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吗?
房产证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也就是说房产证不是自己的,只要经过他人同意并且有同意抵押的证明,可以利用别人的房子申请抵押贷款,市场上就叫做第三方抵押贷款。二:贷款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是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三:贷款愿意并且能够提供认可的房产抵押。四:所抵押房屋的房龄(从房屋竣工日起计算)+贷款年限不超过40年。五:所抵押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六:所抵押房屋的产权要清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的抵押。七:贷款人有固定的场所,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额能力。讲到这就会有客户说,我有套房产,没证,能不能办抵押呢,其实也是可以的,只需要你在办理贷款的流程中,将房产证办理下来即可。
为什么要办证才能办抵押呢?
因为办理房产证,是办理房屋抵押的必要证件,因为在我国法律规定当中,办理房屋方面的相关抵押登记时一定要出具相应的房产证来证明当事人具有该房产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在我国想要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一定需要出具相关的房屋产权证明书的。
办理房屋抵押不仅需要提供房产证,还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工作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账单等等材料(单身及只需提供自己即可,离异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屋抵押贷款的用途不同,需要准备的贷款资料也是不一样的,以上资料只针对个人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如果是个体,中小微企业想申请房屋抵押贷款,那么还需要另外准备经营资料。讲到这就会有人问,个人和企业去做房屋抵押贷款那个好,这么说吧,银行的资金房贷到经营者手上是国家的政策,大力扶持中小微企业的经营,所以可想而知,无论是利率还是贷款期限或者还款方式,都是倾向于经营者的,想到这儿就有很多的上班族做抵押贷款时就想做成经营性抵押。这个可行吗?
我的回答是当然可行的,但是如果你是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这种情况下,不建议办理执照,因为国家是不允许的,宁外很多企业是不允许自己名下的员工有执照的,这个自己前期一定要弄清楚。毕竟贷款不是小事,很多客户就说我办理了经营性抵押,但是我不经营这个会影响吗?回答肯定是受影响的,但是我们是全方位地帮你办理,不是放款就是我们不管啦,所有的客户都会进行贷后管理的,这儿就涉及到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贷款用途,提交了贷款用途,放款之后肯定要做文件,收据,证明你所贷的款项用于做了什么。
如果有任何疑问也欢迎大家一起讨论,学习的道路上很长远,但是有你们的陪伴,就是件很快乐的事情。有写的不足的地方也请各位大佬指出,一起成长。
房产证抵押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房产抵押贷款需要的条件包括抵押人身份、年龄、经济实力、房产、房龄、借款用途等。
房产证抵押贷款办理流程是准备资料—提交申请—银行核查审批—签订合同-放款。注意房产抵押贷款是向银行贷款的一种方式,涉及到资金问题,申请这类贷款需要先满足以下条件。
房产抵押贷款需要满足的条件
1、房产抵押贷款抵押人
房产抵押贷款要明确抵押人的情况,抵押人的年龄问题,抵押人不能是未成年人或高龄老人,银行会考虑客户是否有还款能力。
其二是抵押人的经济实力。贷款带有一定的资金压力,如果抵押人没有稳定的收入,无法按期偿还贷款,那一般会被拒绝。
2、房产抵押贷款房产情况
房产抵押贷款房产情况也是抵押贷款重要的审查要素,一般房产证抵押贷款要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是房产的产权不存在争议,可以正常出售,产权清晰,且房主及房产的共有人同意承担相关责任。
其二是需要抵押的房产房龄是有限制的,也就是从房产竣工日+贷款期限≤30年。
其三是房产未来规划不可以涉及拆迁、改造等情况。
房产抵押贷款怎么办理
当满足以上房产抵押贷款条件后,就可以考虑申请问题了,这里总结了申办的一些流程,大家可以借鉴下。
1、准备房产抵押贷款的申请资料。抵押贷款涉及的资料会很多,如果前期没准备后续来回折腾也比较浪费时间。
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资料一般包括可以证实抵押人身份的证件、户口本、银行流水、房产合同、产权证书等,另外,当抵押人不是本人时还需要准备房主资料和认可承诺书。
2、房产抵押贷款的申请。准备工作做好后,去想要贷款的银行提前了解沟通,然后递交资料进行申请就可以了。
3、房产抵押贷款等待银行审批。一般银行收到申请后会开始对借款人的各类资料进行审核,然后依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审批此次贷款申请。
4、房产证抵押贷款签订合同。若申请人符合要求,审查无误,申请人还需要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然后办抵押即可。
房产抵押银行贷款申办需要注意什么
1、房产抵押贷款一般是需要10-15个工作日周期,如果是短期内需要用钱的话需要注意下时间分配。
2、在签合同前一定要好好看下详细内容,尤其是涉及利息方面,一般要求不可以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3、当贷款下来后,还要注意留收款、还款的凭证。
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房屋能否用于以房抵债?
