋友、靠关系。在你越难的时候你更要想:你需要什么样的人帮你,而他们这些人需要什么样的资源,什么样的人脉。那么你得想尽办法去帮他们。你的事情也顺带办成了。
6、小债快还,大债不还才能还清。
(1)分散的小钱,涉及的债主往往也是分散的。一定要减少债主数量,这样你的生活才能安静一些。如果还不上,远推近给,不要二次失信。如果人家起诉就老老实实应诉。态度摆正。
(2)我所说的大钱不还才能还清。意思是大钱需要大钱还,如果你欠了500万,你一个月进项是5000元,你一辈子都还不清。所以跟债主方协商好。你需要有资金积累,用钱生钱的方式来滚雪球。这样才能结清大额债务。不要几万块钱还进去连个水花都没溅起来,那是不行的。
总结一句话
负债人翻身的结果不仅仅是努力出来的,更是设计出来的。
觉得我说的有用的朋友们,请点赞关注,支持一下。有不同观点请评论区讨论。
个人也能申请破产,欠下的债还用还吗?
作者/韩英伟律师
【案情简介】
L某,35岁,原本在某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岗位,于2018年和同事一起辞职开始创业,他开发蓝牙耳机业务,并获得了3项专利,但是获得专利的蓝牙耳机并没有打开市场。2020年,为防控疫情又开发了一款额温枪,但因缺乏推广的渠道和经验,也没有反响。由于资金紧张L某分别向13家银行、网络贷款公司借贷以解决经营资金问题,债务总额累计75万余元。L某于2020年及时止损,找了一份工作,但是其每月的工资并不足以偿还债务,每日不停的产生滞纳金、违约金、利息等,导致债务越背越多,整个家庭就这样陷入了债务之中,几乎每天都能接到从不同平台打来的催债电话,最多的时候一天能接到几十个催债电话,给L某一家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同时L某也是一个5口之家,上有老要赡养,下有小要抚育,不堪重负。《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颁布并在2021年3月1日生效,最终,L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判决结果】
未来3年,L某夫妻除了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律师解读】
长期以来我国只存在《企业破产法》却不存在个人破产法。在取得中央的授权后,深圳率先出台了全国首部关于个人破产的地方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L某于3月21日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被称为全国个人破产第一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经济特区出台个人破产条例,建立个人破产配套制度,稳步推进个人破产综合改革试点。浙江省温州市、台州市,山东省东营市等地开展个人债务清理试点,挽救因提供担保陷入困境的个人,推动化解企业债务连带风险。”《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申请个人破产需具备什么条件?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个人破产申请的前提是诚信。属于“诚实而不幸的人”,有诚信、因为经营失败、个人正常生活消费、或者生病等各种情况,导致对之前的债务没有偿付能力。
由此可见,因为违法经营或过度消费导致无法还债的,甚至是恶意逃避债务的,是不允许申请破产的。
2、个人破产向谁申请?
个人破产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经依法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四)债权债务清册;
(五)诚信承诺书。
债务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下简称所扶养人),应当提供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债务人合法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3、被法院宣告破产以后,债务还用还吗?
不是所有破产申请人的债务都不用还了,根据法院的评估结果,分为宣告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①清算程序:破产申请人保留最基本的生活费用以外,将现有的全部财产拿出来清偿债务,对全部债权人进行一次分配,不足清偿部分,予以免除。一般清算程序是对那种完全没有可能再还上钱的人,比如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疾病,老人等。另外,免除债务也是有附加条件的,在深圳的免责考核期是3-5年,在免责期内个人的投资行为、消费行为、借贷行为、个人信用行为都是有限制的。
②重整程序:个人破产的重整程序相对比较复杂,主要是针对债权人比较多的情况,法院会组织债权人进行集体谈判,给债务人一个合理的分期还款计划,给债务人一个喘息的机会,同时也给予一定的考核期,考核期内债务人所有的收入扣除必要的生活费用以外都要交给破产管理人用来还债。
本案中L某就是走了重整程序。L先生本人有很强的还款意愿,并且有工资收入。重整程序是为了减轻债务人的负担,是针对有收入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需分期偿还,除了基本的生活费用以外,其他所有的钱都要用来还债。也就是得过几年“苦行僧”的日子,权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费、不能坐高铁、出门只能坐铁皮火车、地铁、公交车,不能从事特定的高管职业等,提醒个人破产申请人时刻铭记自己虽然免除了债务,但是依然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③和解程序: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认为有和解可能的,应当自收到和解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裁定转入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的,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4、法院受理个人破产后,债务人在免责考核期间权利会受到哪些限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5、会不会有人利用个人破产恶意逃避债务?
