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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赵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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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召开企业家座谈会,面对面倾听企业心声

28日,金堂县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听取部分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县委书记辜学斌,县委副书记、县长古建桥,县政协主席邓忠等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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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公布了金堂县今年上半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

来自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外贸企业、商贸企业、餐饮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寄递物流企业、文旅企业的代表和个体工商户代表结合各自领域先后发言,介绍了各自企业发展运行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就政府服务、项目落地、融资贷款、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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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真听取大家的发言后,辜学斌就企业家提出的一些问题同大家深入交流。他强调:

一要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在引导企业用好各类政策的同时,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强化金融支持,积极为企业纾难解困;

二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畅通有效沟通渠道,多渠道、多方式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了解企业家所思所想、所困所惑,树立尊商、敬商、重商、爱商的鲜明导向,努力为企业家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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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真诚希望各位企业家,进一步发挥各自影响力和独特作用,帮助宣传推介金堂,让更多人来金堂共话未来、共谋发展。

县领导冯军、周健、黄朔、朱和金、陈黎,县政府党组成员朱巍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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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38版)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的进展公告

(上接C138版)

57陕西绿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1: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2: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3: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262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2-001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2民初40590号:

一、被告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2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万元。

三、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47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851元被告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62624元、保全费5000元,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支付原告。

本案公司已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58广东兴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蓝光发展合同纠纷6334.16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001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605民初31085号:

一、蓝光发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及支付以40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6日起、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予广东兴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二、驳回广东兴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254.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034.26元,由被告负担156219.8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

59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1: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

被告2:蓝光和骏被告3:蓝光发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5278.68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01号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5民初78号:

一、被告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5109860.62元。

二、被告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以35109860.62元为基数,按LPR及每日万分之二标准,从2021年6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工程款35109860.6元就被告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泸州蓝光长岛国际社区项目二期工程中其承建的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57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044587元,由被告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负担266147元。

本案原告已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60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1: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

被告2:蓝光和骏

被告3:蓝光发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8825.73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01号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5民初77号:

一、被告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8311351.19元。

二、被告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从2020年10月6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以2394621元为基数计算,从2021年9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648169元为基数计算,从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6344.03元为基数计算按LPR及每日万分之二标准,从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以35667042元为基数计算,从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以32904089元为基数计算,从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以17023501元为基数计算,从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以6519521元为基数计算,从2021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以4753625元为基数计算,从2021年8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606837元为基数计算)。

三、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工程款8311351.19元就被告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泸州蓝光长岛国际社区项目一期工程中其承建的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4925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394050元,由被告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负担103513元。

本案原告已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61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1: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2:蓝光和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8360.24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01号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3民初346号:

一、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3066302.81元,并以73066302.81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蓝光和骏对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在工程款73066302.81元范围内对案涉“南充香江国际六期A2地块土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812元,由原告负担45981.2元,由被告1负担41383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1负担。

本案公司已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62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蓝光发展公司债券交易纠纷13747.99北京仲裁委员会2022-014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京仲裁字第1385号: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涉案债券项下本金127991000元及利息338748.29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上述裁决第一项下款项余额为基数,按年利率7.15%计算的自2021年7月29日(含)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1年11月19日为2933818.42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上述裁决第一项下款项余额为基数,按日利率0.2‰计算的自2021年7月29日(含)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1月19日为2995367.06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70000元、保全费5000元

五、本案仲裁费846903.68元(含仲裁员报酬480943.81元、机构费用365959.87元,已由申请人全部预交),由被申请人全额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846903.68元。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仲裁裁决已生效。

4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被告1:郑州市塬铭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蓝光发展被告3:郑州市塘鑫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6986.82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24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01民初1047号:

一、郑州市塬铭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963万元和截至2021年6月24日的利息238206元,以上共计369868206元【202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38206元的对应复利、罚息(不计收复利)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二、原告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权中的328400600元整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对被告郑州市塬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规划郑新路东侧、政府储备土地北侧,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07605号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605239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权中的10,984,500元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对被告郑州市塬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郑市蓝光雍锦澜庭项目2、13:31层、3-16:3层的土建安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蓝光和骏对被告南充灿瑞置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5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2556元,由原告负担6984元,二被告承担55572元。

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

54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1: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2:蓝光和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590.34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1-133号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1304民初5717号:

一、被告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工程质保金2,975,001.32元

二、原告就上述款项2,975,001.32元范围内对案涉南充香江国际二期B1地块地下2层、地上1-6栋:18-20层、7-12栋:7层、13-27栋:3层的土建及安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蓝光和骏对被告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62,保全费5000元,共计31,562元,由原告自负11262元,被告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蓝光和骏承担20300元。

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

55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被告1:达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2:成都锐麒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3:蓝光和骏

被告4:蓝光发展

被告5: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32044.1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001号调解结案,目前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56陕西绿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1:西安鑫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4: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8653.16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01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1654号:

一、被告西安鑫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款本金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80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西安鑫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万元

三、原告就《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西工商临潼股质登记设字〔2020〕第000007号)所涉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鑫浣源公司3000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安鑫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就陕(2020)临潼区不动产证明第000366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所涉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辖区陕(2018)临潼区不动产权第000051号不动产权证下的23772.63平方米抵押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安鑫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鑫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安鑫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458元(绿建企业已预交),由被告西安鑫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本案公司已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提速!成都二手房交易更方便快捷了,全款交易最短仅1天!

以前成都市民办理存量房交易,

可以说是个“体力活”了。

从面签借款合同到最终办理抵押并放款,

需要前往银行、房产政务大厅或中介门店。

整个过程下来,

买卖双方需要多次往返于多个部门,

商妹儿听到就好累,

这样既耗时又耗力。

不过商妹儿打听到,近日,成都市房管局与工商银行成都分行合作,创新推出了“二手房交易一站式服务”新模式。

新模式利用银行网点多、分布广的特点,将交易服务地点融合、前移至银行网点,使得从申请贷款到买卖及抵押备案完成整个过程的办理时限,由2到3个月缩短至最快4个工作日(全款交易最短仅需1个工作日)。

9家支行网点

率先推行“房屋自助交易服务区”

据成都市房管局介绍,以前市民办理存量房交易,整个过程非常繁琐:

买卖双方前往银行面签借款合同、

前往房产政务大厅或中介门店打印网签合同、

再前往银行办理资金监管、

再到房产政务大厅办理核税、过户手续,

等待审核通过后

前往房产政务大厅缴费并领证,

再到银行办理抵押并放款。

“费时费力不说还打挤!”

针对这个痛点,为了“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成都市房管局联合工商银行成都分行,分别在工商银行成都东大支行、青龙支行、龙泉支行等9家支行,率先推行“房屋自助交易服务区”。

市民可在此申请办理“信息查询、交易受理审核、网签备案、资金监管、抵押合同备案”等多项交易业务。

商妹儿了解到,

服务区内还推出了

“存量房自助交易服务机”,

并派驻审核人员进驻。

这种一站式服务模式下,交易双方可先通过工行线上贷款申请平台进行自动化估值及贷款预审批,再通过银行网点提交资料进行信息复核、档案查询、合同网签、资金监管办理、过户及抵押办理。

这样的一站式办结,

既方便了办事,

又防范了金融风险。

可以说是方便了,

商妹儿简直忍不住要点个赞!

缩短办理时限

从申请贷款到完成抵押备案最快4个工作日

银行网点多、辐射面积广,如此可省去广大市民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反复奔走于银行、政务服务大厅的繁复流程。

成都市房管局测算后发现,新模式将从申请贷款到买卖及抵押备案完成整个过程的办理时限,由2到3个月缩短至最快4个工作日(全款交易最短仅需1个工作日)。

“真切地让老百姓

少跑路、少排队,

有效降低交易成本、

提高交易效率。”

打造二手房交易一站式服务模式,是成都市房管局拓展服务方式、延伸服务触角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探索简化线下办事环节、丰富线上服务内容的一次重要尝试。

下一步,成都市房管局将紧紧围绕便民服务的宗旨,加强智慧政务建设,不断优化完善一站式服务模式,并探索加载房屋租赁业务功能,打造租售一体的全新房屋交易生态,全力构建“仅跑一次”、“不见面审批”的服务新体系,全力提升老百姓在城市服务中的“获得感”。

以后存量房交易

再也不怕费时费力啦!

工行服务网点

信息表

区域

服务网点

具体地址

主城区

工行东大支行

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57号

工行青龙支行

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5号

工行新都支行

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小桃街一巷附2号

工行龙泉支行

成都市龙泉驿区东街68号

工行金堂支行

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一段339号

区(市)县

工行都江堰支行

都江堰市都江堰大街132号20栋1层

工行彭州支行

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泰安北路140、142、144、146、148号

工行新津支行

成都市新津县希望路1号

工行大邑支行

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东街118号

成都商报记者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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