导读:实践中,存在很多房屋不能办出产证,究其原因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个类别:第一类,土地的性质不允许、改变土地性质或土地权属争议,例如:利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小产权房、开发商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楼盘和土地被抵押等;第二类,违反房屋建设的规划要求。例如:没有立项批准或私自变更立项、没有取得规划审批、私自变更规划审批后建造的房屋等;第三类,跟房屋本身的质量或者权属争议相关。例如:没有销售许可证、没有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开发商欠缴税款、房屋被查封或未解除抵押等;第四类,历史原因,例如:某地块被纳入拆迁范围后,相应的土地被政府冻结等。
虽然基于各种原因,导致某些房屋无法办出产证,但市场上仍存在一些无证房屋的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该规定究竟是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呢?是否会影响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无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呢?债务人购买此类无证房屋后,如果进行以房抵债究竟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呢?
本文为笔者分享的以房抵债系列第五篇文章,主要介绍的内容为债务人能否将其购买的无产证房屋进行以房抵债。实践中,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尽相同,以及法官对相同案件的不同认知,因此笔者分享的个案仅供参考,希望读者能通过个案感知法官的裁判思路,并汲取个案中的经验教训。
本案例中:债务人甲在婚内向A公司购买了两套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无证房屋(注:债务人购买的是其中两层,整栋房地产权均登记在A公司名下,但不能单独为甲购买的两层办出小产证)后甲向债权人丙借款,第一次借款时,甲、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约定甲将其与配偶乙共有的无证房屋中的一套转让给丙;第二次借款时,甲、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二》,约定甲将无证房屋中的另一套转让给丙。借款到期后,甲未归还丙借款,丙向法院起诉甲还款,法院判决甲归还丙借款。判决生效后,甲无力偿还借款。甲将其与A公司的《房屋转让合同》原件交给了丙,而且在该合同空白处手写将该两套房屋转让给丙。而后,乙向丙出具承诺书,同意将该两套房屋转给丙居住,并搬离该房屋。继而,乙起诉要求确认甲与丙因抵债形成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法院认为: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原借款债务经法院判决生效后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债务人配偶事后通过出具承诺书对以房抵债行为进行了追认,并将抵债的房屋实际交付债权人使用,该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虽然抵债的房屋没有办出产证,但是具有使用价值,以房抵债协议只是对房屋的占有的事实状态进行了变更(抵债的标的物实质为房屋的使用权)。
律师提示:
1、债务人用于以房抵债的房屋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债务人的配偶同意,同意的方式既可以是在以房抵债协议上签字,也可以是事后由配偶单独出具文件进行追认。本案中,债务人用于抵债的房屋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离婚时,双方未作分割。在法院判决债务人归还借款的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与其配偶已经离婚,债务人单方将该房屋抵债给债权人,后来债务人的配偶向债权人出具了承诺书对债务人的以房抵债行为进行了追认,承诺书内容包括:第一,债务人的配偶同意将房屋交付债权人使用;第二,同意了债务人抵债时对房屋的作价金额。因此建议: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签订以房抵债文件时,需要审查房屋的共有状态,尤其是对于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保证接受抵债的房屋时为善意,并及时取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
一、裁判观点:
抵债的房屋虽未办出产证,但具有使用价值,以房抵债协议只是对系争房屋占有的事实状态进行了变更,不存在将违法建筑通过协议行为合法化的情形,不影响行政机关今后对系争房屋作出处理。
二、案件基本事实:
浦东新区XX镇XX城XX区XX号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权利人为A公司,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土地用途为工业,使用权面积为2,542平方米,独用面积为2,542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为南2004012210。
2006年11月,A公司与甲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301、401两间房屋转让给甲。2006年12月16日,A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甲支付的购房款50万元。
2009年2月1日,甲与乙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未对该两套房屋进行分割。
2009年9月22日,甲与丙签订《借款房屋抵押协议书》,甲向丙借现金肆拾万元整,如果到2009年11月15日不能还款用301室房屋抵债。当天双方另行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一》,约定由甲将301室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
2009年12月20日,甲与丙又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二》,由甲将401室房屋以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
2009年12月28日,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归还借款75万元。法院判决甲归还丙借款75万元,判决已经生效。
2010年8月9日,甲在其和A公司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左下方书写:“此房屋已转让给丙、丁,转让人甲。并将该《房屋转让合同》原件交给丙。
2010年12月8日,乙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0年12月28日前把301和401室房屋交还给丙居住,承诺如违反,一切责任自负,房价按原借款承诺书为准或买卖合同为准。
2011年起丙、丁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2014年6月13日,A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兹证明2006年11月份本公司卖给甲(乙是他老婆)二套,共计260平方米,金额50万元整,无房产证,特证明事实。
301和401室房屋至今无法办理出小产证。
原告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甲与丙、丁于2010年8月9日就系争房屋形成的转让合同无效;2.判令丙、丁将系争房屋交付乙;3.判令丙、丁赔偿乙自2011年1月起至本案审理终结止以每套房屋人民币2,000元、两套房屋合计4,000元计算的损失。
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四、裁判结果
一审:驳回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15民初44244号民事判决;(2019)沪01民终14592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