首先,是否符合“诚实而不幸”不会仅凭破产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会启动程序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会参与进来对破产申请人进行一系列的听证、询问、调查、核实等一系列的考验,如果经过背调发现不实,甚至有恶意赖账的嫌疑,严重者可能会因欺诈破产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老赖”想申请破产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老赖”经不起查。
其次,根据《个人破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债务人财产发生下列变动的,债务人应当一并申报:
(一)赠与、转让、出租财产;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放弃债权或者延长债权清偿期限;
(四)一次性支出五万元以上大额资金;
(五)因离婚而分割共同财产;
(六)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七)其他重大财产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申请提出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或者破产申请提出前二年内,债务人向其亲属和利害关系人进行个别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或者属于债务人正常生活所必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不当处分财产和财产权益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6、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作为债权人应该怎么办呢?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按比例受偿。债权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申报债权的,应当在该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申报债权。
该案是2021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判例之一,填补了长期的个人破产法领域的空白,为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有序地推进个人破产法的实施提供了指引作用。从长远来看,个人破产法的出现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破产重整更是对创业者的包容,鼓励创新,有利于减轻创业者的心理负担!
综上,个人破产法并不是恶意逃避债务者的“保护伞”。它既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债务人能否申请个人破产
债务人能否申请个人破产
——浅析《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北京普胜达律师事务所张虹
时代的每一粒尘埃,落在个人身上都是一座大山。2022年这一波突然加重的疫情,让各个层面的经济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消退,势必产生一批新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如何让这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喘息之机,从而更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在前些年已经开始了个人破产制度的破冰之旅。
2019年6月3日最高法院在《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法发〔2019〕16号)中首次提出: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2020年8月3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率先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深圳个人破产条例》),2021年7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正式生效。此外全国多家试点法院均开展了类个人破产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活动。这些为后续个人破产法的制订打下了坚实的实践基础,本文仅对个人破产制度做些浅显分析。
一、我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
2022年1月29日,最高法院推出2021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在此次入选的案件中,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系我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梁某某自2018年起开始与同事、朋友创业。其间,分别向13家银行、网络贷款公司陆续借贷以解决资金问题,债务总额累计达75万余元。因无法清偿借款,2021年3月10日,梁某某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经法官面谈辅导,梁某某根据自身偿债能力和意愿,于4月27日重新提交了个人破产重整申请。5月11日,法院裁定受理梁某某的申请,并为其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调查核实其财产、债务情况,协助制作重整计划草案。6月22日,深圳中院组织召开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破产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作阶段性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报告以及债权审核报告,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豁免财产清单》与《重整计划草案》。7月19日,深圳中院将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送达梁某某,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正式生效。
二、申请个人破产的主体
在公司破产中,主要破产债务源自各类金融贷款,金融机构有着严格的放贷标准和流程,除信用贷款外均要求债务人提供各类担保,因而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会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而在个人破产中,除部分金融贷款外,个人的对外债务基本是信用借款,故其破产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并不是所有背负债务的自然人都必然成为个人破产的申请人,对破产个人的资格进行一定的限制,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必不可少的手段。因个人借贷的原因复杂多变,《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从地域限制和债务金额两方面对个人破产主体进行了限制。
(一)地域限制
根据《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规定,个人破产的申请人应为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本条从地域、社保缴纳时间对个人破产主体的资格进行了限定,基本涵盖了在商事、民事活动中的大部分债务人。
(二)个人破产申请人
根据《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个人破产的申请人与企业破产法相同,可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提出个人破产申请的,则有债权金额的限制,即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笔者认为,若债权人主动提出个人破产申请,会相应减轻债务人证明自已“诚实而不幸”的举证责任。
三、如何认定债务人“诚实而不幸”因个人破产对债权人利益影响巨大,在破产个人和债权人之间寻找平衡的前提,是如何确认破产个人“诚实而不幸”。特别是当前大量老赖的存在,让人质疑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成为老赖们的护身符,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幸”是大家都能看得到的,但是“诚实”的标准相对比较唯心,必须借助外来标准进行判断。积极从事某些行为和消极不从事某些禁止行为,两者相结合,基本可以判断出一个人的真实内在。《深圳个人破产条例》通过个人财产申报、受理前审查、为债务人设置相关义务和禁止行为等,将对“诚实”的甄别贯穿了整个审查过程。
(一)个人财产申报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但是对于个人财产申报的范围并未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具体的财产报告范围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中,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在个人破产制度中,个人的财产申报几乎可以做为破产个人是否“诚实”的重要判断标准,而其财产申报的范围,也绝不能仅仅是上述规定的范围,否则就是对债权人的最大不公平。《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对个人财产申报范围做了扩大化规定,根据《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破产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1.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2.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3.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4.债权债务清册;5.诚信承诺书;6.债务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下简称所扶养人),应当提供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7.债务人合法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二)受理前审查
与个人财产申报相对应的是法院的严格审查,通过审查初步确认破产个人是否存在恶意减少个人财产、不正当申请个人破产等行为,只要有禁止行为之一,即应驳回,标准只能更严而不可宽松。根据《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十四条,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1.债务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或者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2.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3.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4.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
(三)债务人应承担的义务和禁止行为
相对于普通债务人抑或被执行人,个人破产的债务人应积极主动承担更为严格的义务,并严格遵守一系列禁令,要防止债务人借个人破产之名,继续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避免社会经济秩序陷入混乱。同样,这也是作为判断个人破产债务人是否“诚实”的重要标准。
根据《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或不得存在相应禁止行为,列举如下:
1.按照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要求提交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
2.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询问;
3.当债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需要离开居住地时,及时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报告;
4.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5.按时向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登记申报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包括破产申请、财产以及债务状况、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破产期间的收入和消费情况等;
6.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7.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8.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9)债务人不得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或者属于债务人正常生活、工作所必需的除外。
通过对上述三方面的审查认定,基本能够确认债务人是否“诚实而不幸”。
四、债务免除
个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其中,对债权人影响最大的是破产宣告后对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免除,这意味着未得到清偿的债权,破产个人无须再行偿还。债权人的钱也是辛辛苦苦赚来的,轻易地免除破产个人的债务,会严重侵害侵权人的利益。因此,对破产债务设置免除条件、考察期、救济途径非常的重要,也事关个人破产制度能否顺利实施。
(一)债务免除考察期限
根据《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破产个人未清偿的债务并不必然免除,要有一个考察期,从而避免了债务被仓促免除损害债权人利益。
1.最长考察期限五年
为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了考察期,即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不必然免除,必须要经过三年的考察期。该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两年。也即,考察期最长期限五年。
2.考察期限届满的认定
根据《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期届满:
(1)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责任的;(2)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考察期经过一年的;(3)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二)不得免除的债务类型
不是所有的债务都可以免除,对于不得免除的债务,《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以列举的方式做了详细规定。根据第九十七条的规定,除债权人自愿放弃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免除的债务类型有以下几种: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2)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3)基于雇用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4)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但债权人明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除外;(5)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6)债务人所欠税款;(7)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8)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因债务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予免除将导致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长期极其困难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上述债务。
(三)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行为原因
同样,未清偿债务的原因如果是债务人故意或恶意引发,自然也不得免除,仅仅对不得免除债务的类型进行限定,并不能全面如实地反应债务未受清偿的原因。人的行为都是其内心的反应,通常可以通过外在行为判断其内心的善恶。根据《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1)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关于债务人行为限制的规定;(2)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债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以及第三十三至第三十五条关于债务人财产申报义务的规定;(3)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承担重大债务或者引起财产显著减少;(4)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档等资料物件;(5)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6)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
(四)债务免除的救济
有权利必有救济,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免除,自然要给相关人相应的救济途径。根据《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考察期满后,由债务人提起免除申请后,最终由法院裁是否免除债务,对裁定不服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复议。截止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个人破产法,深圳以外的其他地区亦未进行相关地方立法,故申请个人破产受到严重制约。失信的人理应受到严惩,诚信的人亦应受到保护,但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定会颁布个人破产法。回到本文最初的案例,梁某某是幸运的,成为《深圳个人破产条例》适用第一人,有了东山再